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发〔2009〕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7月7日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张掖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四条 市、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相关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本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
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查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列入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立项,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以外的工程,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设计是否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七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直接报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审定或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委托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所在地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九条 市、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或者停工的建议。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时,应当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与验收。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房屋抗震设防的财政投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房屋抗震设防的指导,使农村房屋逐步达到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农村的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和村镇公用设施必须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发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严重失实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中有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张掖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