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张掖银监分局关于张掖市银行业信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2-17 15:37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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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13〕1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银监分局制定的《张掖市银行业信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7日

张掖市银行业信贷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指导意见

(张掖银监分局 2013年4月22日)

为切实加大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力度,进一步提升银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尽快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推动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载体,也是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模式、开拓农村市场的重要平台。当前,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经营管理水平不高,注册资金较少,经济实力不强,有效抵(质)押资产不足,生产经营筹资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和改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支持力度,对于缓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不足,改善经营管理水平,帮助农民增收,加速“三化”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又能扩大金融机构在农村市场的影响力,增加信贷投放量,改变农村原有的农户联保模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效益,实现金融机构和农户双赢。为此,各银行业机构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推进,促进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

以“建立一套综合评价体系,搭建一个共享平台,出台一系列支农惠农措施”为具体工作目标,扶持培育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各涉农部门、金融机构要出台相关配套优惠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创造宽松的金融环境。各有关银行业机构要提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率,信贷增长率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长率,争取达到20%以上。尝试设立涉农贷款担保基金或风险基金,对银行业机构发放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信贷资金进行担保,对不可抗力等情况下出现的信贷损失给予适当补偿。通过落实差别化管理制度,扶持培育一批“管理科学、运行规范、经营诚信、品牌优越、业务突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优、做强。 

三、明确支持对象,突出支持重点

各银行业机构要不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一是加大对农村种植养殖大户、农民经纪人、家庭农场、返乡农民工、科技人员、大学生、退伍军人和龙头企业等兴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二是加大对政府重点扶持的农民专业示范合作社的支持力度;三是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大、中型农业机具和加工设施、运输设备等经营服务设备设施的支持力度;四是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采购中药材、林产品、家禽养殖所需种苗、化肥、农药、饲料等生产物资,经营家禽、畜牧、良种繁育和疾病防治等项目的支持力度;五是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收购、销售农产品的支持力度;六是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的支持力度;七是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造产品仓储场所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支持力度;八是加大对农民创办农业生态旅游、玉米制种、红提葡萄等特色产业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九是加大对同业合作社整合组建联合社,实现跨区域、规模化、集团式发展的支持力度。

四、健全完善机制,提高服务水平

(一)加快建立完善信用评价体系,不断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授信管理模式。各银行业机构特别是涉农银行业机构,要加快研究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授信评级管理办法,逐一建立信用档案,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获得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受到县区政府表彰及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贷款额度、利率、期限、支付结算等方面要给予优惠的金融服务和信贷支持。各县(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小额信贷额度,努力做到“一次授信、随用随贷、柜台办理、余额控制”,切实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选择1-2户有代表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重点支持对象,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促进做大做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加快金融产品创新,努力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有效信贷需求。在坚持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利润可获、信息披露到位的前提下,各银行业机构要结合辖区实际,大力推进金融产品创新,充分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需求。鼓励进一步探索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担保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等权利以及林权、水域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推动建立“信贷+农户+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方式,鼓励发展成员联保和风险基金担保等信贷担保模式。农行系统可尝试开办农房抵押贷款,同时做好农户小额贷款增量扩面工作;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做好现有支农信贷服务产品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信用贷款发放范围,同时探索开办农产品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增加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贷款主体的数量;邮政储蓄银行要进一步做好农村市场开拓力度,争取在量上有所突破;各保险业机构要积极发展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各类涉农保险业务和产品;评估、登记等中介机构要减少收费项目、收费环节,降低费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顺利融资提供便利。鼓励各合作社通过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来分散农作物的损失风险,并可结合小额贷款信用保险、借款人意外险等商业保险来规避信贷风险。鼓励引导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签订预购农产品合约,依据合约适当降低或免除贷款担保,帮助解决农产品产供销时间差造成的资金缺口问题。

(三)改进服务方式,不断提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水平。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快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建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比较充分的地区就近设置ATM机、POS机等金融服务机具,稳步推广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大力改善农村金融支付环境,提高服务便利度。充分利用信息来源多、联系面广等优势,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成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科技服务和理财服务,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融资和发展能力。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其生产规模、成员户数及综合偿债能力等指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进行综合授信,对于获得省、市级以上政府表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且被评为AA级及以上信用等级的,在授信方式、支持额度、服务价格、办理时限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四)加快设立各类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多渠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政府有关部门、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进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建设,进一步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方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推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运营模式,通过资金互助形式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

(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风险控制。各涉农银行业机构要结合实际,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户贷款的相关服务管理办法,明确支持重点,规范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风险的全程跟踪与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款“三查”工作。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良信用记录惩戒机制,对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恶意违约不履行还款责任的,要予以曝光,停止一定期限的授信,降低信用等级,取消信贷优惠;对于挪用贷款、弄虚作假取得贷款的,立即取消授信,采取限期收回、资产保全等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积极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和缓释措施,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监事及成员以个人财产,对专业合作社或成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贷款抵(质)押财产办理保险,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沟通协调,落实部门责任

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要同金融机构、涉农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密切业务协作,共同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工作。农业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的指导、扶持和服务作用,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主动配合金融机构,及时提供农业发展、产业政策导向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相关资料,为金融机构授信和放贷当好参谋,及时总结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经验,拓宽交流渠道,能够让一批具有我市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出去”,创立自己的品牌,不断做大做强。银行业监管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后续评估,密切跟踪有关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进展,加强政策指导,切实提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