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张掖市委办公室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2-05 11:44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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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发〔2009〕122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31日转发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30日)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调整

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

为了解决我省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八十年代初,省委出台了《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转发甘肃省关于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若干问题的暂行处理规定的通知》(省委办发〔1982〕60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甘肃省关于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职工若干问题的暂行处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省委办发〔1985〕138号),明确了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2004年,又出台了《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发〔2004〕45号),对这部分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对帮助解决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化,群众的生活、住房、医疗等费用不断增加,2004年调整的补助标准已不能完全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为了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于民,现对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精减下放职工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原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70%、60%、40%及每人每月10或20元生活补助费的四类人员,在2004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0元,调整后的新标准分别是:一类人员230元/人月、二类人员210元/人月、三类人员180元/人月、四类人员160或170元/人月。

二、对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享受生活补助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对省委办发〔2004〕45号文件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甘民低〔2006〕20号)的有关规定,不再办理补办手续。对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不能纳入城乡低保范围而生活确实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临时救助。

以上各类人员调整补助标准后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原单位在改制中破产倒闭不复存在的,由原单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上述标准发放,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年度列入预算。

调整后的标准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