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处置民用航空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11-05 14:58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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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11〕2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现将《张掖市处置民用航空事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张掖市处置民用航空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我市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事故应急处置程序,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的减少人员伤亡,保障国家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民航总局令第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6-航空器运行、附件12-搜寻与救援、附件13-航空器事故/事故征候调查、附件14-机场)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甘肃省处置民用航空事故应急预案》、《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级标准

1.3.1 航空器飞行等级事故划分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飞行事故:

死亡人员30人以上;重伤人员100人以上;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0人以上;航空器报废、失踪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航空器损坏,修复费用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飞行事故:

死亡人员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航空器报废、失踪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且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航空器损坏,修复费用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飞行事故:

死亡人员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人员10人以上、50人以下;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人以上、10人以下;航空器报废、失踪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航空器损坏,修复费用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Ⅳ级)飞行事故:

死亡人员3人以下;重伤人员10人以下;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1人以上、3人以下;航空器报废、失踪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航空器损坏,修复费用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1.3.2 航空地面事故等级划分: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航空地面事故:

死亡人员30人以上;重伤人员1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航空地面事故: 

死亡人员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航空地面事故:

死亡人员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人员10人以上、5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Ⅳ级)航空地面事故:

死亡人员3人以下;重伤人员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以下情况: 

——民用航空器发生特别重大及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伤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军用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损失。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 统一指挥,分工协作,信息互通,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张掖市处置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张掖军分区司令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局长、张掖甘州机场公司(以下简称“机场公司”)总经理任副总指挥,市发改委、市政府应急办、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外办、甘州区人民政府、武警张掖市支队、市消防支队、市电信局、移动张掖分公司、联通张掖分公司及相关航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贯彻执行市政府和甘肃省处置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研究制定全市民用航空事故应急工作重大决策;指导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启动本预案和应急结束;指令各成员单位参与民用航空事故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及物资、设备的调配。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机场公司,办公室主任由机场公司总经理兼任。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民用航空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场所原则上设置在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国家及甘肃省处置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开展救援行动,指挥部各成员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处置工作。当发生Ⅲ级、Ⅳ级民用航空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在机场公司,由其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

机场公司设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编制机场应急救援预案,其预案为本预案有机组成部分。当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发生民用航空事故,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市应急指挥部指令开展救援行动,并为民用航空事故现场提供其具备的技术和力量支持。当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外发生民用航空事故,甘州区人民政府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即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上级指挥部授权执行其重大决策;协调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及甘州区人民政府参与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审核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督促机场公司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应急救援互助协议》,检查成员单位应急救援保障情况;为民用航空事故现场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按照上级指挥部的授权参与调查工作。 

2.3 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发改委:负责大宗应急救援物资的综合协调,保证有关物资及时、保质、足量到位。 

市公安局、武警张掖市支队、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对民用航空事故现场实施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及对有关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参与民用航空事故抢险救援、应急处置工作。 

机场公司: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指令开展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做好信息传递工作,负责将获知的民用航空事故情况按照预案规定程序上报和通知各相关部门、单位,及时了解机长意图和事故发展情况,发布因民用航空事故影响机场正常运行的航行通告,及时提供民用航空事故需要的气象情报;协助调查处置民用航空事故。

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对民航运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监督签订《应急救援互助协议》,组织协助开展事故调查。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情况;负责对化学生物物品污染和医学紧急情况处置。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公路交通运输;负责场外应急救援所需临时道路的铺筑,以及根据需要为救援人员提供交通运输工具。

市环保局:负责事故现场环保监测工作,负责事故引发环保及衍生事故的处置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应急救援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市电信局、移动张掖分公司、联通张掖分公司:根据应急救援指挥部指令,负责保障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救援地区的通信畅通。 

市气象局:负责协助提供气象监测、气象预报信息和技术支持。

张掖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应急救援;协助当地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和群众转移工作。

相关航空公司:负责提供航班号、机型、航空器国籍登记号、机组成员情况,旅客信息及航空器信息;负责残损航空器搬移工作。

市外办:负责协助、处置伤亡外籍和台、港、澳地区旅客的相关事宜。 

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指挥):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指挥部指令;组织、协调和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应急响应和应急结束的建议;报告现场情况和请示紧急事项;负责编制和修订民航事故处置预案及应急救援成员单位负责人名单及联系电话;定期检查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登记编号、存储保管、维护保养等情况;保证应急救援设备完好;组织开展残损航空器搬移工作;制定应急救援项目检查单;组织开展善后工作;完成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分级 

按民用航空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4个等级。 

3.1.1 Ⅰ级应急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伤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军用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3.1.2 Ⅱ级应急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3.1.3 Ⅲ级应急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较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3.1.4 Ⅳ级应急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一般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3.2 应急分级响应 

——发生Ⅰ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务院相关部门预案及本预案。

——发生Ⅱ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国家民航局应急预案、甘肃省应急预案及本预案。 

——发生Ⅲ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应急预案和本预案。

——发生Ⅳ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民航甘肃监管局应急预案、本预案和机场公司应急预案。 

启动本级预案时,本级应急指挥部要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必要时申请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相应的下级应急预案要提前或同时启动。 

3.3 应急响应内容

3.3.1 应急救援响应程序 

机场及其他成员单位接到险情或事故报警信息后,要以最快速度进行核实,并按分级标准确定民用航空事故级别,按规定逐级上报。市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和机场公司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向省政府、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处置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上一级处置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3.3.2 信息报告和通报 

(1)信息报告。发生航空器紧急事件的信息报告渠道主要来自机场。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到民用航空事故信息后,在启动本级预案的同时,报告市级应急指挥部(部)办公室,由市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各成员单位。

(2)信息通报。应急救援信息的发出和接受、应急救援指令的下达都必须记录或录音。

民用航空事故发生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及救援情况。现场情况包括:造成人员伤亡、失踪的情况;造成财产损失情况;人员疏散情况;待救援人员的数量及待救援人员危险程度;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疗救治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现场应急救援物资供应及需求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相关情况后,立即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报告。

如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由市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按照涉外事件处置。 

如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民航事故,在得到上级指挥部授权后,市应急指挥部还要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相关情况,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接到相关事故信息后,经过确认汇总后报省政府和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做好事故应急救援装备。 

3.3.3 通信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事故现场信息通信保障工作,市电信局、移动张掖分公司、联通张掖分公司根据指挥部指令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3.3.4 先期处置 

各成员单位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部命令后,立即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实施搜救和紧急处置行动。

3.3.5 航空器搜救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导全市范围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3.3.6 其他应急力量支援 

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提出支援请求。 

3.3.7 指挥和协调 

市处置民用航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由市应急指挥部领导和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主要机构的负责人组成。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救援队伍、救援物资、设施设备都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指挥统一调度。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紧急疏散现场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并转移至安全区,由医疗救援队伍进行现场急救。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对现场存在的危险物质或对环境造成严重危险的物质进行不间断监测,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控制。

(3)需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或征用、调用社会物资的,报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实施,特殊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

3.3.8 应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及大型企业力量和机场应急处置力量进行。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大型企业及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增援。 

现场应急救援时,应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 

要及时掌握机上运载货物及危险品、航空器危险品及周边地面设施危险品的情况,根据现场情况迅速探明危险品状态,并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必要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处置。 

当航空事故发生在机场区域时,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要按有关规定及机场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在不影响应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调查的前提下,尽快搬移、清理事故航空器或其残骸,尽早恢复机场正常运行。机场及相关运输企业负责组织、疏导、安置因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滞留机场的旅客,维护机场运行秩序。 

3.3.9 医疗卫生救助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3.3.10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工作要在确保现场应急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要按有关规定配戴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要采取各种安全防护措施,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3.3.11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中心负责事发区域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并组织实施,同时协调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市公安局、武警张掖市支队、市消防支队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3.3.12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全市各界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提请上级应急指挥部协调其他地区社会力量进行援助救援。 

3.3.13 信息发布 

民用航空事故信息由民航局和省政府发布。记者赴事发地点采访报道,需相关部门同意后,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 

3.3.14 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条件。

——事故航空器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机上幸存人员已经撤离、疏散。 

——伤亡人员已经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经得到必要保护。 

——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经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事故现场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 

——事故发生后经处置机场已经恢复正常运行。 

——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经降至最小程度。 

(2)应急终止程序。 

根据应急响应及启动的实际情况,经市应急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终止条件,并选择适当终止时机,报上一级指挥机构批准应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