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发〔2010〕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实施《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0〕35号),切实加强我市防震减灾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力做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1.提升地震监测能力。市、县(区)地震部门要积极配合省地震局,科学规划,继续调整优化台网布局,完善台网运行管理,逐步开展大型水库、矿山和重大文物等专用地震台网建设,全面提升全市地震监测能力。到2015年,基本建成多学科、多手段的地震观测网络体系,前兆观测台网的映震能力明显提高。
2.提高地震预测预报水平。市、县(区)地震部门要强化地震预测新方法、新技术应用,加强对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震情跟踪、异常落实和分析研判,改进完善地震会商模式,创新地震预测和预报工作机制,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逐步向社会发布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危险区判定信息,让公众对本地区地震危险程度享有知情权。
3.加强群测群防工作。市、县(区)政府要继续推进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和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的“三网一员”建设,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在地震短临预报、灾情信息报告和普及地震知识中的重要作用。
4.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市、县(区)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和《甘肃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将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市、县(区)地震部门要及时明确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地震监测设施及保护范围,并向当地政府及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备案。
二、全面提高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能力
1.继续加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张掖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继续抓紧城市重大生命线工程及大型公共场所建(构)筑物的抗震性能普查工作,继续开展对病险水库、水闸、重要堤防等水利设施的抗震性能普查和除险加固工作。市、县(区)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地震、设计、监理等相关部门单位要依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监管工作,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真正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管理程序,切实提高新建工程的抗震安全能力。市、县(区)地震、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建立联审联检机制,重视城乡结合部的地震安全问题,加强城市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市地震局要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确保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到2015年,全市城乡建设工程抗震能力要有明显提高。
2.积极配合省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对市政府所在地开展城市活断层探测、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不断丰富地震安全性评价基础资料。
3.深入实施农村抗震安居工程。市、县(区)政府要结合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危旧房改造等,扶持和引导农民建设抗震安居房。农村抗震安居房建设的抗震设防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抗震安全农居工程活动断层分布图和甘肃省抗震安全农居工程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通知》(甘政办发 〔2010〕15号)执行。各级建设、地震部门要提供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农居建设图集,组织工匠培训,健全技术服务网络。农村的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和村镇公用设施要严格按照抗震设防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规划、设计和施工。
4.着力加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市、县(区)政府及教育、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继续组织开展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性能普查鉴定,落实抗震加固措施。新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要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继续组织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确保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构)筑物的抗震安全。
5.全面提升各类基础设施抗震能力。交通、铁路、电力、水利及矿山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路、铁路、电力、通信、水利、输油气管线、矿山以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设施的综合防御,优化抗震设计和生命线工程网络布局,创新抗震技术,及时采取除险加固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适当提高抗震设防标准,大力提升抗御地震灾害和抢险救灾能力。
三、努力提高地震应急快速反应能力
1.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体系。市、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强化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职能,各工作小组要不断完善地震应急管理制度,组织应急演练,努力实现全市地震应急指挥的协调联动。加快地震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设,实现省、市、县地震信息共享。
2.加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各级各类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推动地震应急预案向企业、学校、医院、社区、乡镇的延伸,继续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适时组织地震应急演练,不断增强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尽快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各县(区)政府继续组建以城市社区为主的地震应急志愿者队伍,明确职责,完善装备保障,强化演练和训练,不断提高基层的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4.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各县(区)要结合广场、绿地、公园、学校等市政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完善使用功能。各级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配备必要的避险救生设备。
5.加强救助保障体系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有效整合资源,完善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物资存储、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满足救灾工作应急需求。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不断加强伤员救治、灾民安置、疫情防控、工程抢险、气象服务、次生灾害防范等地震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地震灾害发生后救援有力,救治及时,救助到位。
四、深入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全民防震减灾素质教育,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计划内容。要通过干部培训,学校教育,社区展览、村镇展示,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将防震减灾知识送到千家万户,让人们具备基本的自救互救能力,依照“积极、慎重、科学、有效”的宣传原则,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防震减灾宣传网络,继续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社区、进校园、进机关、进乡村、进企业、进网络活动,深入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使防震减灾逐步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五、健全完善保障措施
1.制定实施防震减灾规划。各级政府要将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列为重点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其他专项规划中体现防震减灾的内容,切实保证防震减灾重点项目的落实,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2.加大防震减灾投入力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市、县(区)政府要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机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危险区要设立专项防震减灾资金,确保地震监测、台网运行、震情跟踪、震灾预防和应急准备等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县(区)政府要保障开展群测群防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稳定群测群防工作队伍。
3.认真落实防震减灾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防震减灾管理职责,加强工作考评,全面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县(区)地震、建设、民政、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市防震减灾工作。
4.切实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领导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减灾实效。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