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11〕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张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张政办发〔2005〕230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张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能力,规范全市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4号)、《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民发〔2009〕89号)和《甘肃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10〕85号)以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市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暴洪、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其他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人口3人以上;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0人以上;
c.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上;
d.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辖区人口的5%以上。
e.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2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3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00间以上。
2.3 事故灾难、公共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4 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张掖市减灾委员会作为组织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主 任: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长
副主任:张掖军分区副司令
市政府办公室主管副主任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市民政局、市应急办、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水务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市广电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科协、市人民医院、张掖军分区、68307部队、武警张掖市支队、武警张掖公安消防支队、武警张掖市森林支队、武南车务段张掖火车站。
3.2 市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任主任。其职责是:
(1)传达、贯彻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市减灾委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监督落实;
(2)承担全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3)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地区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
(4)向有关部门传达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5)及时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6)组织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救灾工作对策;
(7)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县(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3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任务
市民政局:组织实施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负责提供有关减灾信息;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内外、市内外对我市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办理国际减灾交流与合作的有关事宜。负责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应急办:配合民政部门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中市委、市政府、各机关、驻张部队等有关部门的关系。定期组织全市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演练,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实现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市发改委: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项目,组织减灾工程建设的设计、立项和建设、验收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拟定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法规;组织编制和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与沉降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动态监测、预报、评价、治理。
市农业局:结合农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组织全市重大病虫害、低温、冰冻以及灾后生产自救工作,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防御的研究工作及有关科普宣传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和减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减灾救灾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重大救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交通秩序的维护管理;在发生重大灾害期间,组织相关警种参与减灾救助及社会秩序的维护。
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减灾工程的设计和建设,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灾后重建、移民点建设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减灾工作期间交通设施的抢修、维护和管理;负责救灾车辆交通费用减免的办理,并负责减灾物资的紧急运输。
市教育局:负责在中小学、幼儿园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活动,在大中专院校开展安全科技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安全文化素质。协助组织院校从事减灾方面的专家学者开展减灾科学研究活动。
市科技局:负责防灾减灾科学研究课题的立项与鉴定;协同组织全市科技力量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进行攻关研究。
市卫生局:指挥、组织、协调重大灾害性事件伤员救护工作、重大疫情的紧急处置和灾后防疫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防洪抗旱、水土流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收集、监测、发布流域降水、旱情汛情信息,组织对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减灾工作。
市畜牧局:负责牲畜灾情统计,受灾牲畜转移。组织调运饲草料。受灾草原统计等。
市广电局: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做好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播放减灾公益性广告,宣传防灾减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在灾害紧急发生时,及时插播防灾紧急公告。建立健全重大灾害发生时的广播公共预警体系。
市地震局: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负责地震监测、灾害情报收集与评估,为政府提供防御对策和建议;开展地震减灾研究和科普宣传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预报和监测情报及有关资料,对局部强降水、干旱、冻害、台风、冰雹、雷电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气象灾害调查与评估;开展大气环境预报、人工影响天气、气象遥感探测技术、农业气象技术服务等各种应用技术咨询及专项气象技术服务。
市科协:负责组织防灾减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
市人民医院:伤病员救治,派医务人员和救护车赴灾区现场救治、转运伤病员、喷洒消杀药品等。
张掖军分区:在市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调配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救灾工作。帮助转移安置灾民、恢复灾区重建。
武警张掖市支队:在市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需要,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救灾工作,协助地方维持社会秩序。帮助转移安置灾民、恢复灾区重建。
68307部队:组织抢险救灾,协助地方维持社会秩序。帮助转移安置灾民、恢复灾区重建。
武警张掖公安消防支队:组织抢险救灾,协助地方维持社会秩序。帮助转移安置灾民、恢复灾区重建。
武警张掖市森林支队:组织抢险救灾,协助地方维持社会秩序。帮助转移安置灾民、恢复灾区重建。
武南车务段张掖火车站:负责重大灾害发生期间,市内铁路运输网络安全的防灾减灾工作,并承担减灾人员和物资的铁路运输任务,保证其畅通;重大防灾减灾工作中,组织人员和车辆,承担人员和物资的铁路运输任务。
4 应急准备
4.1 组织准备
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综合减灾救灾应急管理指挥体系,建立应急指挥平台,配备专门人员。
4.2 资金准备
市、县(区)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除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外,要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安排好本级救灾工作经费。同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县(区)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2.1 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4.2.2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县(区)财政安排的预备经费应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确保困难灾民生活不发生问题。
4.2.3 市、县(区)政府要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3 物资准备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加快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健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
4.3.1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科学选址,建立市、县(区)两级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救灾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
4.3.2 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4.3.3 卫生部门负责储备、采购救灾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
4.3.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4.4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建立涉灾部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服务系统,为防灾减灾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加强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管理,确保24小时以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5 救灾装备准备
4.5.1 有关涉灾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2 市、县(区)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通讯、办公设备和装备。
4.5.3 市财政局每年在安排财政预算时应给市减灾委列支一定数量的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减灾宣传、减灾演练、灾情会商、人员培训等工作。
4.6 人力资源准备
4.6.1 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搞好救灾业务培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应急救助水平。市民政部门每两年至少组织1次县(区)级灾害管理人员集中培训。县(区)民政部门每年组织1次本级及乡镇民政助理员业务培训。
4.6.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农业、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6.3 加快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当地驻军、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机制。
4.7 社会动员准备
4.7.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不断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的社会捐助工作。
4.7.2 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7.3 不断加强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服务网络建设,健全覆盖全市街道和社区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
4.7.4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7.5 做好东西部省(市、县、区)对口支援的组织协调工作,同时建立健全市内对口支援机制。
4.8 避难场所准备
4.8.1 市区内设立两处容留2万以上人口的大型避难场所用于应急避险,并充分利用市内现有广场、公园、绿地、学校操场、空旷地等场所,开辟为应急避险场所。
4.8.2 县(区)政府所在地设立一处容留1万以上人口的中型避难场所用于应急避险,并充分利用辖区内现有公园、绿地、学校操场、空旷地等场所,开辟为应急避险场所。在城市社区推行防灾减灾示范社区建设,为社区群众提供必要的避难场所和服务。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利局的旱情、汛情预警信息,市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的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市畜牧局的生物灾害和草原火灾预警信息,应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5.1.2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5.1.3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市、县(区)减灾委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共享
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县(区)通报。
5.3 灾情信息管理
5.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户数、间数,损坏房屋户数、间数;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重建维修住房户数、间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公房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和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重建补助款;已恢复住房户数、间数。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区)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国家民政部。市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省民政厅和市政府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区)民政局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区)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省民政厅和市政府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区)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县(区)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区)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和市政府报告。
5.3.3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牧、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水利、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5.3.4 县(区)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4 灾情信息发布
5.4.1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5.4.2 凡属全市性的重大灾情,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或市减灾委员会发布。涉及局部地区的灾情,由发生地的县(区)政府或减灾委员会发布。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简要灾情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5.4.3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5.4.4 信息发布采取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形式。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抗灾救灾、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上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6.1 Ⅰ级响应
6.1.1 灾害损失情况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15人以上(含15人);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5万人以上(含5万人);
(3)因灾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含5000间)。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辖区人口的30%以上。
(二)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三)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市政府市长决定后进入Ⅰ级响应。
6.1.3 应急响应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减灾委指导救灾工作,灾害发生县(区)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1)市减灾委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根据市政府的指示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上报灾情。市民政局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0时前汇总灾害信息,市政府办公室、市民政局、市应急办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24小时内,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3)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4)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2小时与受灾地区县(区)人民政府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乡镇政府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快报,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并及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5)及时向新闻单位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6)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分析灾区形势,落实救灾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迅速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
(7)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政府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和灾区需求,帮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8)市政府及时向省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市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及时与市财政局会商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市减灾委办公室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9)市政府向社会发布救灾募捐公告,由市民政局和经市民政局审核批准的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向灾区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帐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市内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行社会公布。
6.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主任提出建议,报经市长同意后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灾害损失情况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但少于15人;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万人以上(含1万人),但少于5万人;
(3)因灾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含1000间),但少于5000间。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辖区人口的20%-30%之间
(二)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三)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接到灾情报告后,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同时向市长报告。
6.2.3 应急响应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减灾委指导救灾工作。灾害发生县(区)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1)市减灾委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根据市政府的指示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上报灾情。市民政局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0时前汇总灾害信息,市政府办公室、市民政局和市应急办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抗灾救灾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
(4)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市政府领导带领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5)市政府及时向省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根据受灾地县(区)人民政府的申请,市民政局会商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市民政局每日16时前汇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发情况快报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7)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救灾工作情况。市民政局负责督促检查县(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
(8)市人民政府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6.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提出建议,经市减灾委主任同意后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同时报告市长。
6. 3 Ⅲ级响应
6.3.1 灾害损失情况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5人以上(含5人),但少于10人;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5000人以上(含5000人),但少于1万人;
(3)因灾倒塌房屋500间以上(含500),但少于1000间。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辖区人口的10%-20%之间。
(二)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三)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6.3.3 应急响应
在市减灾委的统一领导下,由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具体负责抗灾救灾工作;
(1)灾害发生地县(区)民政局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随时向市减灾委和县(区)委、政府汇报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政府应派出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3)市民政局及时向省民政厅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灾害发生地县(区)民政局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市民政局每日16时前汇总灾害信息,编发情况快报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5)根据受灾地县(区)人民政府的申请,市民政局会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6)市政府向省政府、省民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7)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6.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主任(主管副市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 灾害损失情况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或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辖区人口的5%-10%之间。
(二)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三)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市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副主任。
6.4.3 应急响应
在市减灾委的指导下,由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统一领导并具体负责抗灾救灾工作;
(1)灾害发生地县(区)民政局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随时向市减灾委和县(区)委、政府汇报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2)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市民政局应派出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查灾核灾,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3)市民政局及时向省民政厅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灾害发生地县(区)民政局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市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16时前汇总灾害信息,编发情况快报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5)根据受灾地县(区)人民政府的申请,市民政局会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6)市政府向省政府、省民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7)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6.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副主任。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应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根据灾害应急响应等级,由相关层级人民政府或减灾委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7.1.1 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7.1.2 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7.1.3 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7.1.4 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7.1.5 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7.1.6 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7.1.7 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7.2 灾后救助
7.2.1 县(区)民政局每年1月和9月分别开始调查春荒、冬令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分别在1月10日和10月10日前将需要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省民政厅,并附分县灾情统计表。
7.2.2 市民政局不定期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有关情况。
7.2.3 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7.2.4 市民政局根据各县(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请求拨款的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商市财政局下拨中央、省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令、春荒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2.5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区)民政局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款物。救济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7.2.6 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救济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7.2.7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2.8 发改委、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3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由市州及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灾民倒房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社会捐助、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防灾抗灾能力等因素。
7.3.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区)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并上报房屋毁损等情况。市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7日内将全市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民政厅。
7.3.2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市灾情和各县(区)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的方针、目标、政策、进度、资金筹集、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
7.3.3 市民政局根据各县(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同意后下拨中央、省、市救灾资金,专项用于灾民倒房重建和损房修复。
7.3.4 定期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工作进度。
7.3.5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3.6 市工商、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开展。
7.3.7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7.3.8 各级发改、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电、公安等部门和电力、通信等企业及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7.4 救助款物管理
7.4.1 财政、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7.4.2 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7.4.3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
7.4.4 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使用情况。受灾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7.4.5 监察、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壮烈牺牲的人员,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申报批准为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制定,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预案实施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市减灾委员会组成人员及联系方式
主 任:关 尧 市政府副市长
办电:8210050
副主任:索国民 张掖军分区副司令员
办电:8293865
手机:13909365238
李建民 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市政府办副主任
办电:8220111
手机:13993685985
郑月萍 市民政局局长
办电:8297788
手机:15809368886
成 员:张国军 市政府办副主任、应急办主任
办电:8214021
手机:13830623181
伏世祖 市发改委主任
办电:8214966
手机:13993650707
杨登义 市工信委主任
办电:8214046
手机:13809365118
安想忠 市财政局局长
办电:8360606
手机:13909361992
何格经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办电:8296211
手机:13993685980
王峰云 市农业局局长
办电:6915068
手机:15809360068
曹 明 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办电:8419002
手机:13909360801
丁荣善 市建设局局长
办电:8229588
手机:18909360189
秦学贵 市交通局局长
办电:8214988
手机:13909360365
王 兵 市教育局局长
办电:8252818
手机:13909365618
李积英 市卫生局局长
办电:8298212
手机:13830600988
脱兴福 市水务局局长
办电:6915502
手机:13909369098
杨成林 市畜牧局局长
办电:8215673
手机:13909363089
鲁立泰 市科技局局长
办电:8232503
手机:13993660698
聂 斌 市林业局局长
办电:8215546
手机:13909360926
闫国庆 市广电局局长
办电:8214954
手机:13239360806
贾俊业 市地震局局长
办电:8216226
手机:13909363556
赵小强 市气象局局长
办电:8291713
手机:13809364989
宋学武 市科协主席
办电:8223239
手机:13993627559
李 中 市民政局副局长
办电:8297756
手机:13809362100
王海鹰 市医院院长
办电:8238080
手机:13909362128
马俊威 68307部队副部队长
办电:2701003
范文军 武警张掖支队支队长
办电:8212292
手机:13809365866
陶雄庆 武警张掖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办电:8266688
手机:13993639118
宿胜华 武警张掖森林支队支队长
办电:8732779
手机:18993658888
王立勇 武南车务段张掖火车站站长
办电:5972212
手机:13830613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