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普通院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4-05 16:32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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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发〔2009〕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张掖市普通院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张掖市普通院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全省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为加快企业发展提供人才服务的实施意见》(市委发〔2007〕35号)和《关于鼓励支持各类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企业就业的优惠政策》(张政发〔2007〕85号),着力开发就业见习岗位,帮助毕业生提升就业创业能力,进一步畅通面向基层面向企业就业渠道,积极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大容量的毕业生就业支撑体系,促使广大未就业毕业生在基层实践中锻炼成长,通过见习尽快实现就业,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对象和范围

1、见习人员。2006年以来返回生源地,并到市、县区人事部门报到登记,在择业期内的未就业普通院校毕业生。

2、见习基地。市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企

业、商流企业、建筑房产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和能够提供一定数量见习岗位、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以及乡镇(街道)及以下事业单位,经市、县区人事部门审核备案,作为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3、见习期限。见习时间为两年。

二、生活补贴标准

4、生活补贴。参加见习的毕业生,期间由同级财政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补贴,见习单位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补贴。

5、社会保险。见习毕业生都要参加养老、医

疗、失业、工伤保险。见习单位要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纳基数和标准,按时足额缴纳见习毕业生的社会保险。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为见习毕业生每人每月安排200元社保补贴,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缴纳。见习期满毕业生,不再享受财政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三、管理和服务

6、服务机构。市、县区人事部门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设立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具体做好毕业生登记、信息收集发布、岗位推荐、见习协议签定、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评价等工作,积极鼓励和促进见习毕业生与企业等用人单位建立长期劳动关系。

7、人员管理。见习毕业生由指导服务中心和用人单位共同管理。指导服务中心根据岗位需求,采取供需见面等方式,推荐毕业生到用人单位见习,及时做好定期检查、考核评价和跟踪服务工作。用人单位要把见习毕业生纳入正式员工管理,积极提供良好的见习环境和条件。见习期间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调处。

8、补助落实。见习毕业生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由指导服务中心统一发放和办理。财政、再就业资金管理部门和见习单位要将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费用按标准逐月足额拨付指导服务中心,保证及时发放到位。

四、评价及使用

9、考核评价。建立用人单位绩效管理、毕业生定期报告和指导服务中心量化考核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实行毕业生见习情况逐月记载、年度考核和期满鉴定的考核办法,准确评价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现实表现。年度考核结果和期满鉴定材料装入本人档案,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发给《见习证明书》,作为毕业生就业的重要依据。见习毕业生档案由市、县区人才中心统一代理。

10、激励政策。为激励毕业生见习锻炼,面向基层面向企业就业,见习毕业生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从2009年起,全市招考公务员时逐年加大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见习或基层工作经历毕业生的比例,2009年比例为40%,2010年增至70%。从2011年起,参加全市公务员招考时,报考对象应具有两年以上见习或基层工作经历;

(2)从2009年起,参加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时,除特殊岗位和急需专业外,报考对象应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见习或基层工作经历;

(3)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笔试总成绩加5分;

(4)见习期间或期满后与用人单位建立了正式劳动关系、连续工作5年(含见习年限)以上并按规定分年度缴纳了养老保险金的毕业生,纳入市委发〔2007〕35号文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定向招考范围;

(5)毕业生见习期间可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见习期满后与用人单位建立了正式劳动关系的,可提前一年评聘市内有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6)在确定的艰苦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见习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毕业生,按“三支一扶”毕业生政策安置;

(7)全市从当年见习期满的毕业生中选拔不超过2%的优秀见习生,经考察考核,可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8)见习期满并连续交纳了社会保险的毕业生,正式录(聘)用或与用人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后见习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

(9)见习期满后未就业的毕业生,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享受失业保险相关政策。

因见习单位停产、停业或其它原因造成见习中断的,可另行签定见习协议,但自初次签定见习协议之日起,连续三年内累计见习时间达到24个月的,按见习期满同等人员对待。

五、工作要求

11、经费保障。市、县区要把毕业生见习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从2009年起,张政发〔2007〕85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吸纳毕业生财政补助经费和见习基地补助经费,统一纳入毕业生就业见习财政经费。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见习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财政、审计、人事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12、组织领导。市、县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把毕业生见习工作作为促进就业的重要措施来抓,积极协调人事、劳动、财政、宣传、教育、审计等部门切实履行职能职责,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见习的信息发布、供需见面、跟踪服务、就业指导等工作,广泛宣传高校毕业生见习政策,努力形成政府、用人单位、毕业生相互配合、协调推动的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格局,确保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健康平稳发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