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24-12-13 11:37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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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发〔2013〕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2〕114号),切实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1.切实强化县区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县(区)长是辖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政府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安委会全体会议,分析工作形势,安排部署工作。强化各级安委会的职能作用,县(区)、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安委会主任由同级政府或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政府或管委会副职均担任副主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每月至少一次、分管领导每月至少2次深入基层、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调研和督导,真正形成安全生产“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格局。

2.认真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下级政府和同级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和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配备专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指导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若因部门监管职责不到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要严肃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61号)和《张掖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张政发〔2010〕61号)要求,指导、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一是进一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设置责权统一的安全生产管理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不低于1%的比例配备;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专家进行管理。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配备1-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他企业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高危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半以上具备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以上资格。二是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检查、领导带班作业、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教育培训、安全投入、应急救援、职业危害防治等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基础台账。企业用工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高危行业企业应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合同。加强企业班组安全建设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企业领导干部带头带班带岗,形成个人自保、两人互保、班组联保的班组安全现场管理机制。三是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冶金、机械制造等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原则,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财务预算,保证足额提取、规范使用。继续实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四是进一步提高企业各类人员安全素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任职、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三级、五新”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加强对重点部位人员、一线操作人员、新聘职工、转岗、换岗人员等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培训合格,一律不得上岗作业。建立农民工强制培训制度,切实提高农民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二、不断提升安全监管水平

4.完善安全监管机构。强化市、县(区)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建设,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执法支队升格为副县级建制,配备执法人员不少于15名。各县(区)设立正科级建制的安全生产执法大队,配备执法人员不少于8名。进一步加强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街道成立副科级建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配备1名站长和2-3名专职安全员,做到机构、人员、场地、设施、责任“五落实”。肃南县在皇城和祁丰两个偏远的煤矿和非煤矿山集中区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充实基层安全监管力量。稳定基层安监干部队伍,乡镇街道专职安监人员原则上干满3年方可调整。

5.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2013年年底前,市、县(区)安监部门执法交通专用工具、现场监督检测、职业危害快速检测、听证取证等装备配备率不低于70%;2015年年底前,各级安监部门基础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保障服务用房达到国家基本配置标准。进一步提升安全监管队伍素质,今年市县两级公开招录10名安全生产领域专业工作人员。从2013年开始,每年选派10名市县安全监管人员到省内大型煤矿进行跟班下井学习培训。每年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一次业务知识考试,支持、鼓励在职人员到高校进修安全监管专业知识和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

6.创新安全监管方式。落实安全生产政策法规、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公告公示制度。进一步改进监管方式方法,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建立完善高危行业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构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安全评估、挂牌警示、分级管理、动态监控预警机制。加强安监系统局域网建设,实现与同级行业主管部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三、着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7.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认真执行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坚持“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把项目设立审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关。加强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建立由发改部门牵头,安监、国土、环保、工信、规划、建设等部门参加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切实把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或安全条件论证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未按规定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必须依法查处。加强化工项目源头审批管理,把安全设施设备标志制度拓展到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

8.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2013年年底前,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企业必须全部达到国家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所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冶金等工贸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实现达标;到2015年年底,全市各类企业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严格实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切实抓好粉尘、热害、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防范治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

9.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政府领导包行业、行业领导包企业、企业领导包隐患”的隐患排查责任追究制度,对所包企业隐患严重、排查不到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对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依法从重处罚;对重大隐患企业一律停产停业整顿,落实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整治工作方案的“三个一”要求,跟踪督办,确保整治到位;对整治不力的列入“黑名单”,实行“黄牌警示”,并公开曝光。建立专家排查隐患制度,根据检查对象,邀请行业专家参与隐患排查治理,不断完善“专家查隐患、政府搞督查、部门抓监管、企业抓整改”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加大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对发现的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该关闭的坚决予以关闭取缔,该处罚的一律按照处罚上限从重处罚。

10.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2013年年底前彻底关闭全市3万吨及以下的23户小煤矿。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政策引导和政府推动的作用,积极支持实力雄厚、符合条件的国有和民营煤矿企业为兼并重组主体,对小煤矿进行兼并重组和扩能改造。力争到2015年,全市矿井数量控制在10处左右,单井能力全部提升到15万吨以上,最小生产规模不低于60万吨,推进煤炭生产规模化、规范化、安全化。

四、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11.构建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监管机制。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结果、标准化评估、重大隐患整改和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等信息,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并与企业信用评级、项目核准、用地审批、专项资金扶持、证券融资、银行贷款、品牌创建、评先评优等挂钩,实行安全生产联动管理、动态监管。

1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励机制。对在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由市政府给予奖励。重视安全监管干部的培养使用,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按组织程序优先推荐使用。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安监部门全部开通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并将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固定设置在各企业职工生活区醒目位置,实行有奖举报,严厉查处非法生产和瞒报事故等行为。

13.严格落实安全监管人员岗位津贴。按照国家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5号)要求,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发放岗位津贴。同时,为安监部门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办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14.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绩效工资制度。企业领导、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负责人、一线员工的经济利益与规章制度执行、安全生产绩效挂钩,实施安全绩效工资制度,安全绩效工资应不低于员工收入的20%。

15.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警示、约谈、挂牌督办、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制度。发生1起重大事故或较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超过下达控制指标的县(区)、部门和乡镇街道坚决实行“一票否决”,1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并依法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规定,在乡镇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在县(区)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2处或者乡镇所辖区域内发现有1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分别对县(区)和乡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据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挂牌督办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的县(区)政府,进行严格问责。

五、建立健全基层保障体系

16.建立安全生产法制保障体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督查检查、现场监管、挂牌督办、行政执法和预警预报等制度。在乡镇全面实施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切实解决乡镇安全监管责权不统一的问题。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制定监管执法计划,规范执法行为,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格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按照有关权限批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17.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体系。市、县(区)政府每年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不得少于上年度财政支出的0.5‰。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监管能力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教培训、安全奖励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工作。

18.建立安全生产科技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专家组和安全生产协会的作用,为安全生产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撑。加强全市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依法加强其执业情况的监督,规范服务行为。2015年底,完成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搭建集“基础研究、科技研发、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咨询认证、技术推广”于一体的安全生产科技支撑体系。

19.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保障体系。落实市、县(区)两级安全生产预案报备制度,加强企业预案、部门预案、政府预案的衔接,切实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发布、培训工作。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市、县(区)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综合性应急演练,全市高危行业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实战能力。依托张掖市矿山救护大队,进一步整合现有应急装备和队伍资源,市、县(区)政府每年提供基本的经费保障。加强义务互助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优势互补、训练有素、协调联动、反应灵敏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煤矿、非煤矿山等行业企业与有资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实行应急救援有偿服务。

20.建立安全文化保障体系。把安全文化建设纳入宣传教育工作总体规划和“六五”普法范畴,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积极推进安全文化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居、进家庭和“平安创建”活动。把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列入学校教育内容,对学生加强交通、防火、防溺水、防触电、防中毒、防雷电灾害、防地质灾害等方面的安全教育。新闻媒体每年安排专门版面,用于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切实加强安全社区建设,积极创建省级安全社区和国家级安全社区。 

市安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意见》中涉及的相关内容制定具体措施并监督实施。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