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村镇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11-05 14:56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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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11〕2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张政办发〔2011〕217号),进一步加强全市村镇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加强村镇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全市村镇建设快速推进。但有些村镇在建设农村居民小康住宅楼过程中,供暖和污水、垃圾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配套不到位,造成了新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有的生活污水未经处理或简单处理后随意排放,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安全带来隐患。使用地源热泵技术取暖的农村住宅楼,大多未能严格按照《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和《供水管井技术规范》要求建设,有些只建了取水井而未建回灌井,直接将抽取的地下水随意排放;有些虽建了回灌井,但未达到回灌水质、加压回灌、全部回灌等要求,造成地下水资源的浪费,同时存在引发地下水“串层”污染事故及地面沉降等安全隐患。部分采用锅炉供暖的农村住宅楼由于供暖规模小,多采用立式锅炉,无法安装脱硫除尘设施,个别采用卧式锅炉供暖的,也仅安装了干法除尘设施,未安装脱硫设施,造成烟尘、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影响周边空气环境质量。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直接影响周边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责任,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政策法规,对村镇建设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清理,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的一项制度,是从源头上控制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重要举措。《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规定:“凡是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我市村镇建设中大部分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源头控制和预防村镇建设中污染防治措施未得到有效落实。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严格执行村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建制镇、乡村规划区内所有公共建筑,村民、居民自建两层以上的房屋及其它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所)等公共建筑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本通知下发前已建的属于以上范围内的村镇建筑限期于2011年底前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今后,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村镇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不予申报中央、省、市等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三、规范地源热泵系统建设

村镇建设中使用地源热泵技术供暖的,在开工建设前,必须取得水务部门水资源审查和环保部门环评审查同意的意见,严格按照《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要求建设。要按照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做到管网密封、加压回灌,确保抽取水量全部回灌和回灌水质符合相关要求,并定期对抽水和回灌水的水量、水质以及地下水位进行监测,确保水资源保护措施落到实处。各县(区)政府近期要对辖区内村镇在建或已建成的地源热泵供暖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规范要求建设的地源热泵,限期于2012年上半年完成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督促完成整改。

四、加大村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各县(区)要统筹做好村镇供暖、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体系,城镇附近居住区的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要纳入城镇处理系统。集镇、村庄必须结合实际,选择厌氧池、氧化塘、稳定塘、小型人工湿地、无动力(微动力)、地埋式一体化设施等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建设生活污水处理站,实现农村生活污水达标排放;在乡镇、村推行垃圾统一收运制度,在各居民点设置垃圾收集点,边远村庄设立符合环保要求的简易垃圾填埋场,专人负责收运填埋,逐步建设村收集、乡镇运输、县(区)处理的环卫作业机制,实行垃圾集中填埋作业;小城镇和农村多层住宅小区必须采取集中供热方式供热,并达到节能、环保的要求。

五、强化村镇建设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村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日常管理。环保部门要指导辖区内村镇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监管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决查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违法行为,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必须向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并限期进行整改。

六、进一步强化部门管理协作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把好村镇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环保部门要依法行使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权和环境保护第一审批权,对符合产业政策、城市和村镇发展规划及清洁生产要求的村镇建设项目,提前介入,做好环评审批的指导、服务工作。建设、规划、发改、国土、水务等部门要构建联动管理机制,建立信息沟通、定期通报、联合协作制度,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审查或者审批不合格的村镇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予发放有关证照,确保从源头上制止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形成有利于农村环境保护监管的有效机制。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