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发〔2010〕155号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张掖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张掖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约束,保证重点支出需要,均衡财政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甘肃省财政监督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预算编制
第一条 本级财政支出预算由本级各部门的预算组成。
第二条 本级财政支出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科学发展”和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建立公共财政制度的要求,财力安排优先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发放、政权机关正常运转需要;确保“三农”、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公共卫生、科学、文化、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重点支出需要,更多关注民生问题,更加体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积极培植财源,支持经济结构调整,优先安排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支出。
(二)坚持综合预算的原则。编制预算时,预算内外资金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以部门为依托,采用零基预算编制方法,将各类不同性质的财政性资金统一编制到使用这些资金的部门,形成能够反映部门全部收支状况的综合预算。
(三)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支出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
第三条 规范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市财政局向部门下发预算编制控制数,部门据此编制并上报预算草案,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拟订政府预算草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预算及时批复各部门的预算;各部门依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时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第四条 部门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构成。
基本支出预算由市财政局根据部门上报的预算草案核定。其中:人员经费结合工资统发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规定标准核定;公用经费根据基本定额标准,分类分档核定。
项目支出预算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有关规定审核后,提出项目支出建议计划,报市政府研究确定。逐步建立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的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 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和部门办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咨询中心、报社和杂志社,各类协会、学会、基金会、研究会、理事会、联谊会以及促进会等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除国家和省市规定有行政编制、且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外,财政一律不供给经费。凡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的各种形式的庆典、纪念、联谊、展览、展销等活动及“部门志”和个人出书财政不予安排经费。
第六条 部门预算中属本级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实行政府采购。
第七条 市财政局按照本级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预备费,主要用于当年重大自然灾害救济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八条 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县区事权范围内的各类支出,由县区财政统筹安排解决,本级财政原则上不安排县区事权范围内的支出。
第二章 预算执行
第九条 本级财政支出预算一经确定,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预算执行中,其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非遇政策性调整开支标准或其他重大特殊情况,一律不予追加预算内经费。
第十条 对于预算已明确项目和资金用途的财政专项资金,财政部门要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及早下达;没有明确具体项目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研究或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不得截留和挪用。要严格执行各类专项资金的限时落实办法,做到指标及时下达,资金按时拨付,支出进度均衡实现,切实把有限的财力及时转化为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部门的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力求节约、讲求实效,不得随意调整和扩大开支范围,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不得突破预算和提高开支标准。违反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中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拨款程序、支付方式申请拨付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三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及政府性基金收入等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对部门和单位所需的业务经费和办案费补助,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原则列入预算,办理专项拨款。
第十四条 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由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三章 预算追加和调整
第十五条 办理预算内经费调整(追加)的条件:
(一)经编委会或市人事局、财政局研究批准的增人增支;
(二)预算执行中国家和省、市出台增支政策当年必须兑现增加的支出;
(三)市委、市政府决定的调整(追加)项目;
(四)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追加)的支出。
第十六条 实行预算调整(追加)专项审批制度。各部门、各单位申请调整(追加)预算,一律先由财政部门按预算调整(追加)条件审核后提出具体意见,再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或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市直部门单位申请资金3万元以下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确定;3-10万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市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研究确定;10万元以上由市财政局汇总并提出意见,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讨论研究一次。
第十七条 预算调整(追加)的经费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审批的规模、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超预算,不得挤占正常经费和其他专项经费。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中安排到项目的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部门提出项目调整申请,市财政局审查并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相关程序办理调整手续。
第十九条 本级当年超收和调整收入预算增加的财力,严格按规定的用途和法定程序安排使用。
第四章 预算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健全完善财政预算公开制度,逐步公开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预算和执行情况等内容,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具体,努力打造“阳光财政”,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单位负责人要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人员对违反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要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使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化、规范化。财政部门要探索建立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部门、各单位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预算办事、不执行预算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要积极推行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完善财政监督机制,改善和优化监督方式,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协调的监督约束机制,不断深化部门预算、国库管理制度等预算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职能适度分离预算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张掖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