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发〔2011〕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张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举行听证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不组织听证。
第三条 市政府对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事项作出决策前,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和安全性进行听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听证结果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办法组织听证。
第四条 听证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听证会邀请新闻媒体派人参加,及时报道听证会情况。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提交决策听证之前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或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未经审查、论证的,不得提交决策听证。
第六条 听证范围:
(一)编制或修改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道路交通规划等专项规划方案经公示有较大争议的;
(二)调整供水、供电、供热、供天然气、教育、卫生、公共交通(出租汽车)、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电视网络等公共产品收费标准的;
(三)可能对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的;
(四)建设项目可能对城市或者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制定涉及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住房、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的;
(六)制定涉及城市转型和管理方面的行政措施的;
(七)制定资源配置、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重大行政决策的;
(八)市政府决定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听证的决策事项。
第七条 市政府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领导决定。
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各部门可以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
第八条 市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听证应当在会议举行2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
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包括职能部门陈述人、公众陈述人)、听证员、记录员、听证会代表、旁听人员等参加。
公众陈述人由旁听人员申请,听证机关审查确定,人数3-5人。
第九条 听证组织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提出听证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听证方案的内容包括听证事项、听证内容和听证目的,听证参加人员的人数、条件、产生方式,拟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程序、听证规则等。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由市政府领导担任,听证员、记录员由听证组织单位指定。听证员不少于2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总数为单数。
第十一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核对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到会情况,宣读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事项、听证要求、听证人员及听证陈述人的组成,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
(三)职能部门陈述人陈述听证事项的内容、依据及有关材料;
(四)公众陈述人陈述对听证事项的意见、理由及依据;
(五)双方陈述人就听证事项涉及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六)听证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七)听证员、记录员、陈述人对听证会笔录审核无误后签名;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听证会;
(二)决定延长听证会时间;
(三)决定中止听证会;
(四)维持听证秩序,制止和处理违反听证秩序的行为;
(五)听证会结束后,组织听证评议;
(六)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其他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可以在听证过程中询问听证陈述人,在听证评议时发表对听证事项的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听证员与听证事项有密切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公正性的情形,应当回避。
听证陈述人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关提出听证员回避的申请。
听证员是否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
第十五条 职能部门陈述人职责:
(一)提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有关材料,并对该方案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决策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安全性等主要内容作客观、真实、完整的陈述;
(三)参加听证会并接受公众陈述人的质询。
第十六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
一般由利益相关单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根据听证内容,合理确定代表的人数及构成,听证代表应不少于15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旁听申请的,经批准后可以参加旁听,旁听人数由听证组织单位根据听证内容确定。
第十七条 有意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公告的规定,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向听证组织单位报名,其中报名担任公众陈述人的,需同时提交主要陈述意见。
公众陈述人在听证会举行前可以查阅职能部门提供的决策方案及有关材料,并在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会,服从听证主持人安排,遵守听证会秩序,并对听证事项发表陈述意见,进行讨论。
第十八条 旁听人参加听证会,应当遵守听证会秩序,不得在听证会上发言。
第十九条 听证机关确定听证会代表后,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听证会代表,并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
听证会代表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可以向职能部门陈述人提出质询,查阅听证笔录。
第二十条 听证会结束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论证和采纳,对于未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向听证代表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超过三分之二的听证会代表不同意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应重新修订并再次进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 遇有特殊情况,经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听证会可以延期举行或终止,及时告知听证会代表,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对应当听证而没有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不予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