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10〕3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建设局制定的《张掖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张掖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市财政局 市工信委 市建设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全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号)、《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甘政办发〔2009〕103号)和《张掖市人民政府印发张掖市关于加快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张政发〔2010〕9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墙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入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 墙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建设局按照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的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级墙改办承担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的职责,负责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专项基金的征收由各级墙改办委托同级建设部门负责代征。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市、县(区)区域内, 凡新建、扩建、
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之前,应按照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足额预缴专项基金,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对不及时足额缴纳墙改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开工手续。
第六条 各级建设部门根据征收标准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通过各级非税收入管理局办理手续。
第七条 专项基金清算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砌体工程完工抹灰前,携带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和专项基金缴款凭证复印件等资料,填写《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表》(见附件1),向同级墙改办申请现场验收。
(二)墙改办牵头,工信委、建设局、财政局等部门参加,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到建设单位的施工现场验收核实。
(三)验收核实后,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按规定予以返退专项基金的部分,应向建设单位开具《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缴专用凭证》(见附件2)。不予核退的部分,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甘肃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收据》(见附件3)。
(四)由于变更设计扩大面积,预缴专项基金不足或未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补缴后方可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五)各级墙改办在完成对建设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验收之后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应返退的墙改基金;各级财政部门于收到返退申请10日内,依据同级墙改办审核后的相关资料和开具的《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退缴专用凭证》,办理专项基金返退手续。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基金不予返退:
(一)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在60%以下的;
(二)所采用的墙体材料未列入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
(三)主体工程完工粉刷前,逾期不向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申报而无法查验核实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
第九条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在60%以上的,按实际使用比例的85%返退专项基金。
第十条 建设单位凭缴款回单联作为预缴纳专项基金的证明,财务核算上作往来款处理,待收到返退的专项基金时冲减专项基金挂账的款项,对按规定未核退的部分,凭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构开具的《甘肃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收据》作转账处理,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2‰的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另有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征专项基金,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部门代征专项基金应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缴入同级国库的专项基金,扣除代征手续费用后,每月由同级财政按10%上缴省级国库。缴入市、县(区)级国库的专项基金作为市、县(区)发展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的统筹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科目下核算。
第十五条 市、县(区)墙改办不得设立专项基金“收入过渡户”。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七条 各级墙改办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财务资金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改办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改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二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各级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票据管理、发放、核销。
第二十二条 各级墙改办应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墙改办报送《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报表》(见附件4)。县级墙改办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上报市墙改办;市墙改办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汇总上报省墙改办。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同级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同级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征收和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会同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扩大专项基金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
(二)越权批准减免专项基金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票据的;
(五)专项基金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仍在预算外循环的;
(六)不按规定比例上缴省级专项基金的。
对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