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预警监控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9-05 14:58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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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发〔2010〕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确保完成全市“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预警监控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通知》(甘政发〔2010〕55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节能降耗工作实行预警监控,并采取相应调控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节能降耗预警监控的重要意义

资源节约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近年来,国务院和省政府高度重视节能降耗工作,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市委、市政府把节能降耗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措施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2010年,全市万元GDP能耗必须下降4%,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电耗必须下降5.5%。从上半年的执行情况看,能源消费总量和全社会用电量持续快速增长。1-6月,全市万元GDP能耗同比上升4.21%,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电耗同比上升32.07%,火电、矿产、建材、冶炼、化工等高耗能行业综合能耗增长明显加快,节能形势十分严峻。今后几个月要消化前7个月的增长部分,确保完成全年目标,时间很紧、任务很重、压力很大。省政府下达的节能降耗目标是刚性指标,必须不折不扣地完成。实施预警监控,采取严厉调控措施,是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明确要求,也是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迫切需要。各县区、各部门、各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实施节能降耗预警监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强化预测分析,科学制定预警调控方案,切实抓好调度落实。

二、实行节能降耗预警监控的基本内容

(一)设立预警监控指标。根据省政府预警监控要求,综合分析全市上半年能耗消费情况,为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确定了各县区、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今后4个月能耗预警监控指标(见附件1-3)。从8月份开始,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业必须积极采取强力措施,严格控制能源消耗,确保按月完成监控指标,并按上月欠账累加、年度任务不减的原则,确保完成今年目标任务。

(二)实行逐月预警警示。从9月份开始,市统计局、市节能办每月分别对各县区和表列各企业上月预警监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发布预警警示。预警警示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种。对各县区按季度考核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按月考核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电耗,实行双重预警警示。对第三季度完不成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预警监控指标的,进行红色预警警示。对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电耗首次超月度监控指标的,进行蓝色预警警示;对连续2个月超监控指标的,进行黄色预警警示;对连续3个月超监控指标的,进行橙色预警警示。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按月就监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预警警示。对首次超月度监控指标的,进行蓝色预警警示;对连续2个月超监控指标的,进行黄色预警警示;对连续3个月超监控指标的,进行橙色预警警示。完成预警监控指标当月警示自动解除。

(三)实施分类惩处措施。根据预警警示级别,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类落实惩处措施。其中:

蓝色预警警示:对受此警示的县区和企业在全市通报批评。

黄色预警警示:对受此警示的县区和企业在全市通报批评,次月供电量扣减上月实际供电量的10%,并在2010年度节能降耗评价考核时扣减1分。

橙色预警警示:对受此警示的县区和企业在全市通报批评,责令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并限期整改,次月供电量扣减上月实际供电量的20%,并在2010年度节能降耗评价考核时扣减2分。同时,对县区实行区域限批,停止辖区内除节能减排、循环经济、淘汰落后产能和公益性项目以外新建项目的审批;对企业上月超预警监控指标的电耗,按目录电价加价0.25元/千瓦时标准执行;对超预警监控指标和超国家、地方规定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双超”企业电价,按照不重复加价和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红色预警警示:对受此警示的县区和企业在全市通报批评,责令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次季供电量扣减上季实际供电量的30%,并在2010年度节能降耗评价考核时扣减3分。同时,在对县区实行区域限批基础上,停止已经审批的高耗能项目建设。

三、实行节能降耗预警监控的配套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节能降耗预警监控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抓,确保预警监控措施取得实效。各县区政府、各企业要结合本地、本企业实际,迅速研究制定相应的预警监控实施方案,把市上确定的监控指标落到实处。各县区每月14日前,要向市节能办上报上月节能降耗预警监控工作情况,由市节能办汇总后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及市委组织部,作为年终考核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依据。

(二)强化统计监测。各级统计部门要建立完善与节能降耗预警监控相适应的能耗统计核算制度,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情况的统计分析和监测,坚决防止弄虚作假。各县区统计部门要在每月14日前向市统计局报告上月节能降耗预警监控指标完成情况。张掖供电公司每月7日前,要将各县区用电量情况分别报送市统计局。市统计局要在每月16日前将上月全市各县区节能降耗预警监控情况分析及预警调控措施建议报市节能减排办公室。

(三)强化应急处置。市工信委要逐户、逐产品列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由市发展改革委对其执行惩罚性电价。对超限额标准1倍以内的企业电价,在目录电价基础上按加价0.25元/千瓦时标准执行;对超限额标准1倍以上的企业电价,按淘汰类电价加价0.3元/千瓦时标准执行。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上节能限额标准,对本辖区列入全省年耗能5000吨以上标准煤的企业,制定出节能降耗应急预案,分别列出拟实行限产、停产、关闭措施的企业名单,并适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完成年度节能降耗目标任务。

(四)强化督查考核。由市节能减排办牵头,市工信委、市统计局、张掖供电公司等部门配合,定期对预警监控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促落实相关调控措施,严格实行责任追究。要将预警监控指标完成情况纳入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年终实行综合考评,严格兑现奖惩。对圆满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给予表彰奖励;连续3个月完不成预警监控指标的,对县区和企业主要负责同志进行问责;完不成年度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

(五)强化工作落实。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全面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的通知》(张政发〔2010〕98号)等文件要求,突出抓好淘汰落后产能和重点领域节能工作。市工信委要抓紧抓好工业领域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确保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目标任务,要督促各县区扎实推进10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尽早形成新的节能降耗能力。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区,要限期整改,并暂停新建项目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市发改委、市工信委要采取积极措施,扎实推进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节能工作。市建设局要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确保年底前全市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以上。市交通局要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市商务局要加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力度,切实加强流通服务业节能降耗工作。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扎实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活动,确保今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在去年基础上降低5%。张掖供电公司要按照预警监控指标要求,对进入预警名单的企业采取有效调控措施,确保用电量指标达到节能降耗要求。对完不成国家下达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县区、部门和单位,市政府将实行行政问责。

市节能办

联系电话:8210143   传真:8214641

E-mail:13993682558@163.com

市统计局

联系电话:6912015   传真:6912005


附件:1.2010年下半年各县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季度预警监控指标(略)

      2.2010年下半年张掖市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电耗月度预警监控指标(略)

      3.张掖市年用能5000吨以上标准煤企业2010年下半年能耗预警监控指标(略)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