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张掖市委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1-08-05 11:07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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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发〔2011〕17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省委办发〔2009〕85号)要求,充分发挥社区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基础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和谐社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和谐社区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紧紧围绕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以社区组织体系建设、服务功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队伍建设为重点,创新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制机制,努力建设“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和谐社区,为建设和谐张掖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社区是社会的“细胞”,是居民生活的“家园”,是党和政府在城市的工作基础和执政基础,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础平台,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沿阵地”,是现代城市管理的重要载体。加强城市和谐社区建设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以社区居民需求为导向,以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素质为目的,以社区居民满意为标准开展社区工作,让社区居民在社区发展中得到实惠,在参与和谐社区建设中实现自身发展。

2.立足基层,加强基础。着眼完善社区功能,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社区工作条件,改进社区管理与服务,夯实社区工作基础。

3.整合资源,共驻共建。充分调动社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居民参与和谐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实现社区资源共有、共建和共享。

4.扩大民主,和谐共享。坚持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自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5.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立足社区实际,从社区居民迫切要求解决和热切关注的问题入手,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三)主要目标。通过努力,“十二五”期间,全市城市社区普遍达到和谐社区建设要求。和谐社区的标准是:

1.自治好。社区居民在基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务中当家作主,民主程序完善,形成党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居民自治机制,成为“民主社区”。

2.管理好。社区依法管理,各类组织体制合理、职责明确,民情反映、民主协商、矛盾调处等各种机制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完善,社区居民遵纪守法、社区单位共驻共建,成为“法治社区”。

3.服务好。社区服务设施齐全、服务机构完备、服务队伍健全、服务内容多样、服务手段创新,能为社区居民的个性化需求提供满意服务,成为“惠民社区”。

4.治安好。社区安全防范体系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落实,社区秩序井然,居民群众安居乐业,成为“平安社区”。

5.环境好。社区内建筑、设施、能源、绿化等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环境卫生整洁,居民普遍具有较强的环保意识和节约意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成为“生态社区”。

6.风尚好。社区居民崇尚学习,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遍开展,文化生活丰富,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蔚然成风,人与人诚实守信、和谐相处,成为“人文社区”。

二、完善社区组织体系

(四)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原则上按照“一社区一支部”(总支、支部)设置社区党的组织,全面实现党在城市社区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经济开发区、新建居民区、农民工集中区、移民新区要重视和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调整社区布局和规模时,社区党组织要同步调整、同步建设。积极推进社区党组织“两推一选”,把熟悉城镇基层管理和社区建设、德才兼备、密切联系居民、热心公益事业的党员选拔到社区党组织领导岗位上来。提倡由社区党员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产生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其他委员。

(五)加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社区居民(成员)代表会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商议事会为基础的居民自治机制,不断完善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组织居民依法开展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逐步推进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科学划定、设置城市社区。一个社区一般为2000户至3000户。超过3000户的非封闭型管理社区,应重新调整划分。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要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此之前应成立居民小组或由相邻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旧城改造、城郊村“村改居”区域的社区范围,要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隙管理。

(六)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工作队伍。调整充实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工作队伍,建立有效承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群众文化等各类下属工作机构,切实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和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选好配强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积极开展楼院门栋居民自治,推动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工作机构、居民小组、楼院门栋上下贯通、左右联系的社区组织体系新格局。

(七)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建设。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部门对口培育、社区牵头组织、居民广泛参与的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机制,进一步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实行备案制度,社区社会组织要优先发展服务类、重点扶持慈善类、大力倡导活动类,鼓励引导居民以社会组织为载体参与社区治理,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体制创新、提高社区自治水平、服务社区居民、承接政府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八)健全社区组织良性运行机制。坚持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明确社区内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工青妇组织和社会组织及驻社区单位的职责,健全完善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为主体、其他社会组织(单位)相配合、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社区组织良性运行机制。理顺社区管理体制,实行社区工作准入制度,属于政府有关部门自身承担的行政性工作不得摊派给社区组织,对社区有优势的行政性工作,依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经县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通过签订协议、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的方式,有偿委托社区组织承担。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支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自觉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三、强化社区服务功能

(九)健全社区服务体系。以社区服务为龙头,发展社区卫生,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加强社区治安,积极开展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困难户、优抚对象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失业人员、困难群体、新生劳动力、离退休人员的就业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逐步建立健全具有社区特色、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主体多元、服务设施完备、服务网络健全、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政府公共服务与社区自助互助服务相对接、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补充、专项服务与综合性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社区服务体系,努力实现社区居民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

(十)全面推进公共服务进社区。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要求,将政府延伸到基层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与居民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功能有机结合起来,整合政府部门在基层的办事机构和服务设施,创新服务方式,建设集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为一体的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推行以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教育、体育为主要内容的“一站式”公共服务模式,推进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向社区延伸和拓展,方便社区居民不出社区就能享受到快捷、便利、优质的公共服务。

(十一)大力开展社区自助互助服务活动。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群团组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优势,支持社区居民成立形式多样的慈善、公益、互益组织,群众性文体、科普组织和为老年人、残疾人、困难群众等特殊群体提供生活援助的服务性组织,依靠社区自身力量,大力倡导开展社区公益服务、志愿者服务、群众性互助服务活动。采取奖励、补贴、委托或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扶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社会组织积极承接部分政府公共服务工作,有效实现政府公共服务和社区自助互助服务的对接互补。

(十二)积极推进社区服务社会化。建立社区服务社会化引入机制,扶持、培育和发展贴近社区居民的服务项目。推动驻社区文化馆、图书馆、公园、学校等单位向社区居民开放,为居民群众提供文化学习、文体教育、休闲娱乐等场所。鼓励和扶持社区内及周边有关单位和实体按照共驻共建、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原则,提供多方位社区服务。鼓励和扶持相关企业和个人开发餐饮购物、公交物流、医药保健、家政中介等社区服务。提倡社区居委会与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合并,由物业企业负责人担任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共同开展社区服务。对非赢利性社区服务项目,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降低开办门槛、简化审批手续。对赢利性商业社区服务项目,工商、税务等部门要落实优惠政策,促进社区服务向产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支持社区开展自主性服务,方便居民日常生活。

四、改善社区基础设施

(十三)着力解决社区办公服务用房。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并与社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设施统筹建设。县区人民政府要对建设资金来源、产权归属和使用管理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连片改造居民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配套建设指标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使用,应广泛征求社区居民及所在街道办事处的意见。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不能通过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根据规定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交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管理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居民区没有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也可以从其他社区设施中调剂置换,或者以购买、租借等方式解决,所需资金由县区人民政府解决。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供暖、水电、天然气、电信等费用应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

(十四)重点抓好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坚持新建、改建、扩建相结合,统筹规划、有效整合社区资源,着力建设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主体,各类专项服务设施相配套,城区、街道和社区相衔接的社区服务设施网络,重点推进“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社区公共服务全覆盖。街道要建设社区服务中心,社区要整合办公服务用房等设施,设立综合性服务站。各类社区服务设施要尽可能整合资源、整体建设,集中使用,综合利用,一室(场)多用,一体多能,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十五)积极推进社区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实用高效的原则,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市民电子邮件系统、有线电视网络、电话系统,优化整合政务信息、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社会保障、失业救助、民政优抚等政府服务信息,大力开发法律服务、家政物业、商品配送、文化教育、休闲娱乐等社会资源信息,推进政府电子政务、网上办事和社会公共服务进社区。加强社区办公和服务自动化、现代化建设,推行社区各项工作在同一软件下的信息化管理,着力建设市县区二级综合性社区信息化管理网络平台,逐步实现市县区联网,提高全市社区信息化管理水平。

(十六)大力改善社区公益设施。加强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社区公益设施建设,开辟居民自治组织与政府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沟通渠道,建立和完善解决社区内道路、垃圾、污水、供暖、供水、供电、供气、节能环保等实际问题的良性互动机制,推进社区“净、绿、亮、美”。提倡采取共驻、共建、共享、共管的方式,挖掘和整合社区资源,突出抓好包括社区党员活动室、老年人活动中心、工青妇组织活动室、青少年活动室、残疾人康复室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社区综合活动场所建设,合理规划布局一定面积的居民室外活动场所和健身路径,为丰富社区居民文娱健身活动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

五、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十七)配足配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因事设岗、一岗多责、一专多能的原则,通过依法选举、公开招聘等方式,配齐配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配置5至9人。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适当增加若干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鼓励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等社会优秀人才到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鼓励党政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或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以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逐步实现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根据社区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需要,鼓励县区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方式聘用适当人员,承担社区专项工作。

(十八)多渠道吸纳社会工作人才进入社区开展工作。以社区为平台,规范社区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求,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措施,大力推进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十九)发展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志愿者组织,建立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和服务激励机制,广泛动员社区党员、共青团员、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教师、青少年学生以及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参加志愿者队伍,优化志愿者结构,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创新邻里互助、单项服务、包户服务、设点服务、时间储蓄等志愿服务形式,力争用3至5年时间,使社区志愿者注册人数占到本社区居民人口的10%以上。

(二十)加强社区工作人员培训教育管理工作。建立规范完善的社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理论学习制度,并纳入县区干部培训整体规划,按年度分层次组织集中培训或轮训。鼓励支持社区工作人员通过岗位学习、考录、注册等方式成为专业社会工作者,逐步将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聘用的协助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专职服务人员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完善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管理。

六、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把城市和谐社区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委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主办、社会各方支持、居民广泛参与”的社区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成立由党政领导挂帅、相关部门参与的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本地和谐社区建设工作,并落实办公室机构编制,配备专职人员,安排工作经费。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搞好综合协调和服务。组织、宣传、综治、社会保障、人口计生、建设、卫生、文化、公安、司法、教育、科技、体育等部门,要根据社区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进一步完善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促进社区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广泛开展与社区结对共建活动,形成全社会人人关心、支持和参与和谐社区建设的良好局面。

(二十二)完善投入机制。市县区要建立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力量积极支持的社区建设投入机制,将社区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以及社区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群团组织开展管理与服务工作等必要的经费。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投入社区建设。县区财政要逐步提高社区工作经费补贴标准,确保社区工作正常运转。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不得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由市政府核定,并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所需资金通过县区财政预算安排解决。逐步加大各级财政对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各相关部门对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协作,统筹安排,逐步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二十三)增强工作活力。合理划分基层政府与居民自治组织的事权,明确相互关系,凡适合居民自治组织完成的工作,应指导和支持其自行完成。引导驻社区单位、物业机构和社区民间组织参与社区事务管理,建立健全共建机制、协商机制和指导监督机制,发挥各级各类组织在社区工作中的作用。重视解决城乡结合部、房改小区、新建小区、“村改居”区域的社区管理缺位问题,实现社区组织、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全覆盖。在搞好对城镇户籍居民服务的同时,发展完善对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服务。社区重要决策要广泛征求居民群众和驻社区单位的意见,积极推行重大事项民主协商和投票表决制度。健全居务公开制度,规范居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和程序,社区内公共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公益事业规划要听取居民意见,保证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逐步建立孤、老、病、残及其他困难群体的社区救助机制,积极探索社区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维护居民合法权益和社区正常生活秩序。整合社区力量,适当拓展有偿和低偿服务。

(二十四)积极开展和谐社区示范创建活动。建立和谐社区共建机制,政府各部门、驻社区各单位要主动与社区开展共建活动,每年至少为结队共建社区办1至2件实事,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和谐社区创建的良好氛围。建立完善和谐社区示范考核评价体系,既要抓好条件相对优越的社区,更要抓好基础设施较差、工作薄弱的社区;既要加强社区办公用房、活动场所等“硬件”建设,更要注重加强工作机制、管理办法、服务方式等“软件”建设;既要总结推广老典型的经验,更要总结推广后进变先进的典型经验。和谐社区示范创建活动要坚持标准,分级指导,分层创建。县区重点抓示范社区、市上重点抓示范街道创建活动,努力使创建活动成为落实各项政策、解决实际问题、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过程,推动全市和谐社区建设深入开展。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