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发〔2009〕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属驻张各单位、各县(区)人民法院: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行政复议应诉与行政审判工作联系制度的意见》(甘政发〔2008〕72号),为了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依法行政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全市各级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机关之间完善工作联系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树立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理念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利益纠纷和矛盾不断凸现,行政争议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能否预防和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政府与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理念,建立完善工作联系制度,促进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其在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探索建立高效率、低成本化解社会矛盾和行政争议的工作机制。
二、完善制度,促进解决行政争议工作的规范化
一是建立市县区政府与同级法院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每年第二季度召开一次由政府及有关执法部门负责人和法院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政府法制办公室通报全年度行政复议应诉情况;人民法院通报全年度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研究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适用法律法规有关问题;研究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协调行政审判中的重大复杂行政争议案件,协调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互相衔接中的有关问题。各有关部门应按联席会议提出的具体要求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认真解决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建立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与同级法院行政审判机构之间经常性工作联系制度。市县区法院行政审判庭每年(特定情况下根据需要)向市县区政府法制办公室通报行政审判监督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件的审理情况;市县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每年(特定情况下根据需要)向法院行政审判庭通报行政复议应诉等政府法制工作情况和行政执法动态;每年交换两次有关资料,分别为每年六月下旬和十二月下旬。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实现资源互通与共享。经双方协商不定期召开行政审判和行政复议应诉及行政执法工作联系会议。探讨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适用法律法规有关问题;探讨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中的重大、复杂、疑难行政争议案件的处理;协调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互相衔接中的有关问题。法院公开审判的行政案件,市县区法制办公室每年选择其中典型案件,组织相关行政部门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到庭旁听,并在庭后组织有关人员与法院审判人员就案件进行交流探讨,分析研究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整改措施。市县区法院要精心组织好庭审旁听,发挥行政案件庭审的宣传和指导作用。
三是建立健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从2009年起,凡以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被告的案件,法院开庭审理时,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分管工作的负责人应代表本机关出庭应诉。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社会影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应亲自出庭应诉。行政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应诉的,也可以委托本机关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参加诉讼,但必须主动了解案情、过问应诉情况,不能将案件全权委托。
四是行政复议应诉情况报告制度。承担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应在复议案件审结后15日内将复议情况向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书面报告;复议申请人向政府部门的上级业务机关申请复议的,作为被申请人的政府部门应及时将复议情况书面报告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内容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式二份。
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审判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或案件审结后,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案情下达行政复议意见书(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可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和司法建议书。行政执法部门应高度重视行政复议意见、建议和司法建议,应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自收到上述文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
行政执法部门对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典型违法案件应在所属单位予以通报,有条件的部门可以将典型案例汇编成册,印发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进行警示教育,防止同类案件重复发生。
三、加强领导,确保违法责任追究制有效落实
市县区政府与同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创造条件,为顺利实施行政复议应诉与行政审判工作联系制度,并取得预期效果提供有力的保障。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将行政复议应诉与推行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相结合,完善违法责任追究机制。市县区行政审判机关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与政府法制、监察、人事部门加强协调联系,及时通报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基本情况和具体数量,将其作为衡量该部门执法质量的量化指标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未依法组织应诉、举证等失职行为导致行政案件败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汇报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出庭应诉和错案责任追究情况,并选择部分典型案例向社会曝光。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