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11〕1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参加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参加
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参加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甘政发〔2006〕59号)、《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7〕86号)和《张掖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张政发〔2010〕7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按照属地和行业主管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并切实做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二、扎实深入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用工备案制度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省、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设单位(业主)在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前,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建设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要严把入口关,对不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开工许可,工程完工后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已开工的建设项目没有缴纳保证金的,要及时督促建设单位(业主)补缴。
各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要按规定进行登记并到用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劳动合同。
三、切实加强建设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工程非法转包行为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禁工程非法转包。对需要进行分包的工程,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工程施工分包的管理,全面实行建设工程项目部管理制度,并督促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发包双方依法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实行按实际进度支付、分阶段结算工程款制度。
建设单位(业主)必须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将工程款支付到施工企业指定账户,严禁直接支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而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要负直接责任。
实行分包的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对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总责,要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条款,并加强对分包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监管,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的责任。施工企业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暂停其参加新建项目投标资格。凡未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在资质年检中不予通过。
四、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有效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
各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特点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依法明确基本工资制度、岗位工资标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等,在科学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合理确定计件工资单价,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严禁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抵付工资。严禁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建筑企业为重点,督促各类企业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因建设单位(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结清工程款,致使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先行垫付未结清的农民工工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对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有欠薪苗头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要求其定期上报工资支付情况,并会同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要逐步建立、完善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和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施有效监控,最大限度地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发生。
五、建立推行信用评价制度,健全完善信用评估体系
进一步加大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的工作力度,推动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科学管理模式,树立用人单位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把企业工资支付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对违法违规企业要降低信用等级,并按相关规定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在评先树优中,要把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工资保证金和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作为必备条件之一,对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或者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的企业,不得评先树优;不得参加招标或办理工程竣工手续;所建工程不得参与评优活动;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劳动模范等各级各类荣誉称号评选活动。同时,要把拖欠工资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在审办信贷业务和受信额度上进行限制。
六、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切实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发改、财政、审计、国土等部门对已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要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开工前和年度计划中的资金来源,据实出具资金证明;对未取得相关资金证明的,发改部门不予立项审批,国土部门对土地使用不予审批。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建设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事宜,并对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对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保证金擅自批准开工的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工商、税务、交通、卫生、文化等部门要将各类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注册登记、新增纳税单位和纳税人情况、年检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反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在办理证照、年检等相关手续时,要认真查验《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保缴费情况,督促未参保单位依法参保,共同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房产部门要加强对房产开发项目的监管,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时,要严格审查房产开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确认书》。为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该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房产部门解决。
公安部门要提供外来人员有关资料,为职能部门督促流动就业人员参保提供服务,同时要积极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与农民工工资问题相关的突发事件,严厉查处以诈骗手段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以及欠薪。
司法部门要及时受理扩面征缴强制执行申请并负责执行,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审计部门要把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纳入审计的重要内容。
安监部门要把企业参保行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证书续期的主要依据之一。
信访部门要认真接待反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上访群众,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反馈和沟通协调,督促办理信访事项。
政府集中采购和建筑招投标机构,要把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作为参与招标必备条件。
工会组织要通过职代会和签订集体合同等监督制约手段,做好企业参保的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定期向工商、地税等部门通报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情况。要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不按时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不进行用工登记和备案、不制订和公布工资支付制度、不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不按规定保存工资支付凭证、非法用工等行为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
财政部门要从工作经费、宣传经费、信息系统网络运行经费等方面对农民工工资清欠和扩面征缴工作给予支持,依法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审核和监督。
监察部门要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职责,对不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查处,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