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企业抵押贷款评估登记收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7-05 09:14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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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发〔2009〕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企业抵押贷款评估登记收费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企业抵押贷款评估登记收费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2008年12月19日)

为有效解决企业抵押贷款评估登记收费中存在的重复评估、收费标准不合理等问题,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加大金融支持企业力度,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企业抵押贷款评估登记收费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贷款抵押物价值评估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抵押登记部门不得将贷款抵押物的价值评估作为抵押登记的前置条件。贷款抵押物价值第一次抵押必须评估。续期抵押的银行与抵押人协商,不予评估的,银行出具相关证明,抵押登记机关可依法直接予以登记;需评估的,由银行或抵押人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登记机关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评估机构。

二、规范贷款抵押权益登记期限

贷款抵押权益登记有效期的设定应由银行机构和借款人双方约定。抵押登记期限届满后,在借款人归还贷款之前,抵押当事人要求展期的且抵押物的名称和担保权益没有发生变化时,登记机关不得要求重新设定抵押登记。

三、规范抵押贷款的行政性和中介服务收费

1、企业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除为保证贷款资金安全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登记外,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强制实施服务及收费,也不得强迫企业到指定的机构接受服务及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凡没有收费项目或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均属乱收费,必须立即停止。

2、为保证资金安全所必须履行的评估,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对于贷款抵押权益登记期满后,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并委托前次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其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计收。

3、以其他物品作为抵押物的,凡需履行登记手续的除有规定可收取证照工本费的以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明确资产登记机构

涉及企业抵押资产的产权登记,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登记机构外,对水电企业的大坝、引水洞、引水渠等资产,属于不动产之构筑物,由房地产管理机构登记,其余的动产资产由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五、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抵押登记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建立和完善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实行政务公开,对外公示办事制度、登记办法、登记程序、收费标准和登记结果。抵押登记部门要进一步改善服务,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办证服务,为企业抵押贷款提供“绿色通道”,切实做到服务优质、快捷、高效。凡贷款抵押登记手续齐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六、强化抵押登记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

市监察局、物价局、银监局、行政效能中心负责抵押贷款登记评估收费规定的协调和督办落实。各抵押登记部门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和收费标准,对在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登记、重复评估登记、扩大评估标的范围或虚高估价、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