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发〔2011〕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0〕1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与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的责任感
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与食品摊贩种类繁多,数量较大,涉及食品生产经营各个环节,与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息息相关。近年来,我市采取一系列措施,强化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与食品摊贩监管,不断提高了全市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与食品摊贩监管水平。但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多、小、散、乱、差”的问题仍未彻底扭转。加之目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尚未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部门监管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监管部门之间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成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多发区和实现食品安全长治久安的重点、难点。为此,各县区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与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监管、规范、引导、便民”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管理、正确引导、逐步规范、扶持发展、靠近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监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从根本上改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状况,提高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其规范发展,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明确职责,认真做好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与食品摊贩监管工作
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地方性法规尚未出台之前,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统一负责领导和组织协调本县区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与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本县区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
(一)食用农产品监管
1.食用农产品范围界定
食用农产品范围的界定,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和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工商局《关于初级食用农产品范围的通知》(甘农牧监〔2010〕252号)确定的范围执行。
2.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责
农业部门依法负责种植业生产基地的规划、认定和农业生态环境的检测、监控;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种苗、肥料、农药等种植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管;负责农业植物检疫、防疫工作;负责对化肥、农药、地膜等造成的农业面源污染进行治理。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种植业产地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产地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并按照《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查处违法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畜牧兽医部门要强化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推进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建设,取缔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生鲜乳的收购站点,依法打击收购站之间生鲜乳违规交易行为,加强奶牛散养户的监督管理。上市生鲜乳必须批批检验,监测合格后方可入市流通。依法负责畜禽生产基地的规划、认定,种畜禽、兽药、饲料及添加剂等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管,畜禽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药物残留监测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水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认定;负责水产品种苗生产、经营的监管;负责活鲜水产品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渔药、渔用饲料及添加剂等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管。负责畜禽污染的防治工作。
工商部门要严格实行三聚氰胺销售实名登记制度,禁止向食品和饲料企业销售三聚氰胺,加强市场生鲜乳销售的监管,严厉查处无“两证一单”生鲜乳销售点。依法负责对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或在商场、超市、专门零售商店、售货摊点等有形市场场所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或在市场、超市等有形市场外兼营或收购各种食用农产品,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沤软或包装并用于销售,或以来料加工形式加工食用农产品等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按照《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查处违法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质监部门要健全完善乳制品生产原料的进厂把关制度,严格执行生鲜乳原料进厂检验记录制度,企业使用的生鲜乳原料必须批批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厂,必须采购、使用抽检合格的生鲜乳。依法负责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许可管理;对食用农产品认证工作进行监督,负责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的审核和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集体食堂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
林业部门依法负责林业食用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认定,林业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管,林业食用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商务部门依法负责畜禽屠宰加工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把肉品市场准入关,清理整顿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强化畜禽产地和屠宰检疫,强化日常巡查力度,打击私屠滥宰、生产加工和储运病害肉,严防不合格肉食品流入生产加工、经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
农民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农业和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把产地检测准出关,工商部门要依据农业和畜牧兽医部门产地准出检测结果,严把市场准入关。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小作坊的监管。主要对市场、超市、专门零售商店、售货摊点及有异处销售食品行为的有形市场之外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按照一定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预包装食品的小作坊,如肉及肉制品、乳及乳制品、豆制品(豆芽、豆腐、豆浆等)、小麦粉、水产制品、糖制品、蛋制品、果蔬制品、淀粉、淀粉制品、调味品、酱油、食醋、油脂、糕点面包、酿皮、小酒坊、饮料、酱腌菜、干制脱水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监督管理,核发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
工商部门负责经营流通领域小作坊的监管。主要对在商场、超市、专门零售商店、售货摊点及有形市场(含城乡集贸市场)等场所内或有形市场外有固定店面以及前店后厂、现做现卖的面包房、蛋糕店、烤饼房、馒头店、压面铺、卤肉店、烤鸡烤鸭店等面向最终消费者,现场进行简单加工制作、并在本店内直接销售食品,但不提供桌椅等现场餐饮消费设施和场所的食品生产加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严格乳制品销售的资质准入要求,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消费领域小作坊的监管。主要对有固定门店,通过炒、煎、炸、拌、蒸等制作方法加工食品,仅限于本店销售,并提供餐饮消费服务场所及设施的食品店,如早点店、小餐馆、馒头包子店、豆浆店、烧烤店、麻辣烫店、冰淇淋店、奶茶店、冷热饮品店、咖啡店、茶楼(馆)、歌厅、网吧、洗浴中心等场所现场烹饪、调制并向顾客出售食物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严格禁止餐饮单位采购、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生鲜乳。
(三)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食品摊贩是指在城市、乡镇的街头、集市贸易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固定或流动设摊、设点从事餐饮服务、食品销售或者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户(含集中交易的食品摊贩,不包括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个人)。
工商部门负责对无固定门店,凡是以流动或相对固定的形式现场制作食品、加工的食品仅限本摊销售、不提供现场就餐的,如糕点、卤肉卤菜、馒头大饼、豆浆油条、奶茶冷饮、油炸食品、各类炒货、酿皮、麻辣串等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超市、商场、有形市场内或市场外,凡是现场制售食品、加工的食品仅限在本摊销售、且加工的食品是为消费者提供现场就餐服务的食品摊贩,如夜市排档、早餐摊、盒饭摊、酿皮摊、夜市餐饮摊及各类烧烤摊进行监督管理;对学校周边的小吃店、快餐店、饮料饮品店和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四)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
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部门按照《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清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清真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小作坊、小摊贩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配套规章制度及《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凡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开业前应当取得《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并经县级以上民族宗教部门审查合格发给清真食品标志牌。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许可批件的,县级以上民族宗教部门不予审查发放清真食品标志牌。未取得清真食品标志牌的,不得从事清真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
(五)相关部门监管职责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和工作效能情况;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工作人员在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方面的渎职、失职责任。
法制部门参与协调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对全市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监督;参与全市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方面食品安全规范性文件的调研和起草工作,审查全市食品安全规范性文件草案;依照职能做好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食品安全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及有关法律事务工作。
粮食部门负责储备粮油质量安全管理,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负责组织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标准、检测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与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有关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规范和取缔无证食品摊贩、无证食品摊点、无证照流动食品摊贩,整顿乱摆摊点、占道经营行为;依法拆除用于无证从事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
环保部门负责全市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养殖、种植基地周边的环境监督管理,开展因非农业活动造成的农业生产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食用农产品基地环境质量的检查监测;负责指导食用农产品基地环境安全预警与应急体系建设;负责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排污监管。
教育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督促落实情况;负责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和食品安全健康教育工作,并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级各类学校食堂、食品制售门点和外购食品的安全管理,加强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的督查与管理;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学校食堂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学校周边违规设置的食用农产品销售摊贩、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制售摊贩。
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清真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清真食品标志牌的监制、核发和回收。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暴力抗法案件。
财政、工信、科技、供销、盐务、旅游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强化措施,切实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与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当前,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盲点和难点。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把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纳入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职能部门分工协作抓的工作机制,不断加强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健全长效机制,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努力实现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全面覆盖和无缝对接。要督促各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范生产,诚信经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对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县区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定相应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对难以界定具体监管部门的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由各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市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区监管部门工作的支持和督导力度。
(二)依法行政,强化服务
各县区政府和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开展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依法查处与整顿规范、教育引导与加大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一些社会弱势群体和因不了解有关规定证照不全、无证无照的食品小作坊、小摊贩,按规定给予指导和帮助,做好引导工作,督促办理证照;对拒不申领证照,或确实不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进行取缔。对工作不到位、措施落实不力而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监督,消除隐患
各县区政府、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监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严格实施生产报告制度,并适时进行监测检验,通过抽检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严格实施添加物备案制度,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将除主要原料外的所有添加物质,向主管监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更新备案情况。要严格实施日常巡查制度,重点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基本条件、食品原料、添加物等内容进行日常巡查,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提高食品产业等级;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规范经营,确保食品安全。对生产加工不合格食品的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要严格进行限期整改,定期公示监管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密切配合,协作监管
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特别是卫生、农业、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商务、质检、工商等监管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务求取得实效。对发现的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推诿扯皮,要及时进行查处;对涉嫌制售伪劣食品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
(五)组织宣传,广泛发动
各县区政府、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发动群众,广辟各类案件线索来源,多层面宣传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的政策规定、重大举措和查办的大案要案等,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曝光违法犯罪企业和个人。同时,要加强对“三品一标”食用农产品和规范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及食品摊贩的宣传报道,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广大群众食品安全维权意识,引导群众形成正确的食品安全消费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舆论氛围。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