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充分发挥基层应急队伍在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甘政办发〔2009〕195号)和《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张政发〔2007〕16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着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兼顾县(区)、乡(镇)政府财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加强和完善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素质优良、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坚持以人为本,加大经费投入,开展培训教育,改善技术装备,落实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着力打造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层应急队伍。
二、建设目标
力争通过两到三年的努力,县(区)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基本建成,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得到全面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应急志愿服务进一步规范,基本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本区域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为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三、建设任务
(一)加强基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1.全面建设县(区)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各县(区)政府要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或确定“一专多能”的县(区)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在相关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开展救援处置工作。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特点和需要,制订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细化队伍职责,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加强与专业队伍互动演练,不断提高队伍综合应急能力。
2.深入推进街道、乡镇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街道、乡镇要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人员、保安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有经验的人员的作用,组建或明确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下,发挥在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环境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方面的就近优势,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同时发挥信息员作用,发现突发事件苗头及时报告,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灾情评估等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整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严明组织纪律,经常性地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应急保障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全面研究分析各类突发事件的特点、发生频率和造成的损失的基础上,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重点加强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1.加强抗旱防汛队伍建设。县(区)、乡(镇)政府要组建由民兵、预备役人员、农技人员、村民和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的县(区)、乡(镇)级抗旱防汛队伍,行政村要组建由村民和属地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的村级抗旱防汛队伍。县(区)、乡(镇)、村级抗旱防汛队伍要在当地抗旱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开展相关培训和演练工作,做好汛期巡堤查险和险情处置,做到有旱抗旱,有汛防汛。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合理储备抗旱防汛物资,建立高效便捷的物资、装备调用机制。市、县(区)水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抗旱防汛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督促落实。
2.推进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县(区)、乡(镇)政府、行政村、国有林牧(农)场(站)、自然保护区和森林草原风景区等,要组织本行政区域、本单位职工和社会相关人员,建立森林草原消防队伍,主要任务是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的隐患排查、先期处置、信息报告工作,配合公安消防、当地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森林消防力量开展扑灭火患和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建立基层森林草原消防队伍与公安消防、当地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森林消防力量的联动机制,满足防火扑火工作需要。各有关方面要加强森林、草原扑火装备配备,组织开展防火扑火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市、县(区)林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督促落实。
3.加强农业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县(区)、乡(镇)政府要做好突发性重大低温冻害、农作物病虫害防控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基层农作物病虫害预测预警体系建设,组建专业防治队伍,做好防治药械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农业灾害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督促落实。
4.加强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县(区)气象部门要组织本单位职工、乡(镇)村干部和有经验的相关人员组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主要任务是接收和传达预警信息,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收集并向相关方面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做好强降雨、大风、沙尘暴、冰雹、霜冻、大雾、雷电等极端天气防范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参与本区域气象灾害防御方案的制订以及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地质灾害应急队伍的主要任务是参与各类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监测预警和群防群控,组织灾害隐患点排查,划分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开展防范知识宣传,报告隐患和灾情等信息,转移遇险人员,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容易受气象、地质灾害影响的乡(镇)、村社、企业、学校等基层组织单位,要在气象、国土资源部门的组织下,明确参与应急队伍的人员及其职责,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培训。市、县(区)气象、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督促落实。
5.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煤矿和非煤矿山,生产、存储和运输危险化学品单位要依法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小型企业,除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外,要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在发生事故时要及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平时开展或协助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资质认定管理。矿山及生产、存储和运输危险化学品单位所在地县(区)、乡(镇)政府要建立队伍调运机制,组织队伍参加社会化应急救援。在矿山、危险化学品工业集中的地方,要建立社会化服务的专业救援队伍。市、县(区)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督促落实。
6.加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县(区)要积极动员组织辖区内机关、学校、部队、医院、企事业单位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组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主要任务是在突发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加强地震灾害的先期处置,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并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现场道路引导、后勤保障、秩序维护和受灾群众疏散转移、安置安抚及自救互救等协助处置工作。建立完善军地联络和区域联动机制,逐步形成社会基础广泛、协调统一的地震灾害救助力量。市、县(区)地震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督促落实。
7.推进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建设。县(区)及电力、水务、供水、排水、燃气、供热、供电、交通、环保及市容环境等主管部门和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要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中懂技术、有救援经验的职工,分别组建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任务。重要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要组建本单位运营保障应急队伍。要充分发挥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人员在应急抢险中的作用,配备应急抢修的必要机具、运输车辆和抢险救灾物资,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安全防护、应急抢修和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市、县(区)经贸委、电力、水务、建设、规划、房管、交通、环保、城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督促落实。
8.强化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特点,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卫生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承担传染病、食物中毒和急性职业中毒、核与辐射事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突发事件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及卫生学处理,以及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城市医疗卫生机构要与县(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把帮助组建基层应急队伍作为对口支援的重要内容。市、县(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卫生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督促落实。
9.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建设。各县(区)政府要建立由当地畜牧兽医、卫生、公安、工商、质检等有关行业的行政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具体承担家畜、家禽和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控制和扑灭任务。要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同时加强疫情监测和应急处置所需的设施设备建设及疫苗、药品、试剂和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提高队伍的应急能力。市、县(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基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督促落实。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各级政府是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结合实际,制定细化方案,对本辖区综合性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行详细规划,确定数量和规模,分阶段组织实施,建立人员队伍档案,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公安、国土资源、交通、水务、林业、气象、安监、环保、电力、通信、建设、卫生、农业、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要强化有关支持政策,会同县(区)政府一起研究制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和具体推进措施,不断加强对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督促指导,确保基层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方案(含电子版)于2010年6月底前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8224661,电子信箱:zysyjb@163.com)。
(二)健全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应急队伍整体作用。各基层应急队伍组成人员平时在各自单位工作,发生突发事件后,要立即集结到位,在当地政府或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基层应急管理机构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区)、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健全修订相关应急预案,完善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基层综合性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志愿者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同时,要探索建立基层应急队伍与其他各类应急队伍及装备统一调度、快速运送、合理调配、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经常性地组织开展联合培训和演练,形成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合力,发挥基层应急队伍的整体作用。
(三)协调整合力量,不断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社会化程度。应急救援志愿服务是专业救援的重要辅助力量,是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通过多种渠道,努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社会化程度的要求,充分发挥街道、乡(镇)、行政村等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作用,建立群防群治队伍体系。鼓励现有各类志愿者组织在工作范围内充实和加强应急志愿服务内容,为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应急志愿服务提供渠道。有关专业应急管理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纳入应急救援队伍。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的作用,建立青年志愿者和红十字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科普宣教和辅助救援工作。应急志愿者组建单位要建立志愿者信息库,并加强对志愿者的培训和管理。
(四)强化动态管理,不断充实完善应急救援专家库。应急救援专家库人员的主要任务是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专业咨询和理论指导。各县(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要结合基层综合性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立足实际,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基层应急抢险救援专家库,形成分级管理、分类设置、覆盖全面的应急救援专家体系。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专家会商机制,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在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和突发事件防范、处置、鉴定、评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着力提高应急管理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时效性。
(五)加大投入力度,不断增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各级各部门要想方设法增加对基层的投入,解决基层力量弱、经费缺、资源少、装备陈旧、交通工具短缺等制约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突出困难。县(区)、乡(镇)两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及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经费渠道。各级财政要建立应急队伍投入机制,支持县(区)、乡(镇)搞好综合性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市直相关部门要积极整合资源,通过项目的形式给予支持,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创造必要的条件。
(六)加强管理创新,不断促进基层应急队伍健康发展。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落实基层应急救援队员保险、医疗、工伤、抚恤等政策措施。各级民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民间应急救援组织登记管理制度,鼓励社团组织和个人参加基层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基层应急救援队伍装备标准并配备必要的装备。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应急管理、应急队伍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要创新工作思路,开展示范点建设,以点带面,促进基层应急队伍健康、均衡发展,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同时,要建立健全基层应急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将基层综合性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纳入各县(区)和各部门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体系,推动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