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张掖市委办公室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党政综合办公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8-05 16:40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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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发〔2009〕82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及省属驻张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张掖市电子政务发展,切实保障张掖市党政综合办公系统安全、有效、规范运行,根据我市实际,制定《张掖市党政综合办公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张掖市党政综合办公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张掖市电子政务发展,保障党政综合办公系统安全、有效、规范运行,根据党委系统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有关办法和规定及张掖市党政部门统一使用党政综合办公系统的安排部署、实施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张掖市党政综合办公系统(以下简称办公系统)是非涉密网络办公系统。

第三条 办公系统使用范围为与市委、市政府、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有行文关系的党政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省属驻张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本办公系统的部门、单位,以及各使用部门、单位的使用人员(以下简称使用人员)。

第二章 功能应用

第五条 办公系统为每个使用单位虚拟成一套独立的单位办公系统,是办公系统下的子系统。系统支持协同工作,公文管理(发文管理、收文管理、公文交换),知识和文档管理(文档借阅、表单应用、知识管理),信息交流(在线沟通、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行政辅助管理(计划、会议、日程安排、车辆、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图书资料管理),移动办公,信息发布(公告、调查、讨论、新闻发布)。为党政部门内部开展公文处理、日常行政管理及跨部门开展公文交换、信息交流及协同工作提供服务。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办公系统的规划、推广应用工作。

第七条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系统的运行维护、日常管理,指导使用单位开展办公系统应用。

(一)制定电子公文与信息流转的具体工作规范及制度;

(二)负责办公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办公系统中单位和用户注册、名称变更、撤销等申请办理、审批等相关手续和电子印章、Usb_Key身份锁(下称U_Key)的制作和发放,提供对使用人员的必要的技术支持;

(四)组织对使用单位的单位管理员和用户开展办公系统应用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 各县(区)委办公室、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县(区)办公系统的推广应用管理,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的应用管理工作。

第四章 使用单位

第九条 与市委、市政府有直接行文关系的各县(区)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市直党政部门、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省属驻张单位须接入办公系统。县(区)部门(单位)需要使用办公系统的,应向县(区)委办公室和县(区)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区)两办会同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协商解决,管理办法由县(区)制定。各使用单位须确定分管领导、主管科室和专人,负责本单位办公系统的日常管理,加强与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经常性沟通和衔接。使用单位因合并或撤销等原因而变更单位名称和单位信息的,须向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重新确定变更后单位名称、单位管理员、文档员及用户名单等信息。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的单位管理员和文档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确因工作需要发生变化时由原单位管理员负责培训新的人员,并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部门(单位)需要开通短信、移动办公功能的,须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核准,签署协议后开通使用。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文档员必须在办公系统如实填写手机号码开通短信功能。其他人员根据部门(单位)实际需要开通短信功能,产生的费用由部门(单位)承担。如手机换号应及时修改手机号码信息。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本单位网络环境搭建、电脑和打印设备的配备,确保办公系统的正常使用。

第五章 使用人员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配备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从事办公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办公系统中用户帐户的开设、注销由各使用单位单位管理员负责填写申请表,并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核准后办理。

第十五条 办公系统用户使用实名制管理。通过用户帐户、用户名、密码、U_Key进行身份管理和认证。使用人员用户帐户开通后应及时修改登录密码并定期更换密码,防止帐户和密码泄露。

第十六条 用户帐户、密码和U_Key由本人使用保管,不得转借、告知他人,个人对办公系统中的使用行为负责。因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时处理办公事务,可在出差前设置代理人员,委托办理相关事务。

第六章 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电子印章是实物印章在办公系统上的延伸,仅限于在办公系统中使用。

第十八条 公文的上报、下发,部门(单位)之间公文交换必须加盖电子印章。

第十九条 各县(区)、市直及省属驻张各部门、各单位的电子印章由市委办公室和政府办公室统一管理,授权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制作。电子印章的制作式样和标准,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甘政发〔2009〕10号)执行。

第二十条 各使用单位需要申领、变更单位电子印章时,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隶属关系分别呈市委办公室或政府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制作。分别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公安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的电子印章应等同于实物印章管理,必须由专人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因电子印章损坏、部门(单位)名称变更、撤销、合并等原因需要变更印章信息的,必须将旧电子印章交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处理,并按第二十条规定办理手续。

第七章 电子公文交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是指经办公系统处理后形成的与纸质公文具有相同内容、相同格式的电子文档。其文种、格式、行文规则等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和党委系统公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电子公文的生成包括草拟、审核、会签、签发等与纸质公文相同或相近的操作流程。

第二十五条 电子公文网上交换是指在办公系统中对已生成电子公文的发送、接收过程。交换范围为全市各级党政各部门之间需要交换的所有非涉密公文以及简报、通知等。公文若带有不方便进行电子化处理的附件(如:书籍、图纸等),暂按纸质公文交换的方式进行传输,将公文正文以电子公文形式进行传输。各使用单位在办公系统中所发布的信息,须由本部门(单位)领导审核,对本部门(单位)在办公系统中发布的信息负责。涉密公文、与工作无关的信息等不得在办公系统上处理、传输。

第二十六条 电子公文的发送由电子公文制作、盖章、发送等必要环节组成,可由一个或多个工作人员负责。

第二十七条 在办公系统中完成电子公文发送、接收、处理的时间以办公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紧急公文可采用办公系统交换加手机短信提示的方式发送。

第二十八条 电子公文的接收包括签收与登记两部分。接收电子公文时通过电子印章验证公文的完整性,确认无误后方可进入收文流程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电子公文的处理。电子公文接收后,可根据部门(单位)实际进行电子公文流转处理或打印成纸质文件进行处理。经验证和授权打印后的电子公文相当于纸质公文原件。

第三十条 各使用单位文档员在工作时间内须保持在线状态及时接收电子公文,未及时签收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归档参照《档案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系统安全保障

第三十二条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办公系统安全管理、维护、电子印章和U_Key的制作发放,并对办公系统数据进行备份。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要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强化病毒防范意识,确保网络的畅通和电脑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 使用人员必须使用U_Key,确保用户身份的唯一性。

第三十五条 办公系统为非涉密系统,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使用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和安全保密意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严禁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和带有敏感信息的文件在办公系统处理运行。各类涉密计算机不得与外网和办公系统连接。不得利用办公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信息。不得制造和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危害系统安全的数据。违反保密法律法规,造成失泄密的,按《保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行。

附件:1.张掖市党政综合办公系统使用单位注册申请表(略)

附件:2.张掖市党政综合办公系统用户注册申请表(略)

附件:3.张掖市党政综合办公系统电子印章申领审批备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