张政办发〔2013〕1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项目服务,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加快项目建设,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2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2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41项行政审批事项部分审批权的决定》(甘政发〔2012〕103号)的有关规定及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部分项目审批权下放事宜通知如下 :
一、下放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权
下放总投资5亿元以下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权(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的项目、电石、铁合金等产能过剩和高耗能行业项目除外)。即:凡属于《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总投资5亿元以下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权下放县(区),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和管理。
二、下发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
下放县(区)财政自筹资金、总投资1亿元以下且政府投资比例不超过50%或安排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除办公楼和楼堂馆所)的审批权,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组织竣工验收。
凡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省级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遵照《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23号)规定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