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13〕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现将《张掖市招商引资项目推行全程代办制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9日
张掖市招商引资项目推行全程代办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提高办事效率,鼓励客商来我市投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市域外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投资者)在张掖辖区内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投资项目。
第三条 代办应当遵循自愿委托、无偿代办、全程服务、高效合法、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代办事项按下列情形确定承办责任单位:
(一)投资者与市政府签订招商引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由投资者提供完备材料后,市招商局或市相关部门负责代办,并落实项目实施地,由项目实施所在地的县区负责具体承办。
(二)涉及省、市级审批的事项,由各相关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协办,市招商局帮办、督办。
(三)与各县区、乡镇、村签订招商引资合同的,由各县区、乡镇、村负责代办,县区、市各相关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协办,市招商局帮办、督办。
(四)投资者自行到政务大厅及相关部门办理有关事项的参照本暂行规定办理,由审批前置单位或首问单位代办。
代办手续缴纳的合理规费由投资者自理。
第五条 代办内容为投资项目从立项至开工建设所涉及的所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
(一)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立项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等综合服务;
(二)投资项目申请、核准、备案登记等;
(三)合同、章程、证照的审批,企业名称核准、工商注册、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等证照的办理;
(四)项目涉及的城市规划、用地、供水、供电、环保等各项手续;
(五)转报海关登记、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手续;
(六)其它行政审批事项。
投资者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全程或部分委托代办。
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专业技术服务事项,原则上由投资者自主选择服务机构办理,代办单位提供协助和指导服务。
第六条 代办相关成员单位主要由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安监局、市粮食局、市旅游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物价局、市招商局、市农机局、市房产管理局、市地震局、市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局、市规划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人防办、市扶贫办、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气象局、市城投公司、市供电公司、市消防支队等部门及各县区组成。
第七条 代办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
投资者向代办单位提出书面委托申请,明确代办事项及内容,填写有关表格,提交所需完备材料。提交的材料应确保真实、合法、有效。
(二)受理
代办单位接到投资者委托后,按照代办事项及内容,派出专职代办人员负责代办。代办单位建立代办项目台账,台账管理情况每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市纪委监察局。
(三)承办
代办单位承接项目后,交各协办单位办理有关手续。代办单位要统一协调,全程服务,使每项事宜都落到实处。
1.办理程序简单的即办事项,当场或当天办结。
2.只涉及1个主管部门的代办事项,投资项目的审批机关在收齐有关文件之后,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办理;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属于本级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属于本级审批权限的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并负责跟踪服务、落实办结。
投资者符合企业法人登记条件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注册;不符合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原因。
其它项目审批时限由各审批部门按照规定时限向社会公开承诺并办理。
3.需由2个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联办行政审批事项,参照限时办结事项的办理程序执行。
(四)回复
代办单位将所代办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的文件和有关手续及时反馈、交付投资者或其委托人员。
第八条 代办工作职责:
(一)市、县区招商部门统筹协调、指导市、县区招商引资项目代办工作,负责代办件的接收、汇总、分流,并督促政务大厅及有关部门代办员按时完成任务,及时与投资者沟通、反馈代办进展情况,并对各单位代办情况进行通报。政务大厅及有关部门代办员要按照市、县区招商部门的安排,及时办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代办单位选派代办员,协办单位选派协办员,代办员对整个事项全程负责,协办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行政审批进行跟踪,直至在本单位的手续办结为止。
(三)各部门实行业务职能、受理权限、报送资料、办事程序、办结时限、收费标准公开承诺制。
(四)代办单位无偿提供各项服务。各职能部门只按国家和省级规定向企业收取有关费用,并提供合法的财税专用票据,严禁自行收费。
(五)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交付。凡涉及招商引资项目的有关工作,先由市、县区招商部门受理登记后,再按流程交由各相关单位协办员进行办理。办结后由市、县区招商部门统一交付投资者。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办理工作,项目批准开工建设后,每月调度一次项目建设进度,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自身不能解决的问题,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解决。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代办制相关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投资项目现场办公会议、重点项目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协调解决涉及面广、难度大的问题。
第九条 代办制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监察部门按照各单位办理事项和工作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行政审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监察部门按照《甘肃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对代办员拒不接待、故意刁难的;
(二)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或延办的;
(三)对不属职责范围内事项不说明、不移交的;
(四)搭车收费、违规收费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六)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张掖市招商局、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