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2-11 16:36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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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10〕3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在张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甘肃省安全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甘安委〔2010〕1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打非”专项行动的通知》(甘安办发电〔2010〕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巩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工作成果,有效预防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建立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工作长效机制通知如下:

一、建立属地打非责任机制

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工作,成立“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一名领导牵头负责,组织、督促和指导本辖区、本行业“打非”工作,定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工作方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格落实“打非”工作的措施和责任。对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以公安、监察、建设、安监、国土、交通、工商、质监、工信等部门为主,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持续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行“地毯式”排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特别要抓好生产经营单位产销旺季的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对发现非法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查清产品及其原料的来龙去脉,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检查上报的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三、建立基层排查机制

针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分散、隐蔽等特点,要把隐患排查的重点放在基层,责任落实到基层。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网络和排查档案,确定专人分片包干负责,做到排查工作不留盲点、不留死角。对有过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将其列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黑名单”,重点监管,重点监控,切实落实基层安全监管责任。

四、建立执法查处机制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发〔2010〕202号)要求,定期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依法对8个共性和23个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五、建立督查通报机制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每季度“打非”工作情况上报市“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上报情况,每季度组织力量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落实“打非”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予以通报。因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措施不力,被市“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的单位,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评时,将予以扣分。对问题突出、发生严重非法生产经营事故的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张掖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奖惩办法》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六、建立宣传教育机制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宣传形式,广泛宣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造成的严重危害性,将查处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通过典型案例,教育和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自觉维护和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抵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市上设立打非举报电话(0936—8213512),各县(区)、乡镇、社区也要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七、建立举报奖励机制

根据《张掖市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张政发〔2004〕93号)的有关规定,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也要建立奖励机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市政府成立市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张国军、市安监局局长李勇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副局长刘晓红、市公安局副局长马瑛、市建设局副局长周元柏、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辉平、市交通局副局长许多琇、市工商局副局长赵万德、市安监局副局长王生坤、市质监局副局长申才会、市工信委副主任董键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副局长王生坤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打非”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督促等日常事务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