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9-05 15:06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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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10〕2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为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决定2010年8-10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现将《张掖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全市“打非专项行动”扎实深入开展,并取得良好成效。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张掖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

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防各类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和甘肃省安全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全市“打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安全发展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安排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执法、群众广泛参与、企业合法经营”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突出打击重点,强化执法检查,加强跟踪问效,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行动重点

重点范围: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和领域;各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重点行业和领域。

重点内容:各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把打击资源整合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重中之重。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煤矿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15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明确的16种应关闭煤矿和我市煤矿整顿关闭的任务目标要求,未关闭或关闭不彻底的,以及有关县(区)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2.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违规排放尾矿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3.交通运输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

4.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5.危险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6.烟花爆竹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的。

7.民用爆炸物品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8.冶金有色

(1)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三、实施步骤

全市“打非专项行动”从即日起开始,2010年10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1日-8月20日):各县(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打非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召开专题会议,广泛宣传动员,认真研究制定本县(区)、本行业实施方案(市安监局负责制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等行业的实施方案;市交通局负责制定交通运输企业的实施方案;市公安局负责制定道路交通的实施方案;市建设局负责制定建筑施工行业的实施方案;市商务局负责制定民用爆炸物品的实施方案;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措施,切实把“打非专项行动”各项工作抓细、抓实、抓到位。各县(区)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打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于8月20日前报市“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实施阶段(8月21日-10月20日):各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突出打击重点,加强联合执法,全面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专项行动要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各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于每月20日前将“打非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市“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提高阶段(10月21日-10月31日):各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打非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成绩突出的,要进行通报表彰;对工作落实不到位、行动成效不明显的,要责令“补课”,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对问题严重、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和联合执法,严格做到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问题隐患不整改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思想认识不提高不放过,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各县(区)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于11月5日前将“打非专项行动”总结报市“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督促检查

市上将成立3个专项督查组,于9、10月份,对全市“打非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一督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配合,主要负责山丹县、肃南县“打非专项行动”的督查工作。

第二督查组:由市建设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工商局配合,主要负责甘州区、临泽县“打非专项行动”的督查工作。

第三督查组:由市工信委牵头,市交通局、市质监局配合,主要负责高台县、民乐县“打非专项行动”的督查工作。

为了落实督查责任,确保督查效果,各县(区)政府要填写《张掖市安全生产“打非专项行动”督查情况汇总表》,督查组签署督查意见,县(区)政府“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和市督查组组长签字。每次督查行动结束后,各督查组要向市“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汇报材料和《张掖市安全生产“打非专项行动”督查情况汇总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了切实加强全市“打非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政府副市长康清任组长,张国军、李勇任副组长,董键 、马瑛、刘晓红、王辉平、周元柏、许多琇、王生坤、赵万德、申才会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打非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集中精力,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务求“打非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严格责任分工,紧密协调配合,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加强工作指导,强化打击措施,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强力推进,取得明显成效。

(二)抓住重点,严厉打击。各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多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行业和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采取联合执法、协同作战的方式,实施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要坚决打击和铲除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保护伞”,坚决查处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国家公务人员,坚决查处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标本兼治,注重实效。各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坚持做到“六个结合”:要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要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要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要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要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对打非专项行动不力的,据情对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规定,在乡镇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在县(区)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分别对乡镇和县(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据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营造氛围,强化监督。各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在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期间,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注重宣传效果,动员全民参与,扩大行动影响,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确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

附件:张掖市安全生产打非专项行动督查情况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