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发〔2009〕34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及省属驻张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若干意见》(省委发〔200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人口问题事关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带有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全市人口再生产类型实现了历史性转变,妇女总和生育率降到了更替水平以下,人口过快增长得到有效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973年的25.5‰下降到2008年的5.64‰,全市少生人口60多万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现了跨越式发展,进入了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当前,必须清醒地看到,全市人口发展呈现复杂局面。人口出生进入第四次高峰期,人口惯性增长势头依然强劲,人口总量持续增长;群众生育观念尚未根本改变,稳定低生育水平难度较大;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出生缺陷发生率较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运行不够平稳,反弹的可能仍然存在;劳动力数量剧增,就业矛盾突出;人口进入老龄化,社会保障压力增大;流动迁移人口持续增加,管理和服务缺乏有效手段;一些地方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认识不足,投入不到位;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能力较弱,不能满足工作发展的需要。
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与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密切相关。在人口问题上的任何失误,都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难以逆转的长期影响。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坚定不移地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稳定、提高、统筹”的方针,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重点,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问题,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把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完善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政策措施,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坚持依法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政务公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严肃查处违法生育。
3.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充分发挥政府公共政策的导向作用,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投入机制,努力改善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4.坚持“一票否决”制。完善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机制,强化目标管理责任,健全责任追究制,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
5.坚持分类指导。继续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完善城市社区服务管理。巩固国优、省优工作成果,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全面发展。
6.坚持求真务实。大力倡导讲真话、报实数、办实事的求真务实精神,建立出生人口回顾调查和数据备案制度,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三)目标要求
“十一五”末,全市总人口控制在133万人以内,生育水平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农村计划生育率稳定在95%以上。2020年末,全市总人口控制在142万人以内,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缺陷发生率明显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人口分布趋于合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财政投入逐年增加,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日臻完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显著加强,技术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群众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
三、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工作格局
(一)坚持不懈稳定低生育水平。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长期任务。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必须坚持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必须坚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必须坚持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不动摇。要加大政策引导力度,采取综合措施,积极应对出生人口高峰,充分发挥生育政策和人口计划的调控作用,优惠政策的利益导向作用,相关部门的综合治理作用,党纪政纪处理和抚养费征收的制约作用,宣传教育的舆论引导作用,确保人口控制目标完成。
(二)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各级人口、卫生部门要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和行动计划,实施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大力宣传普及出生缺陷预防知识,全面实施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免费补服叶酸,积极开展婚前和孕前检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住院分娩、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促进儿童免疫和母乳喂养,提倡为贫困母亲免费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和安全接生。加强对出生缺陷成因特别是地方性遗传疾病的监测研究,增强干预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大力宣传和认真执行《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标本兼治的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保障出生人口性别平衡。严惩溺、弃、残害女婴的犯罪行为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妇女的违法行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建立B超使用准入和检查制度、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有利于女孩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本市各级机关和单位招考录用工作人员、企业招工,除用人岗位有特殊要求外,一律不得有性别限制和歧视。农村独女和二女家庭的子女,在机关和单位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在扶贫济困、慈善救助、贴息贷款、就业安排、项目扶持中对农村独女和二女家庭予以倾斜。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活动,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文明婚育观念。加强综合治理的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
(四)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属地化服务管理体系,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保障人口的合理迁移流动。完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建立健全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协作配合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制度。各相关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婚姻登记、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要与人口计生部门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重视农垦系统和移民计划生育工作,把管事和管人结合起来,明确职责,靠实责任,督促落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机构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市人口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编制。县区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按总人口10万人以下不少于2人、10万人以上不少于3人配备工作人员。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按常住人口人均不少于0.1元和0.5元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快社区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适应流动人口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需要。做好流动人口避孕药具免费发放工作。
(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目前,我市已进入老龄社会,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14万人,占常住人口的11%。要加强对老龄化问题的研究,制定和落实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探索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工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夫妇,按规定提供适当补助,同时,要开展各种形式的服务老年人的活动。城镇要逐步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城镇养老保障制度。
四、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一)坚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解决民生问题相结合。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要认真落实全省农村新增二女户结扎3000元奖励制度,引导农村二女户选择以结扎为主的长效节育措施,有效减少计划外多孩生育。其中,由市、县配套的1500元,按市、县2:8的比例承担(财政体制省直管县全部由县级财政承担),分别纳入财政预算。要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探索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制度。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通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及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予以帮助。要大力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中的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高标准发给低保金;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中,免除“两户”中的贫困户个人缴纳部分,并提高报销比例;在农村人饮工程中,免除“两户”中的贫困户入户费用。
(二)坚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推进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在新农村建设中,各项惠农政策要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相衔接,凡是到户到人的政策、项目、资金都应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家庭倾斜。在整村推进、异地搬迁、农村低保、合作医疗、人饮工程、母亲水窖、沼气项目、危房改造、建房用地、厕所改造、就业培训、新技术推广等方面要优先安排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对违法生育者,在没有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前,暂不享受各项奖励优惠政策。
(三)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认真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制度,不折不扣落实市县配套资金,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对象领到奖励扶助金和享受优惠政策。认真落实《中共张掖市委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中央省市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若干政策的意见》(市委发〔2004〕19号),对农村生育一个孩子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户实行1000元的养老储蓄;对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符合再生育子女条件自愿申请放弃生育的农户,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所需经费按市、县2:8的比例承担(财政体制省直管县按现行体制办法承担),分别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乡居民,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城镇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夫妻双方均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事业企业单位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分担;一方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另一方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全部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事业企业单位职工所在单位发放;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城市下岗、无业人员,其奖励经费由县(区)政府按政策规定落实,所需资金列入县(区)财政预算。
(四)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成才计划”。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凭县级人口部门出具的证明,其子女在本辖区内初中升高中时,省级示范性高中文化课增加20分,非示范性高中增加30分。在农村职业教育培训中要优先安排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积极探索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成才基金”,帮助考入大中专院校的农村贫困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子女完成学业。
五、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
(一)加强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认真实施全国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建设(国债)项目,按照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标〔2005〕206号),加快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所)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强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八位一体”的功能。建成“以县站为龙头、以乡镇服务所为主体、以村服务室为补充、以流动服务车为纽带”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
(二)大力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积极开展创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活动。全面实施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推行人性化服务,推进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与医疗保健机构密切配合,努力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优质服务。
(三)不断深化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利用城市社区、农村基层文化场所,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活动,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要广泛宣传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中等以上学校要增设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知识的教学内容。
(四)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健全市、县、乡三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完善全市人口和育龄妇女信息数据库,为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人口信息服务,实现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利用。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化水平。
六、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队伍建设
(一)加强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街道办事处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按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标准配备,所辖社区配备计划生育专干。要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确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编制,配备女专业技术人员。1万人以下的乡镇至少2名,1-2万人的乡镇3名,2-3万人的乡镇4名,3万人以上的乡镇不少于5名。人口规模较大、地域分布较广的乡镇或少数民族地区,可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适当增配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省卫生厅和省人口委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对符合医疗机构执业条件的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所,要积极支持办理许可证,作为公共医疗卫生资源,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
(二)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大力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建立健全人员准入、选拔任用、引进培养、交流、退出机制。新进入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医学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相关专业助理执业资格以上条件,力争在“十一五”末建成结构合理的计划生育专业技术队伍。加强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建设,健全机构,配齐人员,充分发挥其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市、县(区)计划生育协会常务副会长和专职副会长,应享受同级群团组织领导的级别待遇。市计划生育协会工作人员编制不少于3人,县(区)计划生育协会编制不少于2人。
(三)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人员培训工作。加强对现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执法水平、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水平。按照分层分级培训的原则,对现有技术服务人员进行全员培训,积极选送技术骨干到上级医疗卫生或计生服务机构进修培训。鼓励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
(四)关心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的成长。坚持开展“双推优”工作,优先提拔使用政治坚定、群众认可、工作业绩突出的优秀人口计生干部,加快人口计生干部培养成长步伐。优先发展吸纳优秀人口计生干部和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对象加入中国共产党,扩大计划生育积极分子群体。对长期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干部要适时进行轮岗和交流,激发工作活力。落实乡镇、街道计生办主任副科级待遇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工资与社会保障待遇,对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合同制、聘用制工作人员,要及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要把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和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的报酬纳入县级财政予以保证,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年报酬不低于1500元,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年报酬不低于600元。
七、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障机制
(一)进一步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到重要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部署,纳入重大事项督查、巡视范围,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市县人大、政协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情况列为检查视察的内容。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做好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企业和农垦单位在改制重组中不得削弱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工商、公安、人口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无业居民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人民法院要依法支持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执行,加大司法参与力度。
(二)建立稳定的公共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到2010年,全市人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增加到30元。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专项奖励经费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和直接到户到人的惠农资金“一册明一折统”发放办法,确保各项经费安全、有效使用。
(三)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继续坚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党政领导、相关部门、人口部门”分线考核,兑现奖惩。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大事项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失职、措施不力导致工作滑坡、人口控制失误较大的县(区)、乡(镇),坚决实行“一票否决”,进行黄牌警告、责任追究、重点管理。重点管理期间,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提拔使用。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加大对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查处力度。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审核公示拟提拔任用和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1990年以来有违法生育行为的,不得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候选人,不得评先评优。
(四)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坚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加强督查指导,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并落实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