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发〔2009〕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市与县区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市州及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甘政发〔2009〕9号),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和完善市对县区财政管理体制。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有利于促进科学发展,有利于调动县区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有利于保持市级财政必要的宏观调控能力的原则,通过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财政收入范围,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理顺省、市与县区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逐步提高基层财政的保障能力,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分税制的改革方向。通过进一步完善分税办法,合理调整市与县区收入格局,实行既有利于调动县区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又有利于市级收入稳定增长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保持各级财政的平稳运行。
二是保证各级既得利益。调整和完善市对县区财政体制,以2007年为基期年,各项收入划分以2007年决算数为依据,不调整以前基数。
三是实行统一政策与区别对待相结合。在统一规范的财政管理体制下,建立“比例分享、各有侧重”的财政收入分配格局。对部分税种的分享比例按照特定政策和特殊情况区别对待。
四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因经济形势变化、国家政策变动等造成的收入增减变化,按划定的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由各级财政共同分享利益或承担风险。
五是力求简明规范、易于操作。在市对县区收入划分上,力求统一、规范、简便、易于操作,增强体制的透明度。
二、主要内容
(一)省与市财政收入的划分。
这次体制调整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4个税种的收入分享范围和比例;其他税种不作调整,仍按原分享范围和比例执行。调整后,省、市与县区财政收入划分情况为:
1、省级财政固定收入。税收收入包括中央分配我省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中央下划有色、煤炭企业和省属文化出版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矿区缴纳的各项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包括专项收入(不含教育费附加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省级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和矿区缴纳的各项非税收入等。
2、市级财政固定收入。税收收入包括市级征收的契税。非税收入包括专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市级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
3、县区财政固定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包括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非税收入包括专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县区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县区级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
4、省、市与县区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不包括中央分配我省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中央下划有色、煤炭企业和省属文化出版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不包括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增值税分享范围与比例。增值税按属地征收,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地方留成25%部分中,省直管县分享25%,市级不参与分成;甘州区:市级分享12%,区级分享13%;其他县:市级分享7%,县级分享18%。
(2)营业税分享范围与比例。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省级分享100%,市县不参与分享;一般营业税按属地征收,各级按比例分享,其中省级分享30%,市县区分享70%。市县区70%部分实行市与县区分享,省直管县分享70%,市级不参与分成;甘州区:市级分享20%,区级分享50%;其他县:市级分享10%,县级分享60%。
(3)企业所得税分享范围与比例。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中央分配我省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中央下划有色、煤炭企业和省属文化出版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属地征收,各级按比例分享,其中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20%,县区分享20%。
(4)个人所得税分享范围与比例。个人所得税(不包括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按属地征收,各级按比例分享,其中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20%,县区分享20%。
(5)城市维护建设税分享范围与比例。省直管县全留,市级不参与分成;甘州区:市级分享85%,区级分享15%;其他县:市级分享40%,县级分享60%。
(6)资源税分享范围和比例。省直管县全留,市级不参与分成;其他县:市级分享30%,县区级分享70%。
(7)城镇土地使用税分享范围和比例。省直
管县全留,市级不参与分成;其他县:市级分享50%,县区级分享50%。
(8)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分享范围和比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待恢复征收后另行确定分享范围和比例。
5、基金收入划分。各项基金收入按照现行相关管理办法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分别作为各级收入。
6、甘州区原体制上解,继续以2002年实际上解数为基数,实行定额上解。
(二)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
1、体制调整返还基数。以2007年决算数为基数,县区上划省市级收入与省市级下划县区收入相抵后,核定县区净上划省市级收入,并以此作为以后年度市级对各县区的定额返还基数。
2、两税返还。从2009年起,县区上划中央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增量返还数额,以各县区上年两税返还数为基数,按年度上划中央“两税”增长率,依照财政部税收返还办法计算确定。
三、配套措施
(一)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调整和完善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市财政将进一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区的支持力度。按照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合理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二)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按照巩固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成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以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为目标,合理制定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增强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逐步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
(三)明确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按照中央规定,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增量部分中央负担92.5%,地方负担7.5%。地方负担部分,2008-2010年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体制调整后,对国家出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等优惠政策引起的减收,各级财政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
(五)加强税收返还基数考核。从2009年起,省市级按各税种上下划相抵后的总体基数对县区进行考核,完不成总体基数的,省市级按短收数额扣减财力补助。2001年核定各县区所得税收入基数和考核办法保持不变。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