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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09〕1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2008年7月1日,全市统一执行新农合补偿政策以来,新农合工作稳步推进,基金使用良好,农民参合积极性较高,各县区及时对参合农民补偿住院费用,参合农民受益水平明显提高,党的惠民政策得到全面落实,有效解决了农民群众的看病就医问题。但在新农合运行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新农合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对全市新农合补偿政策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提高参合农民住院补偿起付线。从2009年8月1日起,参合农民住院补偿起付线乡镇卫生院由100元提高到200元,县区医院由300元提高到400元,市医院由800元提高到1000元。
二、实行县域外住院就医审批制度。按照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引导一般诊疗下沉到基层”和省卫生厅“逐级转诊、合理分流、减轻患者经济负担”的有关政策要求,对确需转县域外住院诊疗的患者依据《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实行转院审批制度。特殊紧急情况下,可先住院后办理转院手续,但必须在3日内办理转院手续。
三、提高中医药补偿标准。按照省卫生厅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降低中医药补偿起付线20%,提高补偿比例10%。
四、严格掌握患者住院标准。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患者住院标准,保证确需住院治疗的参合农民得到精心治疗,不需住院治疗的由门诊治疗。各县区要加强监督检查,规范诊疗行为,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切实降低患者医药费用。
五、确保县区合管办工作经费。从2010年起,各县区要以当年参合农民人数为基数,按照每年每人不少于0.5元的标准将县区合管办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合管办工作经费,保证新农合工作顺利开展。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