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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发〔2009〕15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及省属驻张各部门、各单位:
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有效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妥善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方式,是及时解决改革发展中群众利益诉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成功举措。近年来我市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作为超前防范信访问题发生的重要举措,着力在经常性工作上下功夫,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为了进一步推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常态化,按照中央和省上有关文件要求,在认真总结全市过去工作的基础上,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范围和重点及总体要求
(一)范围和重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范围是各种可能引发信访问题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重点排查化解因企业改制破产、土地征用和承包流转、房屋拆迁、涉法涉诉、军队退役人员安置等引发的信访突出问题;因交通事故、非正常死亡、医患纠纷、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及私营企业主和包工头欠薪逃匿等新问题引发的突出矛盾纠纷;因扩大内需而推进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引发的矛盾纠纷;因生产经营性纠纷、产权纠纷、干部作风、农副产品购销、村务管理及其它方面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隐患。
(二)总体要求。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工作原则,将排查化解工作深入到每一个领域、每一个行业、每一个群体、每一个环节,力求矛盾纠纷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化解得了、处理得好。对排查出来的问题,特别是对可能引发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隐患,要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包案责任制,切实把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二、矛盾纠纷排查的方法
(一)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紧密结合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开展经常性排查工作,随时了解、发现、掌握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市上每季度排查一次,县区每两月一次,乡镇(街道)每月一次,村、社区、基层企事业单位经常性排查,并建立定期分析、定期通报制度,确保矛盾纠纷信息准、情况明、底数清,做到心中有数、应对有策、化解有效。重大政治活动、重要节庆日和敏感时期,要组织开展集中排查。上级部门有部署的,要按要求组织好本地、本部门的排查工作。
(二)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排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市直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排查本系统、本行业内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各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排查本单位本区域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形成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全覆盖、无疏漏的大排查网络,确保排查不留死角死面。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按事由、时间、地点、单位、涉及人数、重点人员、事态发展预测、办理情况等要素逐案逐人逐项登记建档并建立台账。
(三)坚持信息汇集与分析研判相结合。各县区、各部门要及时准确和全面有效地收集信访信息,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特别是对涉及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信息,在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采取应对措施、提前做好工作的同时,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
三、矛盾纠纷化解的措施
一是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分类化解。对排查出的问题,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且能立即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到位;对群众诉求合理、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完善的,有关方面要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推动解决;对坚持过高要求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心理疏导、理顺情绪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对诉求不合理、但生活确有困难的,要采取政府救助、社会救济、民间互助、干群结对帮扶等方式,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对以上访为名制造事端、煽动组织闹事的违法人员,要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处理。
二是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协调化解。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司法诉讼、仲裁等渠道化解矛盾纠纷,做到 “案结事了”;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方式,充分发挥律师等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众自治组织、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等多方面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资源参与化解矛盾纠纷;通过民主议事、民主恳谈等形式,及时协调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关系,对于涉及人数多、政策性强、群众反映强烈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可采取信访听证等方法进行化解。
三是整合工作资源,及时就地化解。要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政治优势,把信访、维稳、综治、民政、司法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工作资源有效整合起来,筑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认真探索和总结化解矛盾纠纷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民情分析会、村(居)民说事日、干部联系点、法律工作者参与调解矛盾纠纷等制度;充分利用媒体和网络资源,开辟“县(区)长热线”、“民生热线”、“网上信访”等互动专栏和民意通道,搭建民意表达、社会监督和对话协商机制平台,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
四是确定重点问题,领导包案化解。对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容易升级激化、带有普遍性的疑难复杂问题,要实行领导包案、一包到底。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包案,综合协调各方力量,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矛盾得到有效化解。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突出矛盾纠纷,要组成专门工作组,明确责任单位,制定化解方案,确保及时化解。
五是左右上下配合,联动调处化解。对于需要由几个部门参与化解的矛盾纠纷,要明确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的责任,共同研究解决;对下级组织职权范围内无法解决的问题,要逐级上报,上下联动共同解决。该由哪一级解决的问题就要由哪一级解决,该由哪个部门解决的问题就要由哪个部门解决,不推、不靠、不上交矛盾。
六是下移工作重心,督导督办化解。建立健全对复杂矛盾纠纷化解的联合督导和挂牌督办制度。联合督导由市信访联席会议组织,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各县区、各部门每季度开展一次。对本县区、本部门的复杂矛盾纠纷和上级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要明确责任人和解决时限,实行挂牌督办。
七是健全完善政策,注重源头化解。注重从政策源头分析查找原因,研究解决预防和化解办法,防止因政策不落实、不完善、不周到引发矛盾纠纷。各县区、各部门在制定或修订完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时,或在实施重大建设项目前,必须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采取信访评估等方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坚决避免因决策失误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不稳定因素。
八是加大投入力度,促进矛盾化解。各县区、各部门要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加大投入力度,用于解决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特别是对“无头案”、“钉子案”、“骨头案”等确需一定投入才能解决的,要下决心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
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信访联席会议负责统一组织;各县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由各县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部门党组(党委)会议要定期听取汇报,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分析研究具体措施,推动工作深入开展。党政一把手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决策不当、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县区、各部门和各单位每年要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市信访联席会议报告。
各县区、各部门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