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7-05 16:21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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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发〔2010〕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张掖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10〕23号)和《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张政发〔2010〕33号)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深入开展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现就综合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科学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总体目标

通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机构、定编制、定岗位”和实施“编制、人事、分配、服务、补偿、绩效”等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配套改革,建立符合张掖实际的公益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行新机制,有效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基本医疗服务水平,让人民群众享受到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三、实施范围

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范围是:各县区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村卫生室。

四、主要任务

(一)改革管理体制,建立政府举办的公益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人员、业务、经费等由所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证其正常运转。各县区要巩固完善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要切实加强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的管理,实行“行政、人员、业务、药品、财务”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立公共卫生科室,村卫生室固定专职公共卫生人员,负责做好辖区公共卫生工作。

(二)改革人事制度,建立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依据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在合理核定人员编制的基础上,确定岗位设置,科学核定各专业人员比例。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事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富余人员分流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三)改革分配制度,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根据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近三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收入情况,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各县区要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督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社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定岗竞聘完成后,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绩效工资。根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卫生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岗位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对职工定期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个人收入挂钩,并作为职工工资晋级、职称晋升、岗位聘用、奖惩的主要依据。

(四)改革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省、市确定的统一招标、统一定价、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的基本药物有关规定。市、县区成立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需求计划收集、药品二次议价、订单下达、药品配送和购销合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改革保障制度,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切实建立科学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政府补助及医保基金等多渠道补偿。政府补助标准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办法核定。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支出,由同级财政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收支全部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或财政专户统一管理。政府对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给予补助。

(六)改革服务机制,实现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向城乡全体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现阶段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孕产妇和老年人保健,慢性病及重性精神病管理等9大类。鼓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随着政府投入的逐步提高不断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在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本地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要切实增强基层医疗机构的中医药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作用,提高中医药在城镇医保和新农合制度中的报销比例,让人民群众享有“简、便、验、廉”的中医药服务。

五、实施步骤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同步进行,具体进度和方法步骤为:

(一)具体进度

2010年5月,在高台县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先行试点,完善方案;

2010年6月,甘州区、临泽县、肃南县开始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综合改革;

2010年8月,山丹县、民乐县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综合改革。

(二)方法步骤

1.明确职能,定编设岗。各县区编制、人事、卫生等部门要按照《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编制标准》(甘机编办发〔2006〕58号)和《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甘机编办发〔2008〕55号)的要求,确定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职能。按照以县区为单位统筹安排、总量控制、逐步到位的原则,根据山区、牧区、平原区、城郊区的不同情况,分类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合理设置行政管理、专业技术、后勤保障三类岗位。

2.竞争上岗,全员聘用。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定编和科学设岗的基础上,以“定编、定岗、不定人”为原则,确定竞聘范围和对象,统一组织乡镇卫生院人员实施竞聘上岗。所有上岗人员全员聘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定岗竞聘参照乡镇卫生院执行。

3.转变服务方式,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张掖市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项目实施方案及绩效考核标准(试行)》(张卫发〔2010〕32号)和《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实施办法(试行)》(张卫发〔2010〕57号)的要求,落实具体工作内容和措施,提高服务能力,大力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升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4.核定收支,合理补偿。各县区财政、卫生等部门按照《张掖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张财社〔2010〕36号),根据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收入和支出,并将收支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或财政专户统一核算,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保证其正常运转。

5.取消药品加价,实行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张掖市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张卫发〔2010〕58号)要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实行全市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配送药品做好进入出统计,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省级采购限价。市、县区药品采购配送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6.绩效考核,落实补助。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张掖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张卫发〔2010〕59号),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财政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内部职工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按照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

7.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张掖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人员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张人事〔2010〕53 号),全力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对原占编人员的分流,采取系统内调剂聘用、允许提前退休、鼓励自谋职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成立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县区卫生、编制、发改、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大财力保障,强化资金管理。各县区政府要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保证各项补助经费足额及时到位,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行。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开展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环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关系到广大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要充分做好改革动员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讲清政策,统一认识,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积极落实各项改革措施,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