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张掖市委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直部门单位信访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09-06-05 16:41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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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发[2009]14 号

为了进一步强化“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职能作用,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全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营造凝心聚力、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现就加强和改进市直部门单位信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市直部门单位信访工作的责任感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党的建设尤其是干部作风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及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较好地处理和化解了一大批信访问题和社会矛盾,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对信访工作认识不到位,对本系统本单位信访工作不研究、不安排、不过问、不参与,发生群众信访问题不从自身工作寻找原因、改进工作,而是一味埋怨上访人和信访部门,致使本部门、本单位同一类信访问题不断发生,第一责任人责任的落实流于形式;一些部门和单位至今还没有相对固定处理信访问题的科室和人员,群众反映问题要么无人接待,要么人人遇到都在接待,谁都不去上手解决,科室之间转来转去,解释答复口径不一,造成重访、越级访和缠访问题时有发生;一些部门和单位不依法行政、不按政策办事,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或作为不力的问题,把本级应该解决的问题推向了上级,把本部门本单位能够化解的矛盾推向了社会;一些部门和单位在处理群众信访问题时,不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和有关工作程序办事,存在工作不规范、超时不结案、“案结事未了”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增加了群众信访成本,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也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隐患。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角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履行部门职能,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创新机制,配强力量,解决问题,推进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化解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二、畅通渠道,规范秩序,认真办理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

(一)公开信访接待信息。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凡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事项及其办理过程都要向社会公开。要把本部门本单位领导的分管工作、联系方式以及本部门信访工作机构的办公地点、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向社会公布,为人民群众监督工作、有序信访、提出工作建议和批评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二)规范信访事项办理程序。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工作原则及《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发〔2007〕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办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的各项工作制度,规范信访事项受理、查办、答复、回访、听证、复查、复核、归档等工作程序,严格各环节时限要求,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三)完善领导接待和包案制度。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健全完善领导接待来访群众制度,主要领导每月至少安排一天时间接待上访群众,对重大信访问题及重信重访问题要亲自接访,亲自协调处理。每周要安排一名班子成员全天候接待群众来访,解答和受理信访问题,做到每一个信访问题都有人听、有人管、有人办,不推诿扯皮、不让群众跑回头路。要定期不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到基层带案下访,及时了解掌握基层和群众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的意见建议,认真加以改进。对上级交办、市党政领导接待日受理交办和市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委市政府信访局交办的信访案件,要落实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包案责任,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及时妥善解决。

(四)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制度。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张掖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小组,负责本系统、本单位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办理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交办的信访事项。需由市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先提出复查复核初步意见,必要时可成立专家组进行复查复核,或者召开听证会,促使信访群众息诉罢访。

(五)及时接领集体上访和非正常上访。发生到市集体上访和非正常上访,要按照市上有关规定,在接到信访部门通知后,相关责任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必须在30分钟内赶赴现场,劝解疏导,将上访人员带回处理。对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在接到通知后,要迅速落实工作人员,由包案领导带队,组织劝返处置工作小组,在24小时内到省、70小时内到京,按照“人要回去、事要解决”的要求,负责将上访人员接回处理。在各种重大节会和重要活动期间,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要抽调相关力量,积极做好联合接访和处置工作。

三、完善机制,注重排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

(一)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决克服和纠正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各项政策规定,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加强工作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防止和减少因政策不落实或执行中的偏差而引发群众信访,着力营造干部依法行政、群众依法上访的良好氛围。

(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要建立信访形势分析研判制度,坚持每月分析研究一次本部门本单位的信访形势,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信访问题,并及时加以处理化解。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台账,逐件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坚持实行矛盾纠纷排查“零”报告制度,对排查出的问题,要确定领导,落实责任,限期化解,做到问题早发现、矛盾早化解、信息早知道、事态早控制,防止集体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建立重大决策信访听证评估制度。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对规划建设、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国企改革、社会保障和社会事业、环境保护、供水供暖等涉及群众利益和民生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前要先进行听证和评估,通过信访渠道广泛征求各方面特别是直接利益群体的意见和建议,统筹考虑各方面利益,科学分析论证,使作出的决策既符合上级要求,又符合广大群众利益和本地本部门实际,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四)坚持信访问题首办责任制。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严格的信访工作首办责任制,首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兑现给来访群众的承诺,及时办理和解答所反映的问题,全程跟踪落实,确保群众信访事项得到妥善处理,确保正常问题不转化为信访问题、来信不转化为来访、个体访不转化为集体访、初信初访不转化为重信重访、一般性矛盾纠纷不转化为涉法涉诉上访。

四、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全面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

(一)充分发挥信访部门职能作用。市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成员单位和市直有关部门重大信访事项的情况汇报,认真研究解决重大信访问题,特别是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信访突出问题。市委市政府信访局要加强与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情况,互通共享信息,加强工作指导。市联席会议各专项工作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分析专项信访事项,做好信访问题的预防化解工作。

(二)认真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成立由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为正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本部门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对县区对口业务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三)加大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信访局等部委颁布实施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信访工作情况通报、诫勉谈话、督查督办和绩效考核、一票否决制度,严格执行信访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问责力度。对漠视群众疾苦、侵犯群众权益、工作不负责任、首问首办环节失职造成问题久拖不决、矛盾激化升级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信访工作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信访量大、信访问题突出的部门、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的人民来访接待场所和信访工作业务科室,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确保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其他部门、单位要明确信访工作承办科室,配备足够的干部力量,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省属驻张各部门、各单位的信访工作,除按各业务对口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外,参照本意见办理。

二○○九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