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10〕2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市受理行政执法监督投诉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张掖市受理行政执法监督投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违法行为,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及省属驻张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的举报或申诉。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及省属驻张各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受理行政执法监督投诉制度,投诉电话号码和邮箱等应向社会公开。
行政执法监督投诉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市政府及省属驻张各行政执法机关具体承办。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投诉应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内容应当客观、真实。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市政府及省属驻张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维护投诉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将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的执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投诉者。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进行投诉:
(一)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审批、颁发许可证及执照的;
(三)违法进行收费的;
(四)擅自改变罚款种类、幅度的;
(五)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不使用规范文书的;
(六)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权利的;
(七)违反收缴罚款规定的;
(八)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市政府及省属驻张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受理投诉案件。
投诉内容属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投诉内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向投诉者说明情况。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市政府及省属驻张各行政执法机关受理投诉案件后,应当认真组织调查处理。投诉者要求答复的,承办机关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者。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查处投诉案件,有权调阅被投诉机关的行政执法文书和其他资料,有权向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有关行政执法活动情况。
被投诉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执法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和伪造。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查证的违法行为,有权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暂扣或者收回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
(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六)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七)情节严重、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法制机构执行前款规定,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加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需要交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投诉案件,应当填写《行政执法监督投诉案件交办通知单》,负责催报查处结果,并对查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接受交办投诉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认真组织查处,按照规定期限将查处结果填写《行政执法监督投诉案件办理结果回报单》报交办机关。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查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受理后不进行查处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投诉人捏造或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