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张掖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2-11 16:38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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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10〕3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0〕196号)精神,制定《张掖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张掖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0〕19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在全市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一批大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行为,使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生产和流通领域侵权和假冒行为明显减少,逐步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高压态势;逐步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全社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环境。全市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效能得到明显提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更加紧密,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长效机制建设取得新的进展。

二、工作任务

这次专项行动的重点是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防结合、务求实效,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厉打击侵犯著作权行为。市文化出版局牵头,工商、质监、工信委、公安等部门配合。重点加强文化产品市场监管,加强图书、音像制品、软件交易市场的整治力度,坚决取缔不法销售摊点;要重点打击盗版教材教辅、盗版软件和非法复制音像制品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照地下印刷复制窝点;加强对互联网软件传播的监控,打击借助互联网进行侵权盗版的违法行为。

(二)严厉打击侵犯商标权行为。市工商局牵头,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信委、公安等部门配合。重点加强打击商品生产和交易市场的商标侵权行为,严厉查处侵犯注册商标和商业标识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办食品、药品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商品商标侵权案件;坚决查处侵犯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案件,加大对非法印制及购买使用假包装、假标识和假商标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有效遏止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加强对商品批发市场的监管,对侵权行为严重的交易市场要坚决依法取缔;加强对生产和仓储现场的巡查,监督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授权的数量、范围定牌加工,严格防止侵权和假冒商品流入市场。

(三)严厉打击侵犯专利权行为。市科技局牵头,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信委、公安等部门配合。依法重点打击食品、药品等领域专利侵权案件;及时有效地查处侵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行为;严厉查处侵犯核心技术专利权和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坚决制止连续侵权和群体侵权的违法活动,加大对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查办具有较大影响的专利权侵权案件;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专利保护工作的指导,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避免或减少在生产审批、计划立项、产品开发过程中侵权现象的发生。

(四)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市农业局牵头,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配合。重点查处侵犯植物权和假冒授权品种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未经品种权人授权、同意或认可,进行生产、超委托面积生产或改变生产地点生产、收购其他被委托单位生产的保护品种的侵权行为;要强化植物新品种生产源头的监管,切实加强对玉米、蔬菜、花卉等新品种的保护力度。

(五)加强进出口商品知识产权保护。市商务局牵头,工商、质监、科技、宣传、工信委、文化出版、畜牧兽医局等部门配合,有效遏制假冒和盗版商品进入国际流通领域;加强部门合作,帮助进出口企业加强自律和完善内部管理,增强对侵权活动的防范能力。

(六)加大假冒伪劣商品查处和价格管理力度。由市工商局牵头,商务、发改委、科技、质监、文化出版、公安等部门配合。加强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防止侵权商品和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

(七)加强互联网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由市工信委牵头,文化、工商、宣传、发改委、科技、公安、教育等部门配合。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侵权盗版的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网络盗版教材教辅、盗版软件、非法复制和销售音像制品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络和电视购物等方式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欺诈行为。

(八)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公安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活动要及时立案侦查,重点查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防止有案不送、以罚代刑,坚决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市科技、工商、宣传、文化、商务、税务、质监、农业、畜牧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现场查获、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的,要立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公安机关要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线索及时审查,对涉嫌犯罪的抓紧依法立案侦查。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律师依法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立案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院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

(九)在政府机关全面使用正版软件。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财政局、工信委配合。要对政府机关使用计算机软件进行重点检查,进一步加大软件正版化工作力度。在确保各级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大中型企业和经营性单位软件正版化工作。

(十)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各类媒体的作用,及时报道开展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大力宣传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进一步提高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时间安排

这次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1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尽快建立专项行动的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安排部署,为专项行动的全面开展做好各项准备。实施方案于11月底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12月—2011年2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按照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对专项行动中查处的大要案要及时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3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进一步巩固取得的成效。将专项行动书面总结于2011年3月25日前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做好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督查准备工作。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这次专项行动中工作扎实,取得明显成效的县区和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并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汇总上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正副组长。

四、主要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这次专项行动的实施,按照市政府统一领导、县区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推进。市上成立张掖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承担日常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专项行动的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强化工作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任务和分工,充分履行各自职能,把好各自关口,管好各自领域;同时要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密切配合,增强合力,形成统一、协调和高效的工作机制。要加强县区和部门之间案件信息沟通、异地移送和调查取证工作。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

(三)强化业务培训。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和部门特点,积极开展各类知识产权业务培训,采取多种形式,拓宽培训渠道,加大对知识产权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努力造就一批业务精通、技术过硬、执法文明的干部队伍。

(四)强化督导检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各县区工作进行抽查,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和本行业的督察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每月底要将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以及案件查处情况及时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强化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举报投诉机制的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要积极参与专项行动。有关部门要认真接收、快速处理,充分发挥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和“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电话等相关举报电话的作用,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申诉和咨询渠道,及时发现和跟踪违法犯罪行为线索。

附件:张掖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