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城市低保对象冬季采暖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11-30 14:47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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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08〕1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城市低保对象冬季采暖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城市困难群众发放采暖补助,是市委、市政府坚持执政为民、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为民解困的惠民政策,充分体现了对困难群众的关爱。各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尽快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补助资金,强化具体措施,切实将这项为民解困的实事办好,好事办实,确保城市困难群众能够安全过冬。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

张掖市城市低保对象冬季采暖补助暂行办法

为了有效缓解冬季供暖价格上调给城市低保对象家庭带来的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全市城市困难群众安全过冬,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城市低保对象家庭发放冬季采暖补助。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补助范围及原则

补助范围:全市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家庭。

补助原则:按照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低保对象分类,对今冬采暖费比去年上调部分,采取全额补助和按比例适当补助的办法,分别确定标准发放补助。

第二条 补助标准

(一)张掖城区

1、一类对象(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的人员):以每户60平方米供暖面积计算,按照今冬供暖费每平方米比去年上调部分(5.8元)给予全额补助,每户补助350元。  

2、二类对象(即严重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患重大疾病,住院费、医药费开支较大的人员;父母均为失业人员家庭中的中、小学在校学生;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以每户60平方米供暖面积计算,按照今冬供暖费比去年上调部分的80%给予补助,每户补助280元。

3、三、四类对象(即在职低收入、失业和尚未就业而具备再就业条件的人员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和人员;符合低保条件的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和其他人员。):以每户60平方米供暖面积计算,按照今冬供暖费比去年上调部分的50%给予补助,每户补助175元。

(二)其它各县的补助标准及范围可参照张掖城区自行确定。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筹集及管理

冬季采暖补助资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区财政列支,设立采暖补助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四条 采暖补助的发放和监管

(一)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对城市低保对象发放采暖补助,是一项为民解困的惠民政策,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城市困难群众的关爱。甘州区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尽快研究落实补助资金,与供热价格调整同步实施,确保城区困难群众能够按时供暖。其余五县政府要按照《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补助资金,强化具体措施,确保采暖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各县(区)财政、民政、审计和新闻宣传部门要各负其责,紧密配合。民政部门要认真核查城市低保对象底数,按照分类测算所需补助资金,登记造册,及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要按照政策要求,及时核拨补助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审计部门要做好资金的监督审计工作,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把党和政府的温暖真正送到困难群众家中。新闻宣传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切实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促进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三)严格程序,公开发放。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规范程序,严格把关,公开进行发放,具体由民政、财政部门核实后,由财政部门直接将补助资金划拨到低保专户。实行集中供暖的低保对象,采暖补助直接由财政部门拨付供热单位;分散、自行采暖的,由民政部门按程序发放到户。对采暖补助发放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严防虚报冒领,杜绝徇私舞弊等违规现象的发生。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