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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09〕1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委市政府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为民办好12件实事的通知》(市委办发〔2009〕24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切实保障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现将《张掖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冬季取暖补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加快工作进度,保证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张掖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冬季取暖补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确保不因物价上涨等原因而影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安全过冬,依照《张掖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依照《张掖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意见》,经县(区)民政部门批准并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的农村老年人。2009年,全市核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5820人(其中:甘州区1754人,山丹县626人,民乐县1555人,肃南县136人,临泽县569人,高台县1180人)。
二、资金筹集与管理
自2009年起,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冬季取暖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县(区)财政共同负担。现阶段补助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甘州区和肃南县市、县(区)财政配套资金分别按4:6和2:8的比例列支,省财政直管县由县财政自筹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冬季取暖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照民政部门核准的五保供养花名册,冬季取暖补助务于每年10月底以前按照补助标准足额发放,落实到户。集中供养的,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将补助资金通过“一折统”发放到户。
三、监督管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冬季取暖补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乡镇人民政府和负责供养机构要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冬季取暖补助工作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级民政部门对符合冬季取暖补助的五保供养对象要登记造册,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冬季取暖补助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应补尽补。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冬季取暖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冬季取暖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
(四)农村五保冬季取暖补助对象及资金的认定、审核和发放,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