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09-03-05 09:51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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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发〔200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及《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甘政发〔2008〕7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积极推进全市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推进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坚持依法行政事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关提高政府效能和建设法治政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我市又好又快发展初步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但是,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日益增强的形势相比,我市依法行政工作还存在一定差距。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还不强,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还不高;一些必要的制度没有很好地建立和落实,行政运行效能低、监督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依然存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还时有发生,一些社会矛盾得不到及时化解,等等。实践证明,一个地区、一个部门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认识的高低,将决定该地区、该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最终将决定政府效能、服务水平的高低和投资发展环境的好坏。为此,全市政府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贯彻落实《决定》、《意见》为契机,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和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结合自身实际,对照《决定》、《意见》要求,认真查找存在问题,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切实把《决定》、《意见》精神贯彻落实到位,努力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和高效政府,为全市走好“三条路子”、实施“十大工程”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明确任务要求,全面加快我市依法行政工作进程

(一)突出工作重点,着力加强依法行政制度建设。针对《决定》提出的各项制度,各级政府及部门要按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稳步推进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对已建立的制度要进一步做好完善和落实工作,对未建立的制度要列出计划,抓紧建立。

1、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坚持做到没有调查研究不决策、没有专家咨询不决策、没有听取群众意见不决策、没有合法性审查不决策、没有集体讨论不决策。要探索扩大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机制和途径,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各级政府及部门做出重大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要完善和落实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重大决策的,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2、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在2009年上半年,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配套制度,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公布和备案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增设实施程序、实施条件和扩大实施范围,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后方可生效。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在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全市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积极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对审查建议要在60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建议人。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定期清理制度,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明确标注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的自动失效。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及时清理,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3、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配套制度。继续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依法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领取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或依据法律法规制发的其他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方可进行执法活动,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向公众开放,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标准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积极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从2009年起,市县区政府要统一组织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其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汇总,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法对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罚款幅度进行细化和量化,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把关后,将细化、量化标准公布执行,防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滥用。今后,凡新出台涉及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都要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予以细化。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机关的业务经费、福利待遇挂钩。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罚没收入和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下达收费、罚款指标,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县区、各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4、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各县区、各部门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开展执法民主评议活动,严格执行《张掖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相应操作性更强的具体规定。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处分,特别要加大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责任人的行政问责力度。

(二)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社会自治功能。要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不断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意识和公共服务职能,将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转变到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努力打造服务型政府。要充分发挥社会自治功能,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把那些政府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交给企业、社会和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全面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部门履行的职责。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扎实开展‘五五’普法活动,弘扬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广泛倡导学法辨是非、懂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促进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社会氛围的形成。

(三)创新运行机制,不断提高行政效能。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工作机制,从体制上解决职能重叠、政出多门、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推诿扯皮等问题。要进一步改革行政执法体制。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县区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要继续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精减行政审批事项,彻底清理整顿与行政审批、行政管理相关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中介服务收费。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完善并联审批、全程服务、绿色通道等机制,不断简化审批程序,降低办事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落实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要严格执行《张掖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加大行政效能投诉案件查办力度。

(四)加强行政复议,及时化解行政争议。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依法受理和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化解行政争议和调处社会矛盾中的积极作用。县区政府及市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承办一般行政复议案件不少于2人、重大复杂案件不少于3人的要求,尽快健全行政复议机构或法制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保障行政复议经费。认真贯彻省政府与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行政复议应诉与行政审判工作联系制度的意见》(甘政发〔2008〕72号),进一步健全行政争议协调解决机制。

(五)全面实施监督,增强监督实效。各级政府及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积极出庭应诉;强化社会监督,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不断创新监督方式,使法制监督与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形成分工明确、紧密衔接、互相联动的监督格局。对群众检举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政府及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特别要对征地补偿、房屋拆迁、价格管理、土地利用等人民群众关注的事项予以公告,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六)加强学习培训,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和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制订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抓好组织实施。每年至少两次聘请专家、学者为领导干部作专题法制讲座。市县区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组织四次法律知识学习;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每年至少开展两次法制培训和讲座;各级各类干部轮训中要进一步充实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内容,每三至五年对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进行一次依法行政轮训。同时,要加强领导干部任职前和录用公务员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工作,把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和录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依法行政工作取得实效

贯彻落实《决定》、《意见》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既是长期的战略任务,也是当前的紧迫工作。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强有力的组织领导,需要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推进。

(一)强化领导责任。各县区、各部门要把加强依法行政摆上重要位置,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把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认真扎实地加以推进。各县区、各部门不履行依法行政领导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县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下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违法行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精心安排部署。各县区、各部门要召开专题会议,对贯彻落实《决定》、《意见》进行研究和部署,并将贯彻落实《决定》、《意见》与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行政效能建设年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制订工作目标和推进措施。

(三)加大考核力度。要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结合《决定》、《意见》要求,科学设定考核内容和标准,加大权重。在依法行政考核中,要将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决策、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等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年初政府与行政执法部门、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要签订依法行政责任书,行政执法部门与所属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要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以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并将依法行政考核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

(四)加强法制机构。各县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针对目前政府法制机构弱、人员少、经费缺的现状,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合法审查、行政复议、督促指导等职能作用。政府法制机构作为本级政府的工作部门,使用行政编制,人员编制要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县区政府要健全法制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从2009年起,县区政府要建立完善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要成立政府法律咨询机构,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运作,主要承担政府签订重大合同的审核或有关涉法事务的处理。县区政府要关心、培养政府法制干部,加强法制干部的交流和选拔任用,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养的干部充实到行政机关领导岗位。要建立完善政府法制工作保障机制,将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行政执法检查、依法行政考核和政府法制宣传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五)落实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每年年底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