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3-05 10:03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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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08〕2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张掖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

(2008-2012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加强和改进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推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努力实现城市居民“住有所居”的总体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原建设部《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7〕218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甘政发[2007]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为张掖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指导性文件,凡在规划范围内 进行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危旧平房)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农民工公寓等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本规划。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

第四条 本规划的规划期限为2008-2012年。

第五条 本规划的编制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

三、《建设部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张掖市区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年)》

五、《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六、《甘州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临泽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高台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山丹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民乐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肃南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本规划编制遵循的原则:

一、应保尽保原则。根据城市、镇规划区实际,科学确定住房保障的准入条件,使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都能享受到住房保障,做到应保尽保。

二、时序科学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努力做到年度计划合理,工作进度适当。

三、统筹规划原则。在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的居住现状、经济承受能力和住房需求的基础上,合理调整住房保障的范围、方式、标准。

四、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成果,建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做到准入及时,退出适时。

第二章  城市低收入家庭现状与住房需求分析

第七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现状。据统计年鉴(2007年),全市城市居民总人口数为45.28万人、约139323户,人均GDP为 11514 元,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595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3.52㎡。据初步调查,全市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500元(含)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含)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约23000户(其中最低收入家庭户数约10540户),占人口总户数的16.5%,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以下约14650户;10-12㎡约4950户;12-15㎡约3400户。

第八条 规划期内廉租住房保障户数及资金需求。规划期内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约16400户,共需保障资金52166.40万元。其中:实物配租5820户,需新建(收购)廉租住房29.10万㎡,所需建设资金40740万元;租赁补贴10580户,需补助资金11426.40万元。

测算依据: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全市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户数为16400户,其中实物配租保障户数为5820户,每户50㎡ ,需新建(收购)实物配租住房29.10万平方米,按1400元/㎡计算,需建设资金40740万元。租赁补贴10580户,平均每户按每月180元计算,每年需补助资金2285.28万元,五年共需资金11426.40万元。

第三章  规划目标

第九条 建设发展目标。规划期内,全市五县一区要全部建立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2008年底前,力争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含)以下、申请廉租住房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规划期内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第四章  住房供应和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条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一)建设总量。共建75.30万㎡,12420套。其中:廉租住房建设29.10万㎡、5820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46.20万㎡、6600套。

(二)建设模式。推行廉租住房建设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结合为主、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相结合为辅的模式。

(三 )建设标准。

1、廉租住房建设标准。统一按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或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标准建设,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以内。户型设计要力求科学、方便、合理。建筑标准室内为水泥地面,内墙面为普通涂料,安装木制门,普通铝合金窗(或塑钢窗),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要单独开户,分户计量。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统一按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标准建设,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70㎡左右。建筑标准室内为水泥地面,内墙面刮白,普通铝合金窗(或塑钢窗),进户门安装木制门,水、电、暖要单独开户,分户计量。

(四)年度建设目标。

2008年,建设总量1100套,建筑面积8万㎡。其中:廉租住房200套,建筑面积1万㎡;经济适用住房900套,建筑面积7万㎡。

2009年,建设总量3838套,建筑面积20.2万㎡。其中:廉租住房2780套,建筑面积11.8万㎡。经济适用住房1058套,建筑面积8.4万㎡。

2010-2012年,建设总量7482套,建筑面积47.10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2840套,建筑面积14.2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4642套,建筑面积32.90万平方米。

第十一条 规划期内租赁住房补贴总量。

(一)总体目标。规划期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户数为10580户,资金需求11426.40万元。

(二)年度目标。

2008年,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户数为10350户,资金需求1938万元。

2009年,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户数为11496户,资金需求2483.14万元。

2010-2012年,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户数为10580户,资金需求7005.26万元。

第十二条 规划期内住房保障标准。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户计发(平均每户按三人计算),每户年租赁住房补贴额为每月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3(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12(个月);

保障面积标准:2008年为人均10㎡;2009-2011年为人均13㎡;2012年为人均15㎡。

住房困难标准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

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按照配租面积和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

第五章  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第十三条 规划期内,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58.03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26.63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31.40公顷。

第十四条 规划期内年度建设用地分解。

2008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5.28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1公顷,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4.28公顷。

2009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17.40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12.64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4.76公顷。

2010-2012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35.28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12.91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22.37公顷。

第十五条 建设廉租住房资金需求及筹措方式。规划期内建设廉租住房29.1万平方米,需资金40740万元。其中,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11640万元,地方筹集配套资金29100万元。

第十六条 分年度建设廉租住房资金需求及筹措方式。

(一)2008年建设廉租住房1.08万平方米,需资金1283万元。其中,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324万元,地方筹集配套资金959万元。

(二)2009年建设廉租住房11.80万平方米,需资金16520万元。其中,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4720万元,地方筹集配套资金11800万元。

(三)2010-2012年建设廉租住房14.20万平方米,需资金19880万元。其中,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5680万元,地方筹集配套资金14200万元。

第六章  其他住房建设

第十七条 城市、镇棚户区(危旧平房)改造目标及措施。规划期内,实施棚户区(危旧平房)改造面积30万平方米。其中,2008年改造面积7万平方米;2009年改造面积7.5万平方米;2010-2012年改造面积15.5万平方米。凡城市、镇拆迁居民棚户区(危旧平房)改造项目,其拆迁居民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以城市居民棚户区(危旧平房)改造回迁安置用房或异地安置用房实行实物配租保障。实物配租房屋购建费用,由政府按核定的成本价格,从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中拨付。

第十八条 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第十九条 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第七章   规划实施的相关措施

第二十条 严格实行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廉租住房制度是市、县(区)政府为解决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的需求,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租金核减为补充的住房保障制度。

(一)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保障标准,申请、审批程序、退出机制,按照《张掖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加强实物配租管理。对孤、老、病、残等短期内脱困无望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主要以实物配租方式予以保障。

(三)城市、镇居民棚户区改造优先保障。城市、镇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可利用回迁安置用房或异地安置用房优先实施实物配租保障,其申请条件,保障标准,申请、审批程序,按《张掖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选择开发企业和承建企业,鼓励经济实力强、管理水平高、社会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按照《张掖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销售价格、户型比例与销售对象,确保政府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从经济适用住房的立项、征地、规划设计、招投标、税费减免、施工管理、竣工综合验收和销售等方面加强全过程的联合监管,坚决制止违规购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确保住宅建造质量。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八章  规划实施机制

第二十三条 落实规划实施的责任。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强化并分解本单位落实规划的具体责任,不断提高规划的实施效率。

第二十四条 发挥年度计划的调控作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提出的年度住房建设目标和住房用地供应指标,应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规划许可和土地出让的具体依据,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控机制,完善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公共参与机制,加强规划效能监察。对落实规划不力及违反规划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由张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