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张掖军分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09-07-05 09:06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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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发〔2009〕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2008〕4号)和省政府、省军区(甘政发〔2009〕1号)文件精神,加快人民防空建设步伐,构建战时能应战,平时作为大的现代人民防空体系,推动我市人民防空事业快速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健全人民防空领导管理体制

(一)坚持政府领导的主体地位。市、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及时解决人民防空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把人民防空工作纳入各级政府任期目标,强化责任,依法推进;要把人民防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协调发展;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同步建设。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工作,确保人民防空工作顺利开展。

(二)充分发挥军事机关的领导作用。张掖军分区、县(区)人民武装部对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领导责任,要把人民防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建立健全军政联席会议和军地联合办公制度,每年定期召开1-2次人民防空专题会议,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人民防空工作。要明确人民防空工作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落实军事干部兼任同级人民防空部门领导副职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切实加强人民防空组织建设。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要积极主动地为当地政府和军事机关当好参谋,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要建立健全人民防空管理机构,加强人民防空组织力量,规范人民防空机构设置。

二、提高人民防空组织指挥能力

(四)健全完善人民防空指挥体制。市、县(区)政府和军事机关要按照联合防空、区域防空的要求,建立军地联合、平战结合、统一高效的人民防空指挥体制。要结合推进人民防空向民防体制转变,理顺人民防空指挥机制与其他防灾救灾指挥机构的关系,健全相互衔接、分工联动的组织指挥机制。要明确发展改革、经济、公安、安全、财政、交通、建设、民政、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相关单位的职责,确保人民防空组织指挥顺畅、快捷、高效。市、县人民防空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城市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计划,健全平战转换措施,落实战备值班制度,组织开展防护演练,努力提高人民防空组织指挥能力。

(五)加快人民防空指挥设施建设。市、县(区)政府和军事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加快人民防空指挥所建设,2012年前各县建成地面应急指挥中心,完善指挥手段和设施设备,实现党政军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有条件的还应建设预备指挥所和机动指挥所。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人民防空指挥所(或地面应急指挥中心)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维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六)加强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市、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组建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化防疫、通信、治安、消防、运输等群众防空组织。军事机关要将群众防空组织纳入民兵组织范畴,按照统一整组、归口建设、归口管理、归口使用的原则,平时按照城市市区人口总数的1-3‰组建,战时按5-10倍的比例扩编。群众防空组织要落实在职在岗训练和专业集中训练,积极参加防空袭综合演练,不断提高遂行防空袭和应急救援任务的能力。群众防空组织掩蔽工程和所需专用装备器材由组建单位解决,通用装备器材由政府和军事机关负责提供。群众防空组织训练所需经费、平时参加抢险救灾消耗的装备、器材等费用支出由同级财政负责。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严格施训,提高训练效果。

(七)加强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建设。市、县(区)政府要本着因地制宜、平战结合、逐步完善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建设,科学确定城市疏散人口数量、物资疏散地域范围和接收安置单位。健全紧急征用、调用、储备重要物资器材制度。交通、通信部门要优先安排疏散地域内的公路建设和通信工程。人民防空部门、疏散单位要与疏散地域的政府、接收单位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交流情况,协调有关事宜。市、县人防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选择示范区域,开展人口疏散基地建设。

三、提升人民防空信息化水平

(八)制定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市、县(区)政府和军事机关在制定信息化建设规划时,要考虑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需求,统筹安排。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要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在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的领导下,牵头协调军地有关部门、单位,共同抓好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规划的制定和落实,尽快建成设施齐全的指挥场所、手段多样的通信系统、综合集成的指挥平台、数据完善的信息系统、安全互通的网络体系。

(九)强化人民防空信息化保障。市、县(区)信息产业(含通信管理)、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电信部门,各级军事机关作战、通信、情报、雷达等部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单位,要依据《人民防空法》及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积极支持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在技术、网络、管线、信道、频谱、数据、空情信号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实现资源共享。

四、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十)建立健全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体制。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单位落实的原则,建立由县级以上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人民防空等部门和重要经济目标主管部门监督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具体落实的管理体制。

(十一)加强重要经济目标规划与建设的管理。新建重要经济目标要分散布局,符合人民防空要求。凡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前,要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对适合地下工作环境的重点项目或关键部分,应结合平时建设,有计划地转入地下,不易转入地下的,要采取防护措施,提高抗毁能力。按照平时与战时、地上与地下、等级防护与非等级防护、重点防护与一般防护相结合的要求,依据国家制定的防护类别、防护等级和战术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建设,全面增强防空袭的能力。发展改革部门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时,要根据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部门提出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任务,统筹予以考虑,纳入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十二)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加强重要经济目标的隐蔽伪装、信息防护等手段建设,要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工作管理机构,制定防护规划,完善防护方案,组建防护队伍,投入防护经费,加强平时训练,推动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的落实。

五、促进人民防空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十三)城市建设要落实人民防空有关要求。市、县(区)政府要在城市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结合城市建设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逐步完善人民防空防护体系。要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监督落实。规划部门在制订、实施城市规划过程中,要加强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格执行人民防空规划,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全面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要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紧密结合,人民防空疏散干道和连接通道,要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工程结合修建。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商业繁华地段以及其他地下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由人民防空部门审核,具备人民防空功能。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会同同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尽快编制本级人民防空专项规划,将人民防空要求纳入规划条件,统一实施规划管理。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及重要经济目标区等,无论是否在城市规划区内都必须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要求。

(十四)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底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他民用建筑项目按规划地面建筑总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修建标准为:甘州区3%,其他五县2%。县(区)所辖的建制镇列入人民防空防护范围,标准参照县级标准执行。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或已建的防空地下室不符合人民防空技术战术要求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严肃依法处理,责任单位或个人应依法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补缴易地建设费。要严格城市(含建制镇)民用建筑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部门不得办理预售许可、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建设。对违规干预、擅自批准和办理的,行政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领导人的责任。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时,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限期负责补建;难以补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当地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缴纳补建费。人民防空工程报废要严格按审批程序办理,并按审批权限督促做好报废工程的善后处理工作,所需经费由投资主体承担。

(十五)优化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投资、融资环境。要积极营造和优化有利于人民防空建设与发展的投资环境,广泛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投资建设人防工程。除涉密项目外,其他人民防空建设项目要一律实行公开招标,可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投(融)资形式,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步伐,努力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不论投资主体,一律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有关优惠政策。

(十六)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严格项目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制度。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人防工程项目不得建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予验收备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实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从事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的单位,须经国家和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资质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从事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和监理。人民防空工程实行专项验收备案制度,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生产厂家实行定点管理制度,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防护设备必须使用定点生产厂的产品,严禁在人民防空工程中使用非定点厂生产的防护产品。

(十七)人民防空建设要促进城市发展。修建人防工程要充分考虑平时为城市防灾救灾提供避险与人员安置场所,确保人员聚集区域群众的生命安全。要以应对常规武器空袭为重点,兼顾防范核、生、化武器威胁,有计划、有步骤、科学合理地抓好指挥、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群众防空组织集结掩蔽等专用工程建设,以适应信息化战争条件下城市人民防空的需要。

六、增强人民防空建设发展活力

(十八)积极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贯彻人民防空“平战结合”方针,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人民防空设施设备,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努力增强人民防空建设发展活力。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税收、用电、用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为开展平战结合创造条件。

(十九)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人民防空工程实行有偿使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利用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费由人民防空部门收取;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要将使用方案报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使用单位在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使用费。长期不使用的单位人民防空工程,当地人民防空部门可以协商调剂使用。所有人民防空工程,遇有紧急情况和战争状态,无条件由人民防空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二十)加强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管理。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工程维护、安全管理规定,不得随意进行工程主体及设备的改建改造,影响工程的防护功能。平时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使用者负责,并接受当地公安、消防、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指导检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七、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

(二十一)加快实现防空防灾相结合。要按照“战时能应战、平时能应急”的要求,努力探索防空防灾相结合的方法路子,不断深化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进一步强化人民防空系统平时服务职能,建立健全防空防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各县人民政府要把人民防空部门作为本级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赋予其相应的职责任务,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充分利用人防资源开展应急管理和防灾救援。

(二十二)充分发挥人民防空资源优势。要发挥人民防空指挥设施、信息传输网络和警报设施的作用,为政府防灾救灾指挥提供相关支持。人防信息网络要为政府应急管理提供信息服务与支持,人防预警系统及警报设施要作为政府发布重大灾情警报的重要手段。要把群众防空组织纳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平时为政府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服务和保障。要发挥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地域的作用,为群众提供灾害避难场所。要利用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资源,为政府和社会提供防灾救灾训练场所,实施平战一体化的防护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各县政府每年组织一次防空防灾演练,检验和完善城市防空防灾应急方案,提高群众防空防灾技能,增强城市综合防护和应急能力。

八、落实人民防空经费

(二十三)依法落实政府负担人民防空建设经费。依据兰州军区、西北五省区《关于加强兰州战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兰州军区〔2003〕242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城市财政负担人民防空经费标准的通知》(甘财预〔2001〕34号)精神,各级政府要将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按规定的标准安排人民防空事业建设经费,确保人民防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需要。

(二十四)加强人民防空经费征缴和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政策规定,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足额征收易地建设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的易地建设费要及时缴存,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年终结余要全额滚存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人防建设。上级人民防空部门要对易地建设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严格国有资产管理

(二十五)对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实行系统管理。要依据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法规政策,制定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平战结合使用管理相关政策,积极探索盘活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方式,确保人民防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凡由人民防空事业经费、平战结合收入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购入、投资形成的资产均属人民防空国有资产,按照隶属关系,归人民防空部门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民防空部门的监督。要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固定资产的购入、使用、管理、移交和报废处置制度。

(二十六)积极探索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市场化运营机制。要建立权责明确、管理规范、上下协调、统一高效的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监督体制和运营机制,逐步实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不断提高人民防空国有资产效益。

十、提高人民防空法制建设水平

(二十七)认真落实人民防空执法检查。市、县(区)政府要加大人民防空执法检查力度,每年组织一次人民防空执法检查,并邀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参加,解决存在的问题,纠正违法行为,促进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二十八)加大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力度。要全面推行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程序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评议考核制度、案卷评查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奖励制度等。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行使权力,要把执法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依法查处不履行人民防空义务和妨碍人民防空建设的行为。

(二十九)加强人民防空执法队伍建设。市、县(区)政府要结合各自实际,健全人民防空执法机构,组建人民防空执法队伍,培训人民防空执法人员。要通过聘任法律顾问、培养法律骨干等途径,全面提高人民防空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综合执法水平。

十一、加强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

(三十)建立全社会参与的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机制。按照完善机制、扩大阵地、拓展渠道、创新形式的总体要求,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和国防教育体系,把人民防空法制教育纳入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之中,在社会、企事业单位中广泛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群众的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各级新闻媒体要为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单位应当协助人民防空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三十一)创新人防宣传教育的形式方法。市、县人防部门要按照“三贴近”的要求,努力提高人防宣传教育工作的水平和效果,融宣传教育的思想性、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于一体,增强宣传教育的生动性、吸引力、感染力。大力推进人防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网络活动。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进行人民防空地位作用、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国防观念和人防意识。充分利用防空警报试鸣日、国防教育日、“12.4”法制宣传日等时机,开展广泛地宣传活动。要加强对大、中专院校、街道社区、人口疏散地域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的防空知识宣传教育。市、县人防部门要创建人民防空网站,形成全社会宣传教育的网络。

(三十二)加强初级中学防空知识教育工作。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和开展防空知识教育的学校,要按照规定将防空知识教育内容列入学校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要加强师资培训,落实课时计划,不断提升初级中学防空知识教育水平。各级人防部门要紧密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开展防空知识教育工作,在防空演示器材、教材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加强对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和指导,推动初级中学防空知识教育再上新台阶。

十二、提高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水平

(三十三)重视人民防空部门领导班子建设。要重视培养和选拔任用人民防空系统的优秀干部,全面提高领导班子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当地党委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班子进行调整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地方各级人防部门领导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通字〔2002〕17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02〕33号)和省、市委组织部关于干部双重管理有关文件精神,须征求同级军事机关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要根据上级人防部门安排,依托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院校,有计划地安排人民防空部门领导干部的学习深造,更新知识,提高素质。人民防空部门领导班子要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保班子队伍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三十四)加强人民防空部门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的要求,核定人防部门的机构编制,配足配强人员力量。要采取院校培训、在职锻炼、脱产进修、岗位练兵、人才招聘等多种形式,提高人民防空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并定期开展各种训练演练,不断适应新时期人民防空建设发展需要。

(三十五)依法保障人民防空部门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人民防空部门干部职工长期处于地下空间这一特殊工作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关心他们的身心健康,按照国家和军事部门有关规定,落实各项福利政策。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