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张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9-05 08:57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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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09〕1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2008年7月1日,全市统一执行新农合补偿政策以来,新农合工作稳步推进,基金使用良好,农民参合积极性较高,各县区及时对参合农民补偿住院费用,参合农民受益水平明显提高,党的惠民政策得到全面落实,有效解决了农民群众的看病就医问题。但在新农合运行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新农合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对全市新农合补偿政策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提高参合农民住院补偿起付线。从2009年8月1日起,参合农民住院补偿起付线乡镇卫生院由100元提高到200元,县区医院由300元提高到400元,市医院由800元提高到1000元。

二、实行县域外住院就医审批制度。按照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引导一般诊疗下沉到基层”和省卫生厅“逐级转诊、合理分流、减轻患者经济负担”的有关政策要求,对确需转县域外住院诊疗的患者依据《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实行转院审批制度。特殊紧急情况下,可先住院后办理转院手续,但必须在3日内办理转院手续。

三、提高中医药补偿标准。按照省卫生厅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降低中医药补偿起付线20%,提高补偿比例10%。

四、严格掌握患者住院标准。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患者住院标准,保证确需住院治疗的参合农民得到精心治疗,不需住院治疗的由门诊治疗。各县区要加强监督检查,规范诊疗行为,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切实降低患者医药费用。

五、确保县区合管办工作经费。从2010年起,各县区要以当年参合农民人数为基数,按照每年每人不少于0.5元的标准将县区合管办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合管办工作经费,保证新农合工作顺利开展。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