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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09〕1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拟定的《张掖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张掖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张掖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张掖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2009年9月23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和市级统筹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劳社电〔2009〕14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实施,统一预算、分级核算,统一调剂、分级平衡,统一考核、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总体目标
2009年底前,实现分级管理,建立风险调剂金。力争到2011年底实现“五统一”,即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待遇支付、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
三、统筹办法
(一)统一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全市性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各县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各县区不再制定医疗保险政策。
(二)统一覆盖范围和对象。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按照《关于印发张掖市各类用人单位全员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的通知》(张政发〔2006〕110号)的规定执行。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按照《关于印发张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发〔2008〕74号)的规定执行。
(三)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2)退休(职)人员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退休人员养老金的6%缴纳,个人不缴费。为减轻企业负担,对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阶段性降低费率。
(3)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8%或4%选择缴费。按8%缴费的,建立个人账户,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按4%缴费的,不建立个人账户,其住院待遇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规定执行,不享受大病补助。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退休前选择8%缴费的,退休后按6%标准缴费,选择4%缴费的,仍按4%缴费, 不建立个人账户,不享受大病补助。
(4)农民工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有固定工作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用人单位按6%缴纳,个人按2%缴纳,建立个人账户,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务工时间短、流动性大的农民工,用人单位按4%缴纳,个人不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其住院待遇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规定执行,不享受大病补助。
(5)因破产、撤销、解散等依法终止的各类用人单位的退休(职)人员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没有接收单位的,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和6%的费率及近5年平均增长率一次性测算缴纳其到全省平均寿命的医疗保险费。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张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发〔2008〕74号)的规定执行。
(四)统一个人账户划入比例。
(1)城镇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分年龄段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具体为:在职人员35岁以下1%、36岁至45岁1.3%、46岁以上1.8%。退休(职)人员55岁以下的3.3%,56岁以上的3.8%。高于上述划入标准的县区,制定具体过渡办法,报市上备案,于2011年底前降低到此标准。
(2)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建立其个人账户。
(五)统一起付标准、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700元。同一年度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5%。
(2)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住院医疗费用剔除起付标准、自费药品费用和乙类药品费用、部分支付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的自付费用后,按以下比例报销。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5%。乙类药品费用、部份支付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个人自付10%。
(3)最高支付限额:年内统筹基金报销额最高不超过7万元,超过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互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起付标准:一级医院150元,二级医院350元,三级医院700元。
(2)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住院医疗费用剔除起付标准、自费药品费用和自付乙类药品费用、部分支付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的费用后,按以下比例报销。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乙类药品费用、部份支付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个人自付10%。
城镇居民连续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
(3)最高支付限额:年内统筹基金报销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超过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互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3.参保职工、参保居民在全市各中医医院、肃南县民族医院住院且以中医为主诊断和治疗的,起付标准在现有基础上降低一个档次,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
4.参保职工、参保居民转外就医、异地居住及探亲期间发生的紧急抢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时(本市范围内除外),起付标准统一按700元标准执行,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城镇职工按80%报销,城镇居民按65%报销。
5.参保职工、参保居民发生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纳入相应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6.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定额补助。
(六)统一大病医疗筹资和补助标准。
1.城镇职工筹资标准: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其个人账户中划转。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的承受能力,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相应调整。
补助标准:超过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并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部分,大病互助基金补助80%,年最高补助限额为13万元。
2.城镇居民筹资标准:按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由社保经办机构从统筹基金中划转。
补助标准: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并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部分,大病互助基金补助50%,年最高补助限额为3.5万元。
(七)统一特殊疾病门诊补助。
对于参保职工、参保居民中,部分发病人群需要长期治疗,既可住院又可门诊治疗,年累计治疗费用较多的病种,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给于补助。补助病种和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基金随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八)统一定点机构管理。
建立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统一监管机制,引入准入退出竞争机制。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取得相应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总协议,统一挂牌,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不违背总协议的原则下,可根据实际签订补充服务协议,并按协议进行管理。年度考核工作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进行。原县区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全部移交市上统一管理。
(九)统一医疗费用结算管理。
1.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大病医疗补助费用,由患者入院时先预交一定数额的押金,治愈出院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个人负担部分,统筹基金负担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总额预付的相关规定结算。异地居住人员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先行垫付,待出院后凭住院病历资料、有效票据、费用清单和卡、册等,由参保单位收集整理后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2.特殊疾病门诊补助费用,由患者凭二级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票据,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3.个人账户门诊费用,建立了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县区,由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刷卡就医购药,每月由定点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没有建立信息系统的,按参保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异地居住人员可凭有效证、卡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取个人账户资金。
(十)统一就医管理。
参保人员可选择张掖市境内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确因病情和医疗条件所限需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包括省内、省外)治疗的,应由正在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积极办理转院治疗。参保人员在市外医疗机构接受紧急抢救治疗的,待病情稳定后应当及时送转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参保患者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紧急抢救除外),由个人全额承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异地居住人员应在居住地选择2—3家就医治疗的医疗机构,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或未经审批在非选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负。
(十一)统一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和使用。
按照政策性、可靠性、完整性和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全市统一编制和实施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明确市、县区责任,预算分为医疗保险基金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包括全市汇总预算和各县区分预算。
各县区必须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历年和当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互助基金结余,留存县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单独管理,主要用于弥补市级统筹实施后本地以后年度出现的基金缺口。基金预算中的收支缺口,由当地基金结余、市级调剂金和同级财政补助解决。对因市上出台减收增支政策造成的基金收支缺口,市上及时调整基金预算,并给予适当调剂补助。对因扩面征缴工作不力等原因造成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同级政府负责解决。各县区动用基金结余须经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核批准。
(十二)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
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均按上年度统筹基金(大病互助基金)收入总额的5%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各县区于每年6月底前一次性上解市财政专户。
(十三)统一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全市实行统一的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规范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实现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
(十四)统一使用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按照统一的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数据标准,加快开发使用全市集中式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信息系统,建立全市集中的医疗保险数据库,实现医疗保险数据的集中管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础数据的整理,做好与相关信息系统的衔接,确保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工作正常运行。同时,加快全市统一参保单位网上业务系统建设,实现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登记、信息变更、缴费申报、信息查询等业务上网操作,为实现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提供技术支撑。各县区不得自行开发管理系统软件。
(十五)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挤占和挪用。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内部控制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对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等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监控,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健康运行。
(十六)建立医疗保险工作目标考核机制。
市政府将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对县区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每年对各县区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市级统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因工作不力,影响基金收支平衡的要实行行政问责,对由此造成的基金减收增支,市上不予调剂。
四、工作职责
实行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市上主要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政策;统一编制全市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并组织实施;统一对基金收支平衡确有困难的县区给予调剂补助;统一对县区市级统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各县区政府是医疗保险工作第一责任人,县区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和社保经办机构是医疗保险直接责任人,负责把医疗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本地医疗保险工作;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夯实缴费基数,强化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政府投入,严格执行基金预算,做到基金收支平衡、医疗待遇水平稳步提高。
五、工作要求
实行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是增强医疗保险基金支撑能力,更好地保障患者的医疗需求,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精心组织、搞好协调、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采取有力措施,继续大力做好医疗保险扩面工作,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积极拓展筹资渠道,健全用人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和政府投入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基金多元筹措机制。实行市级统筹后,对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要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医疗保险的投入。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根据市级统筹的实际需要,按管理服务总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我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推进。
六、其他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
(二)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张掖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2009年9月23日)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和市级统筹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劳社电〔2009〕14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着力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功能和抗风险能力,提升失业保险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的作用,推动社会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实施,统一预算、分级核算,统一调剂、分级平衡,统一考核、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力争到2011年底达到“五统一”,即: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待遇支付、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
四、统筹办法
(一)统一制定失业保险政策。全市性的失业保险政策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各县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各县区不再制定失业保险政策。
(二)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按照《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35号令)规定执行。市上具体承担2009年8月31日前已在市本级登记参保用人单位的征缴工作,原则上不再吸纳新的参保单位。各县区负责辖区内的扩面征缴工作。
(三)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缴费基数严格按照《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和《甘肃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补充规定的通知》(甘劳社发〔2002〕205号)规定核定。
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按照《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统一基金的征缴和支付程序。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本级参保单位缴费申报后,及时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地税部门依据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缴费核定表,征缴和清欠本级参保单位的失业保险费,于每月25日前汇总并直接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并将征缴票据相关联按规定时限提供给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凡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按财政拨款同比例纳入预算;并按规定及时给于拨付,确保事业单位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有条件的县区可由财政部门直接代扣,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0日前上报待遇支付计划,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审核汇总,向市级财政部门申报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拨付。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按批准后的用款计划,将计划金额从市级支出户拨付到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规定按时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五)统一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标准严格按照《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市、县区按规定对本级参保单位失业人员享受的失业保险金、门诊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待遇享受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在审核认定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接受监督。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由县区初审后,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失业保险金(含门诊医疗补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代发银行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有条件的县区要建立和完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实现失业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
(六)统一基金管理。失业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市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县区不再保留财政专户,只保留地税部门收入户和经办机构支出户。县区社会保障财政专户资金由市财政、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联合审核后,于9月1日前全部上解市财政专户后,相应撤销县区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七)统一编制和实施全市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政策性、可靠性、完整性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全市统一编制和实施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明确市、县区责任,预算分为失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包括全市汇总预算和各县区分预算。预算编制必须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失业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其中,失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应综合考虑上年度实际参保人数、预算年度扩面征缴计划、工资增长、利息收入、阶段性降低费率、其他收入等因素;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应综合考虑失业保险人员的增减、待遇调标、支持再就业、其他支出等因素。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预算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另行制定。
(八)建立市级调剂金。按上年度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5%建立市级调剂金,并按省上的规定上解调剂金。各县区必须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基金预算中的收支缺口,由市级调剂金和地方财政补助解决。对因市上出台减收增支政策造成的基金收支缺口,市上及时调整基金预算,并给予适当调剂补助。对因扩面征缴工作不力等原因造成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市级调剂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九)统一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全市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规范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实现失业保险经办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
(十)统一使用失业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按照统一的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数据标准,加快开发使用全市集中的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信息系统,建立全市集中的失业保险数据库,实现失业保险数据的集中管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础数据的整理,做好与相关信息系统的衔接,确保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工作正常运行。同时,加快全市统一参保单位网上业务系统建设,实现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登记、信息变更、缴费申报、信息查询等业务上网操作,为实现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提供技术支撑。
(十一)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失业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内部控制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对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发放、管理等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监控,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健康运行。
(十二)建立失业调控和预警机制。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失业调控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加强对失业的宏观调控,有效控制失业人数过快增长。要加强对失业预警指标体系、预警预案等问题的研究。鼓励企业招用失业人员,扶持失业人员再就业,尽量缩短失业人员的失业周期,有效控制长期失业人员比例。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待遇。把促进就业与调控失业结合起来,强化就业管理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充分就业,最大限度地规避失业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十三)建立失业保险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市政府将失业保险工作纳入对县区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每年对各县区失业保险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市级统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因工作不力,影响基金收支平衡的要实行行政问责,对由此造成的基金减收增支,市上不予调剂。
五、工作职责
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后,市上主要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失业保险政策;统一编制全市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并组织实施;统一对县区市级统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各县区政府是失业保险工作第一责任人,县区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和社保经办机构是失业保险直接责任人,负责把失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本地失业保险工作;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夯实缴费基数,强化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政府投入,严格执行基金预算,做到基金收支平衡、支付能力稳定提高;确保失业人员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并对失业人员提供优质的管理服务。
六、工作要求
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是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更好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有效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精心组织、搞好协调、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采取有力措施,继续大力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和失业调控工作,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积极拓展筹资渠道,健全用人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和政府投入相结合的失业保险基金多元筹措机制。实行市级统筹后,对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要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失业保险投入,要把事业单位参保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从根本上破解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难题。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根据市级统筹的实际需要,按管理服务总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不断提高失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我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推进。
七、其他
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张掖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2009年9月23日)
为了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和市级统筹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劳社电〔2009〕14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建立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抵御风险能力强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推动社会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实施,统一预算、分级核算,统一调剂、分级平衡,统一考核、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
从2009年9月1日起,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全市统筹,业务工作分级经办的工伤保险制度。力争到2011年底达到 “五统一”,即: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待遇支付、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
四、实施步骤
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分以下几个阶段推进:
(一)前期准备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各县区、市本级对截至8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定期待遇的人员造册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对参保单位、人数和确定基准费率、浮动费率等相关资料进行分类汇总;对确定的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的相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全面清理,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资金要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二)审核移交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对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享受待遇、缴费申报和欠费情况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结论。完成审核的县区,收入户和支出户清零,资金全部归集财政专户,由市、县区财政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金上解和相关交接手续。
(三)运行完善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实现“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待遇支付”的目标。
(四)统一管理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统一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统一相关的帐、卡、表、册。建立健全全市工伤保险资源数据库,使用全市统一开发的应用软件,市、县区工伤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联网,业务数据全市统一集中管理。实现“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的目标。
自2009年9月1日起到工伤保险基金上解前,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暂付、借支医疗费等名义擅自动用或挪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只能用于定期工伤保险待遇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的其他待遇支付。
五、统筹办法
(一)统一制定工伤保险政策。全市性的工伤保险政策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各县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各县区不再制定工伤保险政策。
(二)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市上具体承担2009年8月31日前已在市本级登记参保用人单位的征缴工作,原则上不再吸纳新的参保单位。各县区负责辖区内各类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扩面征缴工作。
(三)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工伤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严格按《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张劳社发〔2008〕249号)规定执行。行业类别按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执行。各县区确定的参保单位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接受监督。
(四)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属于市本级已参保的单位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属于县区应参保的单位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工伤事故报告、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和时限严格按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执行。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决定后,10日内上报工伤认定结果和企业(个人)工伤认定申请表备案。成立市工伤鉴定小组(靠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承办全市工伤职工伤残程度鉴定工作。
(五)统一工伤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审定。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资格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取得相应资格的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签订服务总协议,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不违背总协议的原则下,可根据实际签订补充服务协议,并按协议进行管理。年度考核工作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进行。原县区确定的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全部移交市上统一管理。
(六)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3〕131号)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即:小额待遇支付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大额待遇支付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具体数额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县区的实际情况核定。
(七)统一工伤职工就医管理。工伤职工应当在本单位就近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治。确因伤病情和医疗条件所限需转院治疗的,在张掖市境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经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院治疗。需转往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当由正在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办理转院手续,工伤职工在市外医疗机构接受抢救治疗的,病情稳定后应当及时送转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工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紧急抢救除外),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事故进行医疗救治时,凡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所需费用,由参保单位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参保单位的工伤人员在工伤保险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凡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所需费用,由参保单位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未在工伤保险定点机构进行康复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由市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小组作出同意配置的意见后,工伤职工到指定的配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
(八)统一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和支付程序。市本级、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本级参保单位缴费申报后,要及时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地税部门依据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工伤保险缴费核定表,征缴和清欠本级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费并缴入县区财政专户,县区财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汇总上解到市级财政专户,并将征缴票据相关联,按规定时限提供给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编制会计凭证、记录参保单位缴费情况。参保单位的历年欠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缴,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上解。
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基金待遇支付每月10日前上报支出计划,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审核汇总,向市级财政部门申报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计划经额拨付到市经办机构支出户、县区财政专户,县区财政部门收到款项后,及时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按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县区地税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年未为零结余。
(九)统一编制和实施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算。按照政策性、可靠性、完整性和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全市统一编制和实施工伤保险基金预算,明确市、县区责任,预算分为工伤保险基金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包括全市汇总预算和各县区分预算。预算编制必须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工伤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其中,工伤保险基金收入预算应综合考虑上年度实际参保人数、预算年度扩面征缴计划、工资增长、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因素;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应综合考虑定期待遇支出、工伤保险享受对象人数的增减变动、待遇调整、其他支出等因素。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预算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另行制定。
(十)统一管理和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前各县区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包括储备金和定期存款、有价证券等)足额上解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进行明细管理,主要用于周转和弥补市级统筹实施后本级以后年度出现的基金缺口。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区必须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依据《张掖市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建立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并按照省上的有关规定上解省级风险调剂金。基金预算中的收支缺口,由当地历年基金结余、市级储备金和同级财政补助解决。对因市上出台减收增支政策造成的基金收支缺口,市上及时调整基金预算,并给予调剂补助。对因扩面征缴工作不力等原因造成的基金收支缺口,由本级政府负责解决。
(十一)统一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全市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规范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实现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
(十二)统一使用工伤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按照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数据标准,加快开发使用全市集中式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信息系统,建立全市集中的工伤保险数据库,实现工伤保险数据的集中管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础数据的整理,做好与相关信息系统的衔接,确保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工作正常运行。同时,加快全市统一参保单位网上业务系统建设,实现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登记、信息变更、缴费申报、信息查询等业务上网操作,为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提供技术支撑。
(十三)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伤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挤占和挪用。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内部控制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对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发放、管理等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监控,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健康运行。
(十四)建立工伤保险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市政府将工伤保险工作纳入对县区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每年对各县区工伤保险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市级统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因工作不力,影响基金收支平衡的要实行行政问责,对由此造成的基金减收增支,市级储备金不予调剂。
六、工作职责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市上主要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工伤保险政策;统一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并组织实施;统一对基金收支平衡确有困难的县区给予调剂补助;统一对县区市级统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各县区政府是工伤保险工作第一责任人,县区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和社保经办机构是工伤保险直接责任人,负责把工伤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本地工伤保险工作;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夯实缴费基数,强化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政府投入,严格执行基金预算,做到基金收支平衡、支付能力稳定提高;确保工伤人员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并对工伤人员提供优质的管理服务。各县区在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前形成的工伤保险债权、债务,由县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清理回收。
七、工作要求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更好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精心组织、搞好协调、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采取有力措施,继续大力做好工伤保险扩面工作,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积极拓展筹资渠道,健全用人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和政府投入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基金多元筹措机制。实行市级统筹后,对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工伤保险投入。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根据市级统筹的实际需要,按管理服务总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不断提高工伤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