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11〕2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人民银行张掖市中心支行关于《张掖市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张掖市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实施意见
(人民银行张掖市中心支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现代农业大市的意见》精神,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引导金融加大对现代农业的支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现代农业中金融支持的重要作用
现代农业是广泛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现代工业提供的生产资料和科学管理方法进行的社会化农业。核心是科学化,特征是商品化,方向是集约化,目标是产业化。张掖是传统的农业市,经过多年的发展积累,农业内在基础正在逐渐强化,农业生产基础设施不断改善,物质装备支撑能力明显增强,农业科技水平稳步提高,初步具备了发展现代农业的条件。市委、市政府立足现实基础和顺应时代要求作出了“建设现代农业大市”的战略决策,对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夯实新农村建设产业基础,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县区、各部门、各金融机构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现代农业大市”的重要性,把推动发展现代农业作为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在“建设现代农业大市”的过程中,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现代农业的重要作用,大力创新和开发适合现代农业发展的信贷产品,努力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适应现代农业内生特征,加大不同类型产业开发的信贷支持
(一)大力支持现代农业优质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经营模式稳定、经济效益较好的农业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于具有稳定物流和现金流的农业企业,可发放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贷款。对于融资规模较大、项目较多的农业企业,鼓励商业银行以银团贷款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对处于产业集群或产业链中的农业小企业,鼓励商业银行探索联保联贷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对于具有优质商标权、专利权的农业企业,可通过权利质押贷款等方式,逐步扩大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
(二)积极支持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区域农业发展重点,对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玉米制种、肉牛、高山细毛羊、马铃薯产业和以果蔬为主的设施农业;对列入农业部国家级示范区的甘州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对纳入《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的张掖特色农副产品加工循环经济基地等重点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要开发和创新多元化、多层次的信贷产品,有效满足重点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的资金需求。要加快贷款审批速度,对符合信贷条件的科研、农资、种养、加工、仓储、运输、营销等整个现代农业产业链和相关农村服务业的贷款,要积极予以支持,适时放贷。同时要多方面拓宽有实力、有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融资渠道,积极做好配套金融服务工作,为企业发展提供融资便利。
(三)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信贷支持,提高农业生产保障能力。按照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涉农中长期信贷投放的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围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统筹城乡发展、农业商品基地建设等重点领域,针对各类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的信贷需求特点,创新信贷管理模式,完善涉农信贷管理制度,切实加大信贷投放,积极提供多元化融资便利。
(四)积极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适合农村特点的微型金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服务“三农”工作的力度,优化信贷投放结构,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放,要通过零售、批发等多种方式着力扩大农村小额贷款投放,积极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开发多样化小额信用贷款产品,努力满足农民多元化信贷需求,大力支持果蔬、轻工原料等优势特色产业;推进高原夏菜、设施葡萄、花卉苗木等园艺产业;油料、啤酒大麦、中药材、大蒜等特色产业的发展,满足农民的融资需求。
三、拓宽金融支持现代农业的服务渠道,不断满足农业产业发展的融资需求
(一)探索扩大抵押担保的范围,增加涉农信贷总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我市农业发展的金融需求,积极探索农业生产设施抵押融资的新办法,在国家现行法律允许、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有效管理控制的前提下,完善涉农担保抵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健全涉农贷款担保抵押财产的评估、管理、处置制度,不断创新基于多种信息获取方式上的贷款技术,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创新信用模式和扩大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要完善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抵押机制,探索通过增加财政贴息资金、增加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资本金注资或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多种方式,在降低信贷风险的同时,增加支持现代农业的支持总量。
(二)发挥银保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综合功能,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保险公司要不断提升农业保险覆盖面和渗透度,探索扩大政策性保险范围,设立设施农业及其它高效农业险种,降低种养大户和企业的生产经营风险,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进一步拓展涉农保险保单质押的范围和品种,鼓励借款人对贷款抵押物进行投保。探索发展吸收银行和保险公司参与的多种形式或组合方式的农村信用共同体。
(三)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拓宽涉农信贷资金来源。对于信贷资金不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银行要适当安排一定的再贷款额度,给予资金支持。
四、创新支持现代农业大市建设的体制机制,逐步形成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各县区、各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农村地区信用法制与信用知识宣传力度。要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设,积极开展农户信用评价工作。要加快农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经济组织的信息采集与信用评价机制。
(二)大力发展和培育农村金融市场。继续推进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和社会资金投资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开办农村金融业务,积极参与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农业。
(三)积极建立和完善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协调机制。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要求,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建立推动创新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农业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努力协调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加强政策指导和创新管理,保证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的有序、有力、有效开展。
(四)加强工作督促评估。人民银行要结合辖区实际,会同财政、银监等部门,切实抓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各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对贷款的统计与监测分析,支持现代农业大市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