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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08〕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为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法制统一、政令畅通,营造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和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市政府《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要求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
对现执行的市、县、乡级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包括实行垂直管理的省属驻张有关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的重点要放在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各类具体行政行为以及由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的各类培训事项等方面。
二、清理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市、县(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进行,部门制定的由部门清理;政府制定的,由原起草部门负责清理。原起草部门已被合并、撤销或职能调整的,由现在承担此项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
规范性文件清理要对照上位法和《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阶段国家方针政策和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和2007年市、县(区)政府公布的各部门执法职权。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的,不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和科学发展要求的,该废止的要坚决废止,该重新修订的要及时修订,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凡没有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使用。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三、清理工作的几点要求
1、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上报时间截止到9月12日。各级部门将清理结果以文件形式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提请政府审查决定。乡级政府清理的结果报县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提交县级政府决定。各县(区)政府将清理公布结果报市政府备案(径送市政府法制办,统办二号楼304-2室)。
2、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分三种情况,即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市、县(区)部门及乡级政府在填报《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查表》时,除明确清理意见外,必须要说明理由。对需要进行修改的,在说明理由、提出具体修改意见的同时,报送形成的规范性文件修改稿及电子文本和相关的上位法依据。
3、市级部门在报送清理结果时,必须将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原件或其复印件作为附件报送。各县(区)、市级部门同时报送清理形成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表的电子文本。
4、各县(区)、市级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安排部署,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抓好工作任务的落实。要从转变职能、增强服务意识、营造发展环境、塑造张掖新形象的高度,认真抓好清理工作。要借清理规范性文件之际,尽量减少审批、收费等事项,进一步规范办事流程和时限要求,切实有效解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中存在的不合法、不合理、不公开、不公正、不公平、办事效率低等影响和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和现象。
清理工作将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对清理工作中出现的过错责任,按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甘肃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张掖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市级部门在8月12日前将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相关表格请在金张掖法制办信息网(fzb.zhangye.gov.cn)上下载。
联系人:王 虎 联系电话:8226907
邮 箱:zyfzbwh@163.com
附件:1、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查表(略)
附件:2、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略)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