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09〕2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人民银行张掖市中心支行关于《张掖市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张掖市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人民银行张掖市中心支行 2009年11月9日)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有效信贷投入,促进全市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
农村金融是现代经济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服务“三农”的重要力量。改善农村融资和信用环境,不仅是保证农村金融稳定运行的问题,更是关系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大问题。进一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教育和引导农民重视自身信用记录,崇尚诚实守信,有利于夯实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基础,增强外部投资者的信心和意愿,为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有利于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长效机制,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有利于更好地利用信用资源,增加对“三农”的有效信贷投入,壮大县域经济,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二、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具体目标
基本原则。按照“协调合作,健全机制,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先易后难,稳步推进,改革创新,支农惠农”的原则,结合张掖实际,推进全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工作目标。以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依托,健全农村经济主体的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利用1-2年的时间逐步拓展信息采集与共享范围,建立完善的农村经济主体信用档案与信息共享平台。以农村经济主体信用档案为基础,完善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标准,规范开展信用评价活动,健全适合农村经济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和创评机制。普及金融与征信知识,拓展征信产品应用,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三、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
(一)全面建立农户电子信用档案。从已建立的信用村、信用户入手,开展农户电子信用建档工作,在此基础上逐步采集尚未与农村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的农户信息并为其建立电子信用档案。农户信用信息档案采集的内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制定的《农户基础信息采集表》为准。
(二)深入开展农户信用评价工作。运用已建立的农户电子档案及农户信用档案,规范农户信用评价指标,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客户管理系统,实现对农户信用评级的管理,为农户进一步融资、涉农金融机构业务拓展和乡(镇)政府部门管理提供支持。
(三)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带动县域农村尚未取得银行信贷的乡镇中小企业基本信息、生产经营及财务信息的征集,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建设。
四、加强领导,建立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机构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农机局、畜牧局及各涉农金融机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张掖市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指导全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行张掖市中心支行,承担日常具体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机构,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五、强化责任,大力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一)县(区)政府要把信用乡镇、信用村创建工作列入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内容,一并考核、兑现奖惩;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辖区农村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指导,形成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宣传部门要加大征信宣传和培训力度,推进征信宣传教育长期化、规范化、制度化。工商、税务、质检、法院、环保、社保、教育等有关部门要逐步将各自掌握的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进我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上水平。
(二)人民银行张掖市中心支行、张掖银监分局要根据国家的货币信贷、金融监管政策,组织、引导辖区涉农金融机构逐步建立健全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制定并实施对各县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支持政策,指导农村金融机构创新业务管理模式,创新信贷产品,增加农村信贷投入,切实加强对各级金融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各涉农金融机构要建立数据质量责任制和数据更新机制,全力征集农户信用档案,把查询农户信用信息作为发放农户贷款的首要环节,简化贷款调查程序,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充分发挥农户信用信息平台在防范贷款风险和促进农村信用建设中的作用。要规范农户信用评价方式方法,引进科学先进的农户信用评价模型,将农户信用评价结果引入贷款审核过程,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信贷业务及信用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形成“公司+农户+征信+信贷”的业务模式,创新农村信贷业务管理流程。要定期开展农户信用评级工作,每年年初以行政村、乡镇为单位开展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和申报工作。拟创建信用村、信用乡(镇)报经市(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分别予以命名和授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