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10-05 10:46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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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发〔2009〕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张掖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政府、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监察部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安全监管职责,各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未治理或重大专项任务未完成的,必须依照本制度的规定接受问责谈话,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一)所属辖区或行业年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市、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半年内发生二起以上一次死亡3—9人道路交通较大事故的市公安交警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二)所属辖区或行业季度内连续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且死亡人数合计超过序时进度的县(区)政府主管负责人和市、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三)未完成市政府安全生产年度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市、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四)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重大专项任务的县(区)政府主管负责人和市、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五)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挂牌的重特大安全隐患整治任务的县(区)政府主管负责人和市、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六)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非法储存打击不力的县(区)政府主管负责人和市、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乡(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七)对不符合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事项予以批准许可,或对已取得批准或许可的事项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依法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不依法严肃查处的市、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八)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的市、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九)隐瞒、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时限结案的县(区)政府主管负责人和市、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十)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察指令、建议的县(区)政府主管负责人和市、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十一)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五条 市安委会负责人主持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约谈;市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主持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主管负责人以及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约谈。

第六条 约谈一般以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召集,并成立约谈小组。约谈小组由市纪检监察、总工会、安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第七条 约谈内容

(一)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问题的约谈。主要听取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追究,防范措施落实等情况的汇报;

(二)对专项任务未完成、重大隐患未及时整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超标、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未完成、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察指令、建议等问题的约谈。主要听取原因分析,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责任落实等情况的汇报;

(三)对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非法储存等违法违规问题的约谈。主要听取生产经营现状,原因分析,对策措施,责任落实等情况的汇报。

第八条 约谈会召集前,约谈小组应在约谈会召集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约谈人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约谈会应形成书面记录,由各约谈参加人员签名确认后存档,必要时可发送有关单位。约谈会结束后,被约谈人应将约谈会工作内容落实情况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和约谈小组成员单位。

第九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的被约谈人,由市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必要时在媒体上曝光;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被约谈人相关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