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发〔201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甘政发〔2011〕28号)精神,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贯彻省政府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我市2011年国民生产总值增长1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2%的发展目标,兼顾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支付能力,确定我市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涨幅控制在8%以内。
二、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对于稳预期控房价、惠民生促和谐、扩内需转方式具有重大意义。2011年,全市计划发放租赁补贴13535户、新建保障性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用房6688套、52.17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1218套、6.07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266套、9.59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500套、3.6万平方米,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3704套、32.91万平方米(含山丹马场2820套、25.38万平方米)。各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建立目标考核问责机制,确保当年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开工率达到100%,主体竣工率达到80%以上;历年续建保障性住房项目竣工率达到100%,分配入住率达到100%。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同时,要抓紧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使用、运营、退出等管理制度,做到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
三、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发展多层次住房租赁市场、多渠道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居民阶段性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的有效手段,是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59号),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要加大政府投入,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鼓励企、事业单位依法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对已批准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其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符合条件的,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面积10%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凡不按比例配建的,不得审批其新的开发项目。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具体规划条件及相关指标,由国土部门会同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确定。在土地使用出让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的约束性条件,重点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套数、套型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等条款。
四、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措力度。各县区政府要严格执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地,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安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要严格落实提取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用于廉租住房建设配套资金和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配套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规定,对未按规定提取土地出让金的县区,由省、市财政通过年终决算扣回相应数额资金,作为廉租住房建设配套资金调剂使用。要加快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五、进一步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切实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各县区政府要继续落实甘政发〔2010〕18号文件中确定的“四种住房比例结构”体系,切实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的比例,以解决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2011年,全市房地产开发概算总投资约30亿元,开工各类房屋建筑面积147万平方米(其中:2010年已批未建及2011年拟建房地产开发建筑面积102万平方米,2010年续建房地产开发建筑面积45万平方米)。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建设、房产、规划、国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取促开工、促上市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增加住房有效供给;对于正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督促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六、进一步加强住房用地管理,切实增加土地有效供应。各县区要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地政策,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切实增加土地有效供应,对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不落实,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没有完全落实的县区,要停止房地产建设用地审批及供应。2011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先限房价、后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各县区要按照土地开发利用效率、销售利润率、建筑质量等级、环保节能指标等各项要求,制定综合评标办法,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所占比例作为评标的重要条件。对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或收回土地。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开展商品住房用地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七、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调整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税务部门要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要进一步采取措施,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精神,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开展对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认定工作,坚决堵塞售房过程中“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作用。
各金融机构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八、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各县区政府要加快建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制,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并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进行清理。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对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当地房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预(销)售价格备案,10日内在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要积极开展商品房成本核算,合理控制成本利润率;加大商品房销售价格监管力度,对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进行跟踪监测,由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成本监审,并向社会公布监审结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违规出售企业自留房屋等行为,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严格备案制度,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行为。对存在不规范交易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由房产部门进行约谈,予以警示并公开曝光。
九、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是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基础和核心,各县政府要加强领导,加大资金、人力和物力投入力度,以城市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为重点,以房屋登记数据为基础,切实建立覆盖市、县住房信息系统网络和基础数据库,全面掌握个人住房的基础信息及动态变化情况,实现项目开工建设、在建工程抵押、房屋销售许可、商品房交易、买卖合同备案、交易资金监管、房屋权属登记以及二手房抵押、交易等业务全过程的信息化监管及住房信息共享和查询。各级统计部门要研究发布能够反映不同区位、不同类型住房价格变动的信息。各县要在2013年底以前完成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
十、进一步落实政府责任,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约谈问责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明确规定“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政府负总责,市县区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各县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措施,从稳增长、调结构、控通胀、保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性、紧迫性,严格执行省政府甘政发〔2010〕18号和甘政发〔2010〕37号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对于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住房责任目标的县区和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不力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将约谈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在年底的综合考核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优资格。同时,相关县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检查。根据《甘肃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10〕202号)的规定,市监察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十一、进一步强化工作职责,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市发改、财政、国土、监察、建设、房产、规划、税务、物价、统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分工协作,切实做好省、市政府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张掖市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考核实施办法》、《张掖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调度和报告制度》,加强对县区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取得的进展与成效,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