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城镇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11-05 10:53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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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09〕1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城镇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已经2009年9月1日市第一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

张掖市旅游产业关于在城镇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现就我市城镇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城镇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

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环节,也是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支持个人住房消费,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已基本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改善职工住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但是全市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还不高,多数非公企业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停缴住房公积金的现象仍然存在,影响了非公企业职工住房条件的改善,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在城镇非公企业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有利于解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困难,改善就业环境,增强企业凝聚力、竞争力,有利于企业人才引进,稳定职工队伍,实现安居乐业。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积极推动在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非公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制度,改善发展环境,促进非公企业健康发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逐步改善中低收入职工的居住条件。

2.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加强政策引导,依法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扩面缴存工作。

以人为本原则。以增强职工购买住房支付能力,缓解职工家庭经济困难,方便职工缴存、支取和贷款,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积极稳妥原则。针对不同企业,采取不同标准和灵活方式,充分尊重企业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注重实效原则。切实帮助城镇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有效提高住房保障水平,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

3.工作目标  

从2010年起,力争用3—5年时间在全市城镇非公企业建立比较完善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缴存对象和范围

根据《条例》和《指导意见》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其在职职工都要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工作时间满一年,单位应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也可按照相应规定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工作措施

1.分类指导,稳步推进。要按照“低门槛,广覆盖,先易后难,逐步到位”的原则做好非公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扩面缴存工作。目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公企业,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在2009年12月31日前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或补办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其缴存额度以2008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约1000元)为基数,缴存比例按《条例》规定的最低比例,即单位、个人各5%计算缴存(有条件的单位可在12%比例范围选择缴存),并逐步达到全员覆盖的目标;对原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改制、转制后停缴公积金的国有、集体企业,应恢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为职工续建续缴住房公积金;对管理基础薄弱、用工不稳定的企业,可先在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生产骨干范围内建立,以后逐步扩大范围;对新成立的城镇非公企业都应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自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企业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对缴存确有困难的企业,要按《条例》规定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企业开户登记,同时申请办理缓缴手续。

2.创新机制,优化服务。根据非公企业规模较小、职工流动性较大、生活困难较多的实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调整完善非公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现有提取、贷款政策,适当扩大贷款使用范围,适度放宽提取条件;在职职工支付房租、偿还贷款本息或因重大疾病、子女上学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时,允许职工按现行相关条件提取帐户内存储余额,以缓解职工家庭经济困难,提高职工参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性;对职工买房以及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满足不同职工的住房消费需要;要完善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机制,鼓励符合《担保法》规定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为非公企业职工贷款提供担保。同时,加快以政策咨询、缴存余额查询等为主要内容的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为职工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3.深入宣传,严格执法。要加强舆论引导、政策指导和行政推动工作,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主动参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良好氛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根据工作实际设置专门稽查、执法岗位,配备专(兼)职执法人员,制定完善的执法程序,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和经济等手段,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4.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城镇非公企业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强化工作措施,全面安排部署,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积极引导、督促企业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劳动保障、工商、民政、中小企业管理等部门,要主动地履行服务非公企业的职能,发挥监督管理作用,及时提供企业的相关信息,积极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做好非公企业扩面缴存工作。商业银行要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建立沟通、共享机制,在促建、促缴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职代会的协商沟通作用,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