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重点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3-05 10:51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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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09〕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重点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张掖市重点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明确工作职责,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确保项目、资金和干部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国家和省上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列入市政府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和省、市承诺的改善民生建设项目。

第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监察局组织协调、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坚持依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促进项目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二)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报名、标段划分、标底制作、资格预审、评标、定标等环节;

(三)项目物资采购过程中的采购方式、采购合同、采购渠道和付款结算等过程和环节,以及大型设备物资采购的全过程;

(四)项目资金争取、贷款协调、社会筹资、市场运作等融资情况;

(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审批和工程预决算情况;

(六)项目立项、规划设计、申报批复、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日常监管等单位执行制度、规定和程序情况;

(七)项目计划进度情况。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点建设项目,要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督促、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全面推行项目建设目标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和过错追究制;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明确责任,严格考核;自觉接受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及时反馈汇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市监察局 做好督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督查;对建设项目中大宗材料、设备的招投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配合相关建设单位组织对各参建单位和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负责受理对工程建设中相关问题的举报,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市审计局 负责组织对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工程预决算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全程跟踪审计;督促和帮助建设单位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依据相关财政法规进行处理,构成严重违纪或违法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市发改委 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综合协调,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及核报上级审批核准工作;及时编制上报投资建议计划,争取国家、省上更多的投资支持,下达投资计划,切实加强投资管理。

市财政局 负责对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支付财政性资金;督促和帮助建设单位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和财政法规予以处理,构成严重违纪或违法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市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要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关于项目投资的相关规定,及时完备项目用地审核、环评审核、林地使用等手续,负责监督项目土地征收、征用情况是否合法,房屋拆迁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估是否落实。

市建设局 负责组织对相关重点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含建筑材料质量)、设计、监理和施工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工程建设相关招投标工作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指导和检查,督促设计、质监、监理、施工等部门严格执行有关建设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建设单位 负责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工程管理制度和廉政建设制度,加强领导,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组织对本部门或单位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人员和各参建单位及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制度和廉政教育;督促相关人员增强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意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法规;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公开招标的规定,严格建设资金拨付和使用审批程序。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对各自在项目建设中承担的职责和任务要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制定出详细的工作计划和监督检查细则,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应成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构,抽调一定的监督检查人员,负责对本部门、单位承担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积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组织专门检查组进行检查;

(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

(三)组织新闻单位、各界人士进行明察暗访;

(四)利用政府及部门网站开展电子监察;

(五)召集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部门、单位专题汇报;

(六)在网络、电视、报刊等大众传媒,及时报道项目建设进度,通报监督检查有关情况;

(七)接受专门监督检查机关的专项检查;

(八)公布举报电话和网上举报信箱等投诉举报方式,受理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条 监督检查机构和人员享有下列监督检查职权:

(一)听取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的情况汇报;

(二)参加项目建设有关重要会议以及项目建设主要环节的活动;

(三)查阅、复制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进入施工、检测、试验、仓储、办公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场所,实地察看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情况,必要时进行抽样检验;

(五)向项目单位的财务、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调查了解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工程质量情况;

(六)要求项目单位和有关人员报送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检查项目、制定检查方案;

(二)现场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或处理意见;

(四)对需整改的项目组织复查验收;

(五)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二条 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每半年向媒体通报公开承诺的各项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上报书面汇报材料。

第十三条 按照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方案中分解任务和各县(区)及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公开承诺的有关事项,对完成工程项目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县(区)、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书面检查,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戒勉谈话、调离原岗位、停职待岗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由于不作为、乱作为或不积极作为,导致项目建设缓慢,影响整体项目建设进度的;

(二)廉政建设工作不落实,可能发生严重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生严重违法、违纪和违规问题隐瞒不报的;

(四)将新增中央和省上投资用于“两高”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用于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的;

(五)未迅速下达新增中央和省上投资计划,未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地方和项目单位的配套资金没有足额到位,资金管理使用没有做到公开透明;

(六)建设项目不严格履行国家有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不严格执行土地、环保、节能等政策和管理规定,不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要求实施和管理的;

(七)项目及施工单位没有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存在因盲目赶进度而导致的质量安全隐患,不能严把工程质量关的;

(八)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问题的;

(九)在招投标、工程监理及物资采购中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

(十)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建设资金的;

(十一)拒绝提供、无故拖延或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十二)阻挠、干扰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十三)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或监督检查人员的;

(十四)有其他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一)工作严重失职,造成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出现严重问题的;

(二)对被监督检查单位发生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隐瞒不报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者诬陷他人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各县(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