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发〔200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市水务局制定的《张掖市加强地下水统一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张掖市加强地下水统一管理实施方案
(市水务局 2009年1月10日)
为加强我市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地下水有序利用和良性循环,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市现状地下水允许开采量为7.68亿立方米,其中与地表水不重复的净地下水资源量仅有1.75亿立方米。自2000年以来,受多种因素影响,地下水开采量总体呈明显上升趋势。至目前,全市共有机井6862眼,年取水量达5.2亿立方米,已占允许开采量的67%。其中,农业灌溉机井6254眼,年取水量4.5亿立方米,是地下水开采利用的主要部分。在农业灌溉机井中,甘州、临泽、高台三县区多达5397眼,占全市的86%以上。
近年来,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一是违规打井屡禁不止。由于我市地表水资源短缺,迫于农田受旱的压力,违规擅自打井的现象屡禁不止。同时,近年来农民群众种粮积极性提高,打井开荒有上升趋势。二是机井审批把关不严。按照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农业灌溉机井的审批权限在各县区水务局,在审批新打机井时普遍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尤其在县区交界区域,甚至存在各自无限制打井开采的现象。三是计量设施严重缺乏。全市工业和生活机井均装有计量水表,但部分不能正常运行;农业灌溉机井大部分没有安装计量水表。计量设施严重缺乏,直接导致机井取水量无法控制,使节水型社会建设“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指标在地下水资源管理中无法落实。四是打井市场混乱。全市现有凿井施工企业性质不同,技术力量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擅自开工无审批手续的机井、无资质或转借他人资质擅自从事打井活动、设备落后或无成井资料等违法违规情况时有发生。五是地下水位下降引发严重的生态问题。过度开采地下水使全市大部分区域地下水位整体下降,年降幅在0.25-1.5米之间,加剧了人工林枯死、生态湿地退化萎缩、泉水溢出量锐减等一系列生态问题。高台县骆驼城灌区、山丹县清泉灌区地下水已经严重超采,形成了明显的地下水降落漏斗。六是地下水大量开采严重影响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由于我市目前农业灌溉地下水未开征水费和水资源费,农业机井只负担灌溉电费,地下水灌溉费用明显低于地表水,农民群众千方百计打井利用地下水灌溉,致使农业水费收入逐年减少,造成部分基层水管单位运行管理困难,水利工程更新改造资金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利管理队伍的稳定和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
二、地下水统一管理方案
1、加强地下水计量设施建设。各县区要制定分批实施计划,利用2-3年时间,对本行政区内所有无合格计量设施的机井强制安装水表,2011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安装工作。安装水表的费用,按照机井的不同性质区别处理:工业机井、国营农林场灌溉机井,由机井所有者自费安装;实施黑河流域综合治理以来,黑河节水工程列项建设的农业灌溉机井,由各县区黑节工程建管处筹集资金安装;2000年以来依托各类水利项目由国家投资新打机井,从水费或水资源费中列支资金安装;用水户自筹资金或以其他方式建设的机井,由机井所有者承担一半费用、从水费或水资源费中补助一半费用安装。
2、开征农业灌溉地下水水资源费。由市、县区水务局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开征农业灌溉地下水水资源费,发挥水资源费的杠杆作用,遏制地下水开采量持续上升趋势。
⑴ 征收依据: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水资源必须依法向国家缴纳水资源费,这是国家管理水资源的基本制度,也是促进水资源良性循环、可持续利用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张掖市地下水资源开采管理暂行办法》对水资源费均有明确规定。
⑵ 征收标准:农业灌溉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张掖市地下水资源开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即:农业灌溉地下水水资源费计划内征收0.01元/立方米,超过批准取水量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⑶ 征收办法:水资源费严格按照实际取水量征收。已列入水务部门装表计划,逾期不安装的,按机井提水设备铭牌额定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在计划时段内尚未安装水表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暂时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征收:一是按照灌溉定额400-700立方米/亩计征;二是根据机井提水产生的电度数折算计征(水资源费<元/度>=征收标准<0.01元/方>×水泵额定流量<方/小时>÷配套额定功率<千瓦>×机组平均效率<85%>)。
3、加强机井审批管理。对全市地下水实行科学规划和统一开采管理,自2009年1月1日起上收地下水机井审批权。在全市行政区范围内,凡需要新打机井的,由县区水务局提出初审意见,经市水务局审核后,报市政府统一审批,并严格办理取水许可证,机井运行等事宜由县区水务局具体监督管理。在地下水超采区要有计划地关闭机井,经研究论证确需新打机井的,必须同时强行关闭旧井。在地下水禁采区,禁止新打机井。
4、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所有机井取水,必须按照报批年度用水计划的相关规定,每年年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当年实际取水量,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要按照不同区域严格限制每眼机井的开采量:地下水可开采区,每眼井年开采量不得超过10万立方米;地下水限采区,每眼井年开采量不得超过5万立方米;地下水禁采区,每眼井年开采量不得超过3万立方米。
5、全面普查,建档立卡。市、县区水务部门组织对全市各行业机井进行全面普查,于2009年下半年完成清理登记,做到一井一卡式管理,完善机井管理档案。调查统计要做到不重复、不遗漏,对确需报废的机井要立即报废核销。
6、进一步规范打井市场。实行凿井施工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制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规范凿井施工企业管理,从技术力量、钻井设备、违章纪录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整顿规范打井市场,强化对施工队伍和施工机组的管理,使施工企业合法经营。
三、保障措施
1、高度重视地下水统一管理工作。地下水是维持人民生产、生活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地下水开采突破允许开采量,将产生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级水务部门要充分认识我市地下水统一管理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从思想上、组织上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各项措施。
2、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会、面向各行业广大用水户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尤其要让广大农民群众认识到我市地下水资源的有限性,提高节水意识。
3、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全面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区要根据实施方案制定详细可行的计划,尤其对机井调查统计、安装计量设施等工作,要认真安排部署,严格监督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