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13〕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国家及省、市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实施力度的逐步加大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不断加强,我市农民得到的实惠越来越多,农民负担总体保持在较低水平,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由此引发的矛盾大幅减少,农村干群关系明显改善。但是,当前引发农民负担反弹的体制机制因素尚未彻底消除,个别县区、乡镇及一些地方和单位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所下降,工作有所松懈,致使一些问题多年存在:农民负担监督监管体制不健全,一事一议项目筹资筹劳实施不够规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公共服务领域违规摊派和乱收费的现象仍然存在,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仍有发生,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农民负担就会出现反弹。因此,全市各级各部门必须进一步深化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复杂性、长期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工作责任感,进一步加强领导,靠实责任,完善机制,强化措施,扎实有效地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各项措施
做好我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各项减负惠农政策,紧紧围绕现代农业大市建设,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涉农收费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融入到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社会管理、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将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延伸,进一步加强领导,创新思路,拓展范围,完善制度,强化措施,严禁各种不合理收费和集资摊派,坚决纠正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确保农民负担继续控制在较低水平,促进全市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一)严格涉农收费和价格监督管理。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收取,严禁向农民“搭车”收费或摊派各种费用。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防止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群众的政策知晓率和收费透明度。严禁地方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所需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认真组织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婚姻登记、生猪屠宰等领域乱摊派乱收费的重点监督,解决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对农村中小学,要坚持学生自愿征订教辅资料的原则,不得突破“一教一辅”;突出学生食堂的公益性,合理控制饭菜价格,餐费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严禁以赞助、捐助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和活动经费。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农民,除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严肃查处向享受“低保”的农户索要“好处费”、在开具各种证明时向当事人收取“手续费”等行为。
(二)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各县(区)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意见》(甘政办发〔2010〕188号)、《张掖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规划,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农村公益事业项目库制度,进一步规范项目申报、储备、审核、立项建设程序。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严格执行民主议事程序和筹资筹劳方案审核程序,准确界定适用范围,严格执行限额标准。对绝大多数群众不同意、程序不合法、资料不齐全的项目,农民负担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坚决不予审批立项。一事一议项目不需要农民投工或投工难以完成的,不得筹劳;确需农民投工的,要按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筹劳数量;自愿以资代劳的,必须经本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并严格控制数量及工价标准。严禁以行政命令方式下达筹资筹劳任务和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作为固定项目收费,禁止超标准超范围筹资筹劳、平摊以资代劳款、强行以资代劳、乡镇超范围统筹使用农民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切实做到议事民主、信息公开、标准合理、程序规范、审批严格、群众满意。要严格筹资筹劳票据使用管理,所有筹资筹劳项目,必须使用由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监制的“出资专用收据”和“出劳用工凭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型项目,要严格界定适用范围,禁止将应由政府投入的项目、经营性项目和个人项目列入一事一议范围向农民筹资筹劳。政府部分补助型项目,制定规划和目标应量力而行,禁止层层分派任务,强行达标。要进一步规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完善奖补机制,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各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村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申报审批、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等工作,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顺利实施。
(三)全面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近年来,个别地方在惠农政策落实中仍然存在一些干部讲关系、不讲原则,讲权力、不讲服务,优亲厚友、办事不公,甚至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合法利益的问题,在办理新农合、新农保时,农民不参合参保就不发放强农惠农补贴资金;在办理低保时,搞“关系保”、“人情保”;个别地方仍存在以惠农补贴资金抵扣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款等款项的行为。这些问题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群众反映强烈。各县区要进一步强化监管,严格按照强农惠农政策的新要求,明确部门责任,建立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形成有效监管合力,确保惠农资金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严格实行惠农资金“一册明、一折统”,健全强农惠农资金备案和跟踪问效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行。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利用强农惠农资金代扣代缴合作医疗保险参保金、养老保险参保金、一事一议筹资款、信用社贷款等款项行为;要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切实纠正和查处低保办理中“关系保”、“人情保”等问题。
(四)完善落实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把制度建设作为促进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规范有效开展的根本措施,治理加重农民负担的源头,着力形成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落实好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村级订阅报刊“限额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等五项制度。全面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制度,对各级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应由政府投入的,要及时足额到位,不得向农民和村级组织摊派;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防止向农民和村级组织转嫁负担。建立农民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机制,提高农民民主议事能力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及时更新内容,标明举报电话,便于农民监督和反映问题。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测制度,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质量,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进一步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加大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研究对策、推进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实行备案消号制,跟踪督办,抓好落实。继续坚持一年2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年度大检查制度,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检查结果。市县区要结合实际,选择农民反映问题较多、农民负担问题突出的乡镇和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治理。要通过制定工作方案、全面排查问题、整改、建章立制等环节,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综合治理,切实防止区域性、行业性农民负担反弹,确保治理效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解决本系统、本行业、本部门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加大对涉及农民筹资筹劳事项的专项审计力度,及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农民群众监督。
(二)加大涉及农民利益违规违纪行为查处力度。对农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投诉反映的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调查核实。对违规收取的各种款项和截留、挪用的各项补贴补偿资金,坚决予以退还;对违规使用的农民劳务,按当地工价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对擅自出台、设立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项目、建设项目,坚决予以撤销;对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坚决予以纠正。严格实行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或影响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的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进一步畅通农民负担信访渠道,加强综合协调,努力解决信访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强化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级政府要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工作同安排部署、同督促检查、同考核奖惩,绝不能因为农业税的取消而思想麻痹,绝不能因为农民收入增加和农民负担水平下降而工作松懈。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指导、协调和督查职能,细化目标,靠实责任,督促落实。各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抓好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下沉工作重心,靠实目标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做到问题在基层发现、基层解决。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健全充实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保证工作经费,并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保障。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