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10-05 15:30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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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10〕2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张掖市粮食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张政办发〔2006〕229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张掖市粮食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突发粮食公共事件,保证应急状态下的粮食(大米、面粉、食用油,下同)正常供应,建立切实有效的宏观调控机制,确保全市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甘肃省粮食监测预警和保障应急预案》和《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

1.3   事件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一定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国防紧急动员或军队急需粮油特殊情况。

按照粮食供应应急的严重性、可控性和影响范围,我市粮食应急状态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预警信号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3.1   特别重大(Ⅰ级):全市粮食市场供应极度紧张,群众集中成批抢购成品粮,成品粮供需极不平衡,部分区域成品粮脱销,主要成品粮价格在一周内比照日常价格持续上涨100%以上,成品粮供应量连续两天超过日正常供应量两倍以上,部分网点出现脱销。

1.3.2   重大(Ⅱ级):市场粮食供应十分紧张,群众抢购成品粮,并出现恐慌,全市出现成品粮供需很不平衡,主要成品粮价格在一周内比照日常价格持续上涨50%以上,成品粮供应量在监测周期内连续两天超过日正常供应量一倍以上,成品粮库存低于安全库存。

1.3.3   较大(Ⅲ级):市场粮食供应趋于紧张,群众争购成品粮,市场不稳定,局部出现一般性的成品粮供需不平衡,主要成品粮在一周内比照日常价格持续上涨20%-50%,成品粮供应量在监测周期内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日供应量50%以上。

1.3.4   一般(Ⅳ级):县(区)内两个以上乡(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并可能引发较大区域出现粮食市场波动,需要县(区)政府采取应急措施处置的情况。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县(区)政府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粮食安全事件应对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 

成立张掖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对应联系副主任和市粮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广电局、农发行、张掖日报社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判断粮食供应形势和粮食市场紧急状态,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指挥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布;根据需要,请求省政府或当地驻军部队的支援和帮助;报请市政府按照规定程序采取相应干预措施和本预案以外的其他紧急措施。经市政府授权,决定动用市县(区)级储备粮食。

2.2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负责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具体可行的处置措施意见或建议;按照市应急指挥部指示,召集联络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及材料;向市政府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3.1  市粮食局:负责对粮情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市及国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或建议;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应急调运和销售。

2.3.2  市发改委(市物价局):负责国防紧急动员的安排部署,协调做好电力和运力调度,优先保证粮食加工和调运需要。负责对主要粮食价格进行监测预测,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牵头制定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2.3.3  市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粮食发放工作。

2.3.4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2.3.5  市财政局:负责拨付粮食应急经费,并监督实施。

2.3.6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运力调度,保证粮食调运所需的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

2.3.7  市工商局: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2.3.8  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粮食加工、销售环节及成品粮储存的卫生监督检查。

2.3.9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监测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趁机流入市场。 

2.3.10  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对应急经费开支的审计。

2.3.11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 

2.3.12  市农发行:负责落实采购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2.3.13  市工信委、市商务局:负责除粮食以外其他副食品应急物资的调运。

2.3.14  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和张掖日报社:负责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应急处置或配合工作。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主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维护市场和社会稳定工作。

2.4  应急联动机制

鉴于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广,情况变化快,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沟通信息。通过召开紧急联席会议、专题会议、信息快报等形式,与社会有关方面紧密联系,建立有效的应急联动机制。

2.5  县(区)粮食应急机构及职责

县(区)政府应根据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准确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与报告

建立健全全市粮食市场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定期对市场粮食供求状况、价格动态进行监测、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市场趋势,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市粮食局和市物价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在大型市场、面粉厂、连锁超市、购销站、粮店,设立价格监测点,定期对小麦、玉米、面粉、大米、食用油的供求情况和价格进行监测,定期采集和分析全国粮油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分析预测市场形势,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决策及预警意见。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异常情况随时报告。

3.2  预警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全市重大突发事件等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接警、报警和处警机构。对监测、收集、接收到的各类监测信息,要及时组织分析、汇总,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应急指挥部。

建立完善全市粮食应急工作会商分析制度。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会商分析结果,提出粮食应急预警及建议,经指挥部审定后,通知各成员单位,主动采取应对措施,预防事件发生,控制事态发展。

当监测、收集、接到重大突发公共粮食事件信息并确认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指挥部的要求,依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根据事态进展,通报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果断进行防控,千方百计防止事态扩展,努力将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3.3  应急状态确定与发布

当粮食安全事件已经发生,尚未达到Ⅳ级标准时,所在地县(区)政府要发布Ⅳ级预警信息;超过Ⅳ级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Ⅲ级标准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发布Ⅲ级预警信息;达到并超过Ⅲ级及以上预警标准时,由市政府发布Ⅲ级预警信息,并立即报请省政府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1.1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有关县(区)粮食主管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立即向同级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启动相应级别的粮食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反应,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1.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状态下,要按照规定的信息报送时间及时收集、汇总、报告有关情况,并与指挥部成员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深入粮食市场调查,及时分析、综合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4.1.3   接到各地的紧急报告和请求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向指挥部提出相应的处置措施和建议,经指挥部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4.1.4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并向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张掖日报社提供宣传报道资料。

4.2   市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Ⅲ级及以上粮食安全事件应急状态时,市应急指挥部要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迅速启动本预案,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4.2.1   启动应急专报制度。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原因,预测其动态走势,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4.2.2   加强市场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垄断货源、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4.2.3   增加粮食投放量。启动定向调运计划、应急加工、运输、供应网络,立即组织调配社会周转库存粮源。各军粮供应站要确保当地驻军的粮油供应。

4.2.4   积极筹措粮源。由市粮食局组织下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大型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经营大户采购、加工粮食。

4.2.5   维持社会秩序。市公安局密切注意社会动态,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

4.2.6   加强舆论导向。市委宣传部要及时组织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上的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

4.2.7   动用政府储备粮。按照逐级动用的原则,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粮源紧张时向省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4.2.8   实行价格干预。由市物价局向市政府提出粮食价格干预措施,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4.2.9   报经省、市政府批准,实行口粮定量供应。由粮食部门组织实施口粮定量供应。居民凭证到政府指定的粮店或零售商店购买,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民政部门要提出城镇低保居民粮食供应办法。

4.2.10   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市粮食局建议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临时停止所有粮食交易,并由有关部门征购社会现有粮油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4.3   县(区)级应急响应

出现Ⅳ级以下粮食安全事件应急状态时,由县(区)粮食主管部门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启动本县(区)粮食应急预案。动用县(区)级储备粮时必须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方可动用,并报市粮食局,必要时可发出紧急支援请求。

4.3.1   县(区)应急指挥部要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重大情况要在1小时内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2   县(区)应急指挥部及新闻宣传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4.3.3   县(区)应急指挥部应迅速执行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4   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责及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相互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4.5  新闻报道

事件发生后,市委宣传部要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负责处置事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联系,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形成新闻通稿,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统一发布。

4.6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市应急指挥部要向市政府提出终止粮食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应急状态,恢复正常秩序。

5  善后处理

5.1   评估总结

粮食应急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健全粮食应急机制。

5.2   应急经费清算和能力恢复

5.2.1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粮食等物资使用情况及各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审计,并及时进行结算、兑付,对征用的物资损失,由市、县(区)政府按事权责任给予必要的补偿。

5.2.2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调进等措施,充实商品粮食库存。对已动用的市、县(区)级储备粮食库存,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充实,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   应急保障

6.1   粮食储备

包括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企业的粮食经营库存、市、县(区)级储备粮、应急成品粮储备以及后续组织加工生产及紧急调运的粮食物资。

6.1.1   粮食经营库存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的经营者,必须服从政府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当政府宣布进入应急状态时,粮食经营者的库存不能超过也不能低于《张掖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标准(试行)》规定的最高、最低库存量。

6.1.2   市、县(区)级储备粮和应急成品粮

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6个月销量”的要求,加强和充实市、县(区)粮食储备,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在市和县(区)的储备库存中,要保留一定数量的可满足应急供应的成品粮,确保市、县(区)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粮源。切实加强对市、县(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市、县(区)粮食局要按时组织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储备粮存储计划任务。

6.2  保障系统

6.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

由市粮食局指定辖区内2―5家规模大、质量好、信誉高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食加工企业,作为粮食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应急状态时,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市粮食局向指定企业下达应急粮食定向加工任务指令,政府以合理价格收购,投放市场。

6.2.2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网络

根据城镇居民和城乡救济的需要,由市粮食局在辖区内确定信誉较好的5—10户粮食零售网点、大型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网点,作为粮食应急供应指定企业,向社会公布。

6.2.3  建立粮食应急运输网络

承担粮食储备任务的储存企业、指定的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保证其所承担粮食的运输需要,当运输能力不足时,企业要与社会运输机构签订合同,落实运输工具,以确保运输工作的需要。

市交通运输局要协调落实应急粮食所需运力,市应急指挥部可报请市政府动用社会运力。

6.2.4  市粮食局应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本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6.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对承担应急任务的指定企业在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方面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加大对全市骨干粮食加工、供应和运输等企业应急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6.4  通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区)粮食应急机构,要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联络员名单,提供准确的通讯联络方式,保证应急状态时通讯畅通。

6.5  培训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并按照部门职责要求,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进一步明确相关机构、组织、人员的职责,改善不同机构、组织、人员之间的协调状况,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能够应对各种突发粮食应急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6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 则

7.1  本预案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7.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张掖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人员及联系方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