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10〕2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人民银行张掖市中心支行关于《张掖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节能减排及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
张掖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节能减排及
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发〔2010〕170号)的要求,结合张掖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信贷支持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节能减排是我国经济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当前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点。完成国家确定的“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既是各级政府的一项刚性经济指标,也是一项政治任务。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金融在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中所发挥的作用,把信贷调控节能减排作为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加大节能减排投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要加强合作联动,改进信贷服务,提高信贷支持节能减排的服务效率,共同营造信贷支持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建立节能减排信贷投向分类机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遵循金融支持节能减排信贷投向分类原则,建立金融支持节能减排信贷投向分类管理制度,正确把握信贷投放,合理区别贷款定价,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节能减排工作落实。
支持类:对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低能耗、低污染的行业,以及节能减排效果显著并得到政府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表彰、推荐、鼓励或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和项目,要按照信贷投放原则,简化贷款手续,优惠利率定价,创新金融产品,完善金融服务,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审慎类:对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可适当上收审批权限,并充分考虑企业、项目与耗能污染有关的信贷风险,按照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定价,审慎发放贷款。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重点用能企业,要高度关注其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情况,根据审核结果审慎放贷。
禁止类:对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在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等方面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项目,特别是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审批或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和存在重大用能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禁止新增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并积极采取措施收回和保护已放贷款,加快信贷退出步伐。
允许类:对未列入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允许类项目,要充分考虑项目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合理提供信贷支持。
三、加强管理,严把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信贷关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金融宏观调控要求和支持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政策精神,抓紧对系统内信贷管理制度进行一次系统梳理和必要的调整完善,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和所在区域经济特点,制定详细的和可操作的授信指引、风险清单和相关信贷管理要求。在审批新的信贷项目时,要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严格审核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的融资申请;要把信贷项目对节能和环境的影响作为前期审贷和加强贷后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信贷管理责任制,层层抓落实,严把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信贷关。对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规定和国家明确要求淘汰的落后产能的违规在建项目,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对违规已经建成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流动资金贷款,已经发放的贷款,要采取妥善措施保全银行债权安全。对国家已明确的限贷企业或限贷类项目,实施行业名单制管理制度,将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节能减排和安全等重大潜在风险企业列入名单,实行严格的信贷管理。地方性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要从严审查和控制对“五小”企业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的贷款。
四、开拓创新,构建支持节能减排信贷投放融资体系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信贷管理模式,根据节能环保产业经济发展特点,对有市场、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节能环保、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信贷投放原则优先予以支持;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改进服务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要积极创新节能环保领域的金融产品,一方面要积极创新节能减排项目融资产品,探索开发包括节能技改项目贷款、节能服务商或能源合同管理公司融资、买方信贷、公共事业服务商模式、设备供应商增产模式、设备融资租赁等融资产品;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适应节能环保企业的多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方式, 拓宽融资渠道,如开办知识产权权利质押、未来收益权质押、收费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其他权益抵(质)押、金融租赁等多种业务。政策性银行要加大对国家节能减排科技专项、重点行业与重要区域节能减排共性与关键技术科技专项、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科技专项的资金支持力度;要加强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合作,发挥各自优势,支持环保产业发展,通过联合贷款、银团贷款等多种合作方式,为起步资金需量大、回收期长的重点节能环保项目提供全程的金融服务,根据项目不同阶段的信贷需求提供不同的信贷产品。
五、加强信息交流,密切协作配合
(一)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与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沟通协作,探索建立金融业服务节能减排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协调机制,及时了解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循环经济、节能改造、节能技术和产品等政策导向,及时了解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企业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等企业节能用能信息以及节能减排先进奖励、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等信息。人民银行要做好信息的传递,加强节能减排领域政策动向的跟踪和信贷流向的监测,引导金融机构将节能减排信息特别是企业信用报告中的环保信息、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要逐步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建设,将经贸部门、环保部门报送的企业环保审批、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核结果以及节能减排先进奖励等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各金融机构要经常了解全市节能减排动态,及时掌握企业资金需求,针对企业节能减排任务指标和具体方案,创新合作模式,帮助企业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构建银政、银企合作的长效机制。
(二)搭建政银企协作平台。人民银行应进一步加强与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的联系,完善沟通协商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开展节能减金融服务,扩大合作范围。要通过举办银企洽谈会、项目推介会等形式,强化金融机构与节能减排重点项目、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沟通,促进金融机构与有节能减排项目资金需求企业之间的互信,及时、有效地对接节能环保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提高政银企合作层次。
(三)不断完善信贷政策导向评估制度。要将金融支持节能减排工作纳入评估系统,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节能减排的信贷政策导向评估制度,采取金融机构自我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估相结合、现场评估和非现场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方法,推动金融支持节能减排信贷政策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