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8-05 16:32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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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发〔2009〕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张掖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是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切实加强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原则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建设和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各级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建立健全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养护资金渠道,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主体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全面提升管理养护水平,更好地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发展。

2、目标任务:以各级政府为主体,以专业化养护和多种养护方式相结合为主要形式,创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资金稳定保障、养护责任明确、养护机构精干、养护质量可靠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保障农村公路的正常使用。

3、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总体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管理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多方筹资、专款专用”的资金筹措使用原则;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专兼结合、灵活多样”的养护原则。

二、管理体制和工作职责

4、市交通局是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监管主体,负责制定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规划,编制上报养护工程建议计划,审核县(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建议计划,监督养护资金使用和计划执行情况,制订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技术规范、验收标准和检查考核办法。

5、各县(区)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做好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监督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县(区)交通局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编制养护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和考核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县(区)公路管理站具体负责县道、乡道的路面养护和小修工作,并组织检查验收。

6、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参与并协助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要求,各县(区)可结合实际,依据各乡(镇)人口、管养公路里程等情况,明确乡(镇)政府承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协助县(区)公路管理站做好县、乡道路和村道养护及路政管理工作。

三、资金筹措及使用管理

7、资金筹措渠道及来源: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经费由市、县(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省补养护工程费三部分组成。

8、从2009年起,市、县(区)财政将原拖拉机养路费供养从事公路养护、建设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纳入本级一般预算管理,由本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同时,市上按每年新增财政收入2%的比例提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专项用于市级农村公路建设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养护管理人员经费;各县(区)政府从2009年起,按不低于每年财政收入3%的比例列支公路养护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小修费用及新增加的养护管理人员经费。

9、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中的乡村道路修建维护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小修。

10、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用,主要以省交通厅专项资金为主,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资金配套,项目由所在县(区)组织实施,市交通局负责监管。

11、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每年每公里费用不

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非硬化路面减半执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用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1500元,乡道1000元,村道500元。

12、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农村公路养护费用标准和事业单位的供给规定及时、全额拨付农村公路养护经费和人员经费。

13、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必须按照规定

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14、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要接

受审计、监察和财经监督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有效使用。

四、养护管理和运行机制

15、农村公路日常养护,采用专业养护和多种养护相结合的方式,路面养护成立专业队伍进行养护,路基养护采取就近划段竞争承包的方式或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养护。

承包养护经费标准由县(区)交通局根据路线技术状况、交通量大小、养护难易程度合理测算确定,标准一经确定,即保持相对稳定,随价微调。

16、农村公路的大中修等养护工程逐步向

社会开放,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进行施工。

17、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县(区)交通、林业部门共同编制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县道县造、乡道乡造、村道农民自造和谁造谁有、共造共有、收益分成的原则,由县(区)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

五、组织领导、时限要求

18、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

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在市交通、发改、财政等部门指导和督促下实施。

19、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市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紧密结合当地实际,于2009年8月底前制定实施细则,将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正常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范畴,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